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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梯次利用

发布时间: 2022-01-11 00:03:33

『壹』 6万吨新能源车废旧电池令人惊恐,怎么办办法来啦!

而且对于目前电动车普遍使用的锂动力电池而言,它的危害主要在于它的报废后端处理环节。如果回收处置不当,它也极有可能重蹈当年铅酸电池覆辙,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除此之外,在报废之后,它仍有300-1000V不等的高压,在回收、拆解、处理过程中操作不当,还是可能会有起火爆炸、重金属污染、有机物废气排放等多种问题。当然相对于传统的汞、镉电池来讲,锂电池确实污染小,但也绝非可以忽略不计。要是随手一扔,后果是不堪设想,这或许比燃油车烧的油更厉害。

小编语

电池的污染一点也不比燃油车的污染小。虽说如今工信部已经公布了有关报废电池的《规范条件》和《办法》,可目前理想化状态的"梯次利用"方法,技术还不够成熟,而拆解回收利润也特别低,导致报废电池难以进行好好回收。那对于报废电池回收,你有什么好的见解吗?电池污染到底该如何解决?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贰』 工信部发布新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两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环保、指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老版文件,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解读:相对于原版本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这次把梯次利用企业单独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区别对待。

动力电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对梯次利用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为精确。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很多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环保方面

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新《暂行办法》增加了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新的办法还在环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业安装废水、废气在线检测。

2)资源回收

新增了提锂的指标要求;之前强调镍、钴、锰等金属的回收率,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其他器件和辅材提出了要求,例如电子元器件。

3)产品溯源

新增了产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标明电池产品编码及标识情况,建设溯源体系;回收利用企业也要建设溯源体系。

我们看到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环保和操作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场的准入门槛在提高。这对于当前回收市场参差不齐的现状,会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励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设溯源体系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2018年,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工信部确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家企业分别是衢州华友、豪鹏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环和光华科技。

已公告企业需要在新的《规范条件》下运作,否则将会被撤销公告,而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电池回收市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叁』 新能源汽车换下来的电池流向哪

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关乎车辆的用车安全和用车体验,动力电池是有使用寿命的。随着时间的流失,电池也会面临寿终正寝,当电池寿命结束了以后,电池会面临着更换,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换过的电池,会流向哪里?

总结:随着车辆使用里程不断的增加,当电池换下来了以后,完全可以被用在包括新能源分布式发电站、防灾据点、路灯以及通讯基站上。同时也是可以把电池进行对应的拆解。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肆』 深度|透过两会 窥见2020中国车市的下半场(一):新能源汽车

