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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

发布时间: 2022-04-26 15:53:53

① 北京推动单位内充电设施补助 新建内部车场不低于25%充电车位

原文如下:

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让职工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② 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

根据方案,到2012年底北京市计划推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3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23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7000辆。北京市将按照电池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上述政策与国家此前的配套政策如出一辙。在国家公布的补贴方案中,规定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因此,如果中央和北京两级政府的补贴相叠加,最高补贴额度有望达到12万元,补贴力度与深圳持平,成为全国在新能源领域补贴数额最高的城市,北京市财政拟为此筹资17.3亿元。

除了单车补贴额度外,北京市还将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推广示范车1000辆、5000辆和24000辆,总数达3万辆,是6个试点城市中最多的一个。

在配套设置方面,北京市将给予充电站(桩)不超过建设投资30%的财政补贴。充电设施以慢速充电桩为主,快速充电站、电池更换站为辅,三年内建设慢速充电桩36000个,达到车桩比1∶1.2,快速充电站100座,电池更换站1座,电池回收处理站2座,专业维修服务站10座,信息采集处理站2座。

此外,北京还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动汽车,扩大应用规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信贷、担保等金融支持。并酝酿成立北京市电动汽车运营公司,以市场化手段加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进程。

在今年6月政策出台后,深圳市成为最早出台了地方补贴配套政策的城市,此后,其余4座城市纷纷推出各自的私人补贴计划,以及截至2012年的发展计划。

③ 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 北京公开征求意见/解决实际难题

易车讯近日,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规范运维管理,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紧扣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围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电力服务、鼓励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规范了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流程、所需的手续。有关内突如下: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1.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

2.推动自用充智能化升级改造。

3.推动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

(二)做好居住区电力配套服务

1.鼓励各区对老旧小区之外的存量小区,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

2.明确对引自电力公司产权的自用充电桩接电报装,由电力公司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并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形成示范。

(三)推广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

1.鼓励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2.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

3.鼓励电动汽车、电力公司、充电设施等企业开展V2G技术研发创新,建立V2G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鼓励大中型居住区等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区域开展V2G能量互动试点示范。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1.引导居住区自用、公用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居住区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

2.明确由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健全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市级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六)优化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进一步规范了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施工建设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流程,精简手续。并将自用充电桩安装时限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缩短办理时限。

④ 北京燃油车为何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位

2018年8月27日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占用电动汽车泊位

交警将开展执法

电动汽车车位被占怎么办?《实施意见》提及了两种电动车车位。对于充电车位,《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电动汽车的专用车位,《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实施意见》要求各产权单位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标志标识,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⑤ 北京:2024年1月1日起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近年来,一些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我市,这些车辆违法上路、乱行乱停,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剧城市拥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因伪劣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我市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一大隐患。

2020年12月底以来,市公安局着眼保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并肩治乱、融合执法,联合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启动了“断源头、控流通、查违章、净路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力挤压涉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犯罪空间。集中约谈电商平台,禁止商家向我市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产品,各进京检查站和乡村卡口,累计查扣非法电动三四轮车2522辆,累计查处非法销售门店及库房151处,刑事处罚175人,扣车894辆,非法运输销售行为基本“清零”;同时,深化警种融合执法工作机制,处罚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17.3万起,清拖乱停、“僵尸”等违规车辆1622辆,拘留非法运营载客人员1660人,查扣车辆1982辆。源头治理与路面整治同步推进,初见成效。

为进一步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7月12日,我市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通告》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通告》要求: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⑥ 新能源充电桩的验收标准是什么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9年年底,公共桩有45万个,私人桩95万个,总保有量约140万个,车桩比提高到3.2:1左右水平,预计充电桩的建设速度将呈现高速态势。但相关标准规范滞后于产业的发展,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统一、权威的充电桩现场验收检测规范,因此新的标准要求不断出台。
充电桩的验收和一般的产品检测不同,产品检测是针对具体的充电桩产品,现场验收检测则是跨了产品检测和工程验收两个范围。现场验收应是对已安装好、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的充电桩进行,包括充电桩本身、供电连接、接地连接、通信控制、监控平台、使用环境等。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测试依据标准

NB/T 33008.2-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08.2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标准适用于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标准规定了交流充电桩的充电功能、通信方式、安全防护、电磁兼容等检测方法与检测要求,是目前市面上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必须过检的权威标准。

⑦ 北京汽车新政策限制燃油车支持电动车,传统燃油车还能销售多久

政策限制燃油车支持电动车,传统燃油还能销售多久,12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政,“无车家庭”和“个人多车”两个文件正式颁布。

“禁售”燃油车,拥抱新能源,使整个汽车产业链的脱胎换骨是必然的。后期在新能源车辆购买选择上也会越来越多。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⑧ 北京将建充换电设施安全预警提示制度

中国网汽车3月19日讯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表示:为加强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为新能源汽车出行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保障,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共涵盖十条规定,在市城市管理委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包括了将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检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和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抽查,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之前,有针对性地部署北京市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等。

在区城市管理委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包括组织开展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之前,根据市城市管理委部署,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要求。督促运营企业将本辖区内的社会公用充换电场站信息及时上报至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等。

此外,在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表示: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应急值守、事故处理制度等。建立充换电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视设备采购环节管理。建立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制度。并建立巡查制度等。

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大多安装在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内,具有服务点分散、运营企业多、用户使用层次差异大等特点,导致政府监管和企业运维存在一定难度,《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减少充电桩安全隐患。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⑨ 北京启动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整治的目标有哪些

2021北京交通信息化管理方案发布。十一月,北京市“超标电动车”缓冲期完毕,有关部门将依规对仍在缓冲期内上道行车的超标准二轮和没牌电瓶车开展惩罚。此外,还将运行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治理行动,即群众所熟识的“老人代步车”。北京市2020年将进一步扩张非当场稽查涉及面,提升智能化系统运用,持续提升 稽查效率。严厉查处不法载人、不法载客、不法载人和不法载人摩托。提升对快递小哥等尾端派送车子闯红灯违章、逆向行驶等比较严重违纪行为的依法查处。

推动社会共治,推动群众参加交通出行环境整治。这一年,“北京交警随拍”检举信息内容审查解决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群众参加整治行动的激情进一步提高。全力推动文明出行模范区建立,提升城市交通自然环境。

⑩ 北京电动汽车推广已达34.42万台 未来将推动重型电动汽车发展

车家号的网友,大家好!今天选车网为您带来北京新能源进程的最新消息,请点击关注选车网,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汽车资讯。

选车君观点:作为全国的经济和政治中心,北京市在全国新四化进程中的表现尤为关键,从目前的取得的成果来看,北京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未来也将带领全国继续进行能源产业升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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