当前位置:首页 » 新型汽车 » 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

发布时间: 2021-08-05 07:00:11

❶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省、市级财政对我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市区分担标准见《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申领和兑付省、市级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
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分担”原则,给予15%补贴。
三、省、市级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级财政补贴流程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领,省级财政拨付到市级财政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补贴,由市财政拨付到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区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省市区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二)省、市级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及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6.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系表
7.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
ps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省财政对纳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市(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城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2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各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推广应用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推广应用城市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❷ 购置新能源汽车是否享受财政补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至2020年,我国将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意味着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将继续享受财政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❸ 西安新能源汽车都有哪些补贴政策

您好,西安的补贴政策望采纳!

政策保障:按照1:1比例补贴
为推广新能源汽车,西安市还制定了一套综合推广政策体系。对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补贴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对符合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免缴车船税。
地方财政补贴82360万元,车辆购置费用43485万元,配套设施建设费用31852万元,示范实施推广费用2000万元。

❹ 进口新能源汽车能不能获得财政补贴

在国家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除了地域有范围限制外,车型也有范围限制,不是所有的新能源车都可获得补贴。《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
能源汽车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符合要求”,这四个字代表的是车辆需要进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
推荐车型目录》,而进入该目录的车型只有自主、合资等国产车型。
绕了这么半天,其实说白了就是:进口新能源车不能享受国家补贴。

❺ 新能源汽车补贴是什么补贴,是可诉补贴还是不可诉补贴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

2013-2015年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都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车补贴3.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80≤R<150公里每车3.5万、150≤R<250公里每车5万、250公里≤R每车6万元。

对于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其车长划分,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标准为30万至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每辆则补助25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3]

2017年标准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4]

❻ 学新能源汽车有补助吗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象方式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支持条件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❼ 我国最早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三个城市

2012年国务院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规划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根据规划,全国各地政府相应知道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部分城市成为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城市,且来细看北京、杭州、上海、广州等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的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发布的优惠政策。
北京政策
北京最新出台的《北京市私人购买纯电动车小客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私人购买电动车将不参与摇号,但是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号牌限行;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可以获得最高12万元(中央财政6万元+地方财政6万元)的财政补贴。但补贴是补贴给销售企业、然后企业通过降价来让消费者受益。此外,《管理办法》中还对申请纯电动小客车指标的适用人群条件做了限定,申请纯电动小客车的人群必须符合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申请电动小客车的消费者将不准参与汽油小客车摇号。
上海政策
按照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对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的现金补贴。电动汽车按照电池功率给予补贴,每千瓦时给予2000元的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纯电动汽车最高可享受每辆4万元的补贴。此外上海市将对新能源车免费上沪牌,但免费牌照有总额限制。计划首批投放2万张上海车牌。
广州政策
在近期发布的《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将混合动力车型划入了新能源汽车的行列。这也是全国唯一一个将混合动力划入新能源汽车行列的地方省份。这意味着在广州购买混合动力汽车,可以获得最高1万元补贴并且可以享受到每月1000余个新能源汽车独享的摇号指标。
深圳政策
深圳市除了享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补贴政策外,地方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首批1万辆按2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第二批1万辆按15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超过20千瓦时的部分,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此外在使用过程中也提供一系列政策优惠和补贴,如差别电价优惠、充电、停车和年检补贴、团购、换购及增购优惠、电池回收等。
杭州政策
杭州发布的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方案中规定,购买一辆纯电动汽车,除最高可获国家补贴6万元外,还最高可获市级补贴6万元。此外针对电动汽车的高售价,杭州市还推出了“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长春政策
长春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整车售价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4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4.5万元;整车售价在10-20万元的,在此基础上减少1万元。实物补贴配送充电器,电池租赁补贴对于采用电池租赁,额外给予租赁企业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0.5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1万元。
合肥政策
合肥市对于个人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用的新能源乘用车,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按电池容量给予补贴1000元/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辆,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整车租赁:对于租赁公司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用的新能源乘用车(不包括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与直接购买模式相同,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同时,对于整车租赁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辆车补贴500元/月(补贴2年);电池租赁:对采用电池租赁模式使用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约,市财政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用电池2年。以旧换新:为鼓励私人用户积极购买,对私人用户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车的一次性补贴。

❽ 新能源汽车补贴交税吗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❾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是充电补贴吗

是的一部分是充电补贴。5月29日,西安发布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热点内容
越野车图片屏保 发布:2025-06-11 06:10:19 浏览:318
七座商务车一共几个座 发布:2025-06-11 05:18:41 浏览:108
皮卡堂公开号吧 发布:2025-06-11 04:56:42 浏览:75
奔驰自卸车价格表 发布:2025-06-11 04:11:58 浏览:608
定向越野打卡器 发布:2025-06-11 03:44:34 浏览:215
保时捷macan2017款内饰 发布:2025-06-11 03:36:00 浏览:520
越野车加装差速锁违法 发布:2025-06-11 03:35:53 浏览:74
y车评18款吉利帝豪gl 发布:2025-06-11 03:15:30 浏览:214
捷豹星空内饰 发布:2025-06-11 02:51:37 浏览:42
奔腾b50内饰名称 发布:2025-06-11 02:45:33 浏览: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