在疫情爆发之初,也就是2月中下旬那会儿,我向业界的多位人士请教对“2020年中国车市”的看法。后经我系统地分析整理后得出一个大多数人比较认同的观点:2020年,中国车市将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主要受疫情影响,车市将受到重创。而车市回归正常得等到下半场,也就是下半年。
随着时间地推移,这一观点的准确性逐渐得到了验证。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依据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4月初时也曾预测,今年下半年的整体车市将恢复到去年同期水平。事实上,4月份中国汽车产销量已经均超过200万辆,可以认为基本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具体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10.2万辆和207万辆,环比增长46.6%和43.5%,同比分别增长2.3%和4.4%。4月份的月增速为今年以来的首次增长,单月销量更是结束了连续21个月的同比下降。
车市向好是大势所趋。尽管如此,我认为,若考虑到五一小长假以及6月的追加消费,2020年因疫情影响影响的车市会提前结束,而今年下半年的车市在国家刺激消费政策、网络直播售车、厂家大幅度优惠等多因素的助推下,会更早一些。
当下时至5月下旬,也恰逢全国两会期间(5月21-28日),汽车界的代表和委员为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很多比较好的参考建议。有人说,这些车企代表/委员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为自己所在的车企谋求政策利好,多少有点“私心”所在。但我不这么认为,原因有二。第一,这些主流的车企是中国车市的主要参与者,个体的发展势必对整个汽车行业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某些龙头企业的发展方向可以认为就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大方向的微观缩影。第二,单就这些议案/提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也确确实实是当前汽车行业当务之急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新能源汽车展开讨论。
2020年两会 汽车界70% 的话题是新能源汽车
在收集到的十位汽车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中,有7位对当下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显然,新能源汽车已然已经成为当下和未来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
本届两会上,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建议分别有: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提出的“加快粤港澳大湾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北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和谊的两份提案,《以汽车为新型基础设施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和《以产融结合新模式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行稳致远》;长安汽车总裁朱华荣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新能源汽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尹同跃也重点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长城汽车总裁王凤英提出的《关于加快实现节能减排战略目标 促进社会和谐 鼓励小型电动车发展的建议》、《关于大力推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能源和动力转型升级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运营官曾毓群对新能源产业提出《关于加快电化学储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引领全球能源变革的提案》和《全力推进工程机械和重卡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 打赢蓝天保卫战形成全球产业高地的提案》;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方运舟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新能源汽车一揽子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
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我国尚未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各企业间技术、资源协同有待提高;外资品牌汽车进入中国促使行业竞争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在使用、售后、接受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汽车零部件产业链发展不够成熟。
为此,曾庆洪建议:做好科学规划布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我国汽车产业协同,提高新能源汽车整体行业竞争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优势的机遇,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效发展。
政府主导创建动力电池产业引导基金
徐和谊认为,汽车产业将会是现代智慧城市的新型基础设施,成为智能城市的AI细胞。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建议政府主导创建动力电池产业引导基金,对全产业链进行创新金融支持,统筹和放大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价值。1)建议成立由政府引导资金为主、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资本为辅的专项电池产业引导基金,探索构建“电池与整车资产分离模式”下的产业运营模式,即电池与整车并未物理分离,可面向传统充电模式和换电模式。2)建议引导基金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创新模式持有管理电池资产,并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现有补贴资金共同纳入引导基金。3)建议由引导基金为主,创建动力电池资产管理运营平台(围绕网约车等特定场景业务进行率先试点),负责全生命周期电池资产产权管理和价值运营业务,包括车端使用、梯次利用和回收再循环;4)建议引导基金与电网、化工等领域国有资本共同创建平台公司,布局梯次利用、回收再循环产业。
高质量发展新能源汽车
朱华荣认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多方面成就,但也面临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发展动力亟待转换、核心技术供给不足、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完善、产业生态尚不健全等新形势、新问题。当前,新能源汽车仍然为政策主导型市场,存在私家车需求尚未激发等问题。为此,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新能源汽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中,朱华荣建议:审视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优化顶层政策导向;改善新能源使用环境,激发消费新能源汽车动力;继续加大对使用新能源车的鼓励。
取消NEV正积分结转的相关条件限制
尹同跃认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规定新能源正积分不可结转,在新起草的《办法》修正案中,拟规定NEV正积分可结转,但设置了仅可结转三年,每次结转按50%扣减积分数量和可结转的前置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这对于传统车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积极性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尹同跃建议取消对NEV正积分结转的相关条件限制,以提高传统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积极性。
此外,当前,新能源汽车大约三年就有非常大的技术突破,实际行驶寿命15万公里就面临着淘汰与报废,而其基础核心零部件系统,如电驱动、电机、电池、铝基车骨架等,仍具有很高的重复再使用价值。尹同跃建议:一、国家推动新能源汽车基础高价值零部件延长在役寿命工程,将再制造归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出台政策允许整车制造企业回收低续航新能源汽车,经升级改造后视同新车销售;三、允许回收铝合金及复合材料车身以及电池、电机、电控等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纳入再制造再回收体系。
打通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积分
尹同跃还提出,中国对于碳排放较大的商用车尚未制定积分管理政策,建议打通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积分,将轻型商用车(N1类)与乘用车双积分管理办法(基本为M1类车)相融合,统筹制定为轻型汽车双积分管理办法。
