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电池拆解规范
Ⅰ 6万吨新能源车废旧电池令人惊恐,怎么办办法来啦!
而且对于目前电动车普遍使用的锂动力电池而言,它的危害主要在于它的报废后端处理环节。如果回收处置不当,它也极有可能重蹈当年铅酸电池覆辙,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除此之外,在报废之后,它仍有300-1000V不等的高压,在回收、拆解、处理过程中操作不当,还是可能会有起火爆炸、重金属污染、有机物废气排放等多种问题。当然相对于传统的汞、镉电池来讲,锂电池确实污染小,但也绝非可以忽略不计。要是随手一扔,后果是不堪设想,这或许比燃油车烧的油更厉害。
小编语
电池的污染一点也不比燃油车的污染小。虽说如今工信部已经公布了有关报废电池的《规范条件》和《办法》,可目前理想化状态的"梯次利用"方法,技术还不够成熟,而拆解回收利润也特别低,导致报废电池难以进行好好回收。那对于报废电池回收,你有什么好的见解吗?电池污染到底该如何解决?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Ⅱ 新能源车生产企业为何被要求应建蓄电池回收渠道
据工信部官网,工信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信息显示,相关主管部门将推动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同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办法》同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据悉,上述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Ⅲ 新能源废电池是怎么处理的,会产生污染吗
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阶梯利用、再生利用等办法,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从中提取钴、镍、锰、锂等有价值的金属,对其他不可利用的残余物依据环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Ⅳ 10年新能源 6万吨废旧电池 处理办法来了
现在看见挂着新能源车牌的车辆,已经见惯不惯,但是若你在2009年看到这个“新兴产物”,一定会感慨汽车行业的万千变化,时光荏苒(词儿有点旧),如今已经成功推广十余年,这十年,代表的不仅是新能源发展,更多是新能发展之后带来的弊病——对于第一批进入市场中的新能源汽车来说,电池的使用寿命已到,和内燃机车不一样的是,后者报废的标准是送到专业的拆装厂家,对于能用的部件可以加工再利用,不可用的还可以锻炉重来。但是对于新能源汽车,那充满了严重污染源的电池,到底应该如何处理,现在的冬天连融雪剂都已经因为污染环境而被控制,那么以十万辆为单位的电池,如果没有妥善安置,那将是巨大的污染,让人担忧。
鬼扯:电池的污染实在太大,一点都不比燃油车少,虽说如今工信部已经公布了有关报废电池的《规范条件》和《办法》,但距离最终的问题解决还很远,如果你有好的办法,可以来聊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国内新能源车保有量达381万台,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应该如何规范
关于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抓起?对于这个即将达到百亿级的市场,你有什么创业的想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Ⅵ 五部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依职责强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优先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厘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管理体系,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相关政策研究、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Ⅶ 你有想过新能源汽车的废旧电池将去往何处吗
前情提要:1月2日,工信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2015年,博世集团、宝马和瓦滕福公司就动力电池再利用展开合作项目,该项目利用宝马ActiveE和i3纯电动汽车退役的电池建造2MW/2MWh的大型光伏电站储能系统。该储能系统由瓦滕福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项目将建在德国柏林,现已投入使用。
总结
对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小编觉得将退下来的废旧电池用作储能场的建造,将电网波谷浪费的电能储存再利用,以此来拉低风光互补离网供电系统的成本,是目前的主要趋势。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Ⅷ 修新能源汽车需要什么证书
电工证以及特种设备操作证
Ⅸ 锂电池储存标准
网上看到最近出台了一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国家标准审定稿:《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其中就有对锂电池储存的规定,建议去看看。
Ⅹ 工信部发布新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两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环保、指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老版文件,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解读:相对于原版本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这次把梯次利用企业单独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区别对待。
动力电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对梯次利用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为精确。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很多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环保方面
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新《暂行办法》增加了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新的办法还在环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业安装废水、废气在线检测。
2)资源回收
新增了提锂的指标要求;之前强调镍、钴、锰等金属的回收率,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其他器件和辅材提出了要求,例如电子元器件。
3)产品溯源
新增了产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标明电池产品编码及标识情况,建设溯源体系;回收利用企业也要建设溯源体系。
我们看到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环保和操作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场的准入门槛在提高。这对于当前回收市场参差不齐的现状,会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励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设溯源体系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2018年,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工信部确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家企业分别是衢州华友、豪鹏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环和光华科技。
已公告企业需要在新的《规范条件》下运作,否则将会被撤销公告,而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电池回收市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