发展小型电动车
王凤英认为,近年来,小型电动车技术、品质不断提升,相比中大型电动车更为经济环保,更符合现阶段大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小城镇居民短途出行需求和购买能力。小型电动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生态价值,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全面小康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受行业政策、行业认知等因素影响,小型电动车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在新的历史阶段,有必要重新思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寻求新的增长点助力整个产业持续平稳向上,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带动社会进步。为此,建议:确立小型电动车产品标准;制定以降低能耗为导向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给予小型电动车税费优惠;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凸显小型电动车优势。
鼓励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
此外,王凤英对氢气的发展也做了建议。
认为,氢气来源广泛,适合大规模生产、储存和运输,将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与燃料电池发电相结合,可为交通运输和电力等行业提供高效清洁的电能和热能,在我国能源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能源载体作用。目前,我国氢能产业在基础研究、核心材料、关键部件、制造工艺和集成控制等方面还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氢能产业链、标准和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上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氢能产业大规模商业化推广,急需国家顶层设计规划和政策引导,解决整个氢能产业链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一、政府引导加大氢燃料电池基础科研投入,突破核心材料和关键部件的技术瓶颈,促进产品国产化;二、鼓励、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氢能示范应用,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方式,推动大规模产业集群的形成;三、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能源企业牵头建立稳定、便利、低成本的氢能供应体系;四、完善标准法规建设,加快氢气纳入能源管理体系后的管理细则制定;五、制定国家级顶层氢能规划,合理规划加氢站,制定长期稳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政策。
加大储能建设
作为国内最大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宁的时代曾毓群认为,新基建的蓬勃发展,对电化学储能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曾毓群委员表示,“新基建”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发力点,而储能则是这些变革的能量基础。以锂电池为主导的电化学储能场地条件限制小、选址布局灵活,近年来在安全性、能量转换效率、经济性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突破,完美适配5G基站建设备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对提升线路输配容量的要求。
过去十年,锂电池性能提高了3倍,成本下降了90%,在储能领域的商业化应用条件基本成熟。但其大规模推广还存在政策和标准上的问题,如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缺乏明确和稳定的价格机制、审批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则、储能行业标准规范尚不完善等。
曾毓群委员建议,强化顶层设计,将储能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储能的法律地位;建立价格机制,准许电网侧储能纳入电网规划,进入输配电成本核算;完善标准和管理体系,确保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建设吉瓦时级大型储能示范站,引领全球能源转型,塑造中国制造新名片。
推广工程机械和重卡的电动化
我国工程机械和重卡保有量近1500万台,这两类车辆油耗大,污染重,每年石油消耗量相当于2亿辆小轿车。快速推广工程机械和重卡的电动化,对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力对冲经济下行压力,打造世界级的装备产业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曾毓群委员认为,在技术上,我国已经有完全能够替代工程机械领域的发动机和部分液压传动系统,在商业模式上,通过车电分离、电池租赁模式可解决用户对购置成本、里程等担心。以 5吨装载机为例,电动化后每年可节省能源费用20万元。
总体来看,国内企业虽然在工程机械和重卡电动化产业链上有优势,但初期发展信心不足,曾毓群委员建议,一要开展示范工程加速推广应用,二要建立相关标准法规引导技术发展,三要巩固我国核心零部件的领先地位,四要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从而引导产业快速发展,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继续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在国家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的扶持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形成了先发优势,成为了世界的领跑者。截止至2019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81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46%。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由示范推广转变为产业化落地,逐步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这与国家的政策推动和扶持是分不开的。但新能源汽车产业还存在很多问题。
新能源汽车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业技术更新快,产品无规模效应,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新政策发布,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新补贴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发展也会产生压力;目前,新能源汽车几乎没有盈利空间,主要靠政策补贴支持,只有极少数企业产量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实力摊销成本,可以赢取一点利润;大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供应链资源紧张,成本居高不下。由于行业发展太快,产业配套环境尚不成熟,导致新能源汽车整体供应链资源紧张,汽车厂商抢夺资源的状况也较为明显,造成核心零部件价格居高不下。3、新能源汽车品牌溢价能力不足,二手车残值率低。
由于受众面窄,产品本身不易流通,外加三电系统老化、补贴政策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三年车龄的新能源汽车综合保值率仅为47.5%,整个产业体系仍需进一步提升。4、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影响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不足;已建成的充电桩主要分布在在郊县等偏远地段,中心城区的数量相对少,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充电桩的维护不到位,部分地区出现“故障桩”、“僵尸桩”。要支持新能源汽车稳定发展,必须打破充电基础设施的制约。
新能源汽车产业才刚刚起步,面临的问题更多,成本高、品牌溢价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以及新能源汽车企业底子薄等因素,2020年新能源汽车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也会面临着停滞或倒退。基于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今年疫情的影响。
为此,方运舟认为对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建议:1、大力推进对公市场使用新能源汽车。2、放开城市新能源汽车限购指标。3、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拓展农村市场。4、积极推进路权、电价、停车、高速收费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5、延长国补政策退坡时间,加快资金结算。6、给予金融、税费及资金支持。7、给予新能源汽车企业专项研发资金支持,助力技术升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伍』 新能源汽车高歌猛进,电池回收该如何跟进

125.6万辆,很多汽车行业的人对这一数据并不陌生——它是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其中纯电动汽车为98.4万辆,占比78.3%)。而截至2018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也仅为261万辆而已(其中纯电动汽车为211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06%)。这种增速在去年汽车市场整体低迷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

很多人购买“电动车”固然是限号政策之下的无奈之举,但不可否认,新能源汽车的飞速发展的确为车主带来了排放与经济上的优势。

如上文所提,我国纯电动汽车所用的电池主要为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两种,虽然锂电池不像传统电池那样含有大量铅、镉等对人类和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重金属,但其电解液中除了锂离子仍然含有镍、钴、锰等重金属(如以这三种金属作为正极材料的三元锂电池),不经专业回收处理会造成重金属污染。电解液溶质 LiPF6属有毒物质且易潮解,会造成氟污染,其溶剂会造成水污染,对人体、动植物有强烈腐蚀作用。

由此可见,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既关乎保护环境,也关乎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目前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两个主要方向是梯次利用和材料回收循环利用。前者可将新能源汽车淘汰下来的电池进行拆解改造,在诸如应急电力储能、低速电动车等领域继续使用一定时间;后者则会将电池进行彻底分解并资源化回收利用。

『陆』 五部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依职责强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优先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厘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管理体系,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相关政策研究、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柒』 奔驰、宝马、日产为什么竞相布局退役电池梯次利用

随着动力电池报废潮来临,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企业关注挖掘。

8月8日,北汽新能源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奔驰能源公司正式建立技术开发伙伴关系,双方拟计划共同在北京建立首个电池梯次利用储能单元。


随着越来越多日产Leaf电动车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到期,日产汽车将获得一个较大的电池资源库,为其开展退役电池梯次利用提供基础和保障。后期,或将有更多主机厂和电池厂开展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最大化利用电池余能资源。

总体来看,车企布局梯次利用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用户侧领域(家庭储能、商业储能),尚无法应用在要求较高的发电侧和电网侧储能领域,这也表明梯次利用储能拥有一定的局限性。

『捌』 决定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触电)的关键技术

摘要 (1)有序充电技术

『玖』 新能源汽车电池报废之后怎么处理

1.阶梯利用目前常见的新能源车电池在报废时,通常还有60%以上的储能能力,如果直接拆解回收太过浪费。这些动力电池可以给不太讲究电池性能的企业使用,比如发电站的储能电池、居民楼的储能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等。这种阶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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