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
1. 汽车制造业模块化生产存在的条件
汽车制造业模块化生产存在的条件是:大量的汽车生产原材料;规模化的生产机器;各个模块相互结合。
拓展: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有了极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新能源汽车尚未得到长久发展,且对技术的要求水平高,因此其在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未能突破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技术瓶颈.很多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各自为战,既浪费了资源,使资源重复建设严重,又降低了新产品的开发速度,增大了研发风险.要想要短时间内攻破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难题,仅靠单个企业的科研和资金实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只有使新能源汽车制造链上的各模块企业协同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才能最终攻破技术难关. 目前,有关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大部分都是针对产业的现状,政策及对策,产业规划与商业模式以及创新等领域,而从协同的视角出发对新能源汽车制造的模块化协同机制及实现条件探究不足.因此,本文基于分工与模块化理论以及协同机制理论,通过采用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新能源汽车制造模块化协同机制以及实现条件进行研究,从根本上把握其模块化协同的特殊性.这不仅丰富了新能源汽车协同机制理论,而且对引导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业的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2. 重庆新能源汽车资质有哪些
需要通过27号令的审核。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3. 新车企如何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一支传统动力的汽车生产背景的车企所成立的子公司,第二支队伍则是瞅准新能源汽车机遇的新造车企业。
不过,新能源汽车固然是大势,想要进入这个竞争队伍却也不是简单的事情。今年8月12日,国家工信部于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共包含17项准入条件,从技术、资金到研发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中有8项“否决条件”,申请的企业只要超过两项的“否决条款”未达标,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准入条件”。而这8项“否决条款”主要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技术,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更需要多年的技术积累,这些严格的规定无形中就让那些没有集团背景的中小型企业和新成立的新造车公司处于劣势。
目前,获得正式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北汽新能源、五龙长江EV、长城华冠前途汽车,现在奇瑞新能源的生产项目已获发改委通过,相信在不久之后发改委也会发布相关公告。
这四家企业中,北汽新能源、奇瑞新能源分别是北汽集团和奇瑞汽车旗下子公司,也就是第一支队伍——有传统动力汽车生产北京的车企的子公司,长江EV其实也是属于第一支队伍,只不过其母公司五龙电动车集团是以生产新能源商用车为主,而非乘用车。只有长城华冠前途汽车,是一家此前没有任何整车生产背景的新造车企业,这也正是为何前途汽车获得“准生证”引发业界强烈关注的原因。
业界曾盛传发改委只发放10个准入名额,不过这一说法后来也遭到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辟谣。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新能源汽车生产门槛会越来越高,国家会合理控制进入门槛生产的企业数量。
因此,还有哪些企业能获得为数不多的新能源汽车“准生证”,成了业界热议的话题。
在第一支队伍中排队的企业不在少数。因为目前国内外大多数传统动力汽车主机厂都进入了新能源领域,不过各厂商对新能源汽车的重视程度并不相同,有的是把新能源汽车开辟成一个部门,希望能把新能源业务逐渐发展成与传统燃油汽车同等重要的部门,有的则是选择把新能源汽车业务单拎出来,成立集团之外的新的公司独立运营,北汽新能源、奇瑞新能源均是如此。而目前很多在售的新能源汽车其实都没有独立的新能源生产资质,都是通过借用母公司生产资质或合资股东生产资质等形式生产销售,如上汽、一汽、广汽、吉利、江淮等都依靠母公司。
目前呼声最高的是长安新能源和吉利新能源。长安集团于2008年便成立了独立的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安也已宣布未来十年将投资180亿元,大力发展新能源车领域,目标到2020年长安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40万辆。
相比长安新能源,吉利新能源还只是吉利汽车的一个项目,不过吉利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去年11月18日,吉利汽车发布其新能源战略“蓝色吉利行动”,并斥资300亿元在浙江义乌规划兴建了新能源基地。今年4月,吉利又投资80亿元在杭州大江东落户了新能源整车项目,10月,吉利汽车旗下新能源商用车品牌“远程汽车”也正式发布,加上知豆、康迪的业务,吉利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其实也不小。按照吉利汽车此前的规划,要在2020年实现新能源产品销售占比达到90%以上。
其他尚未单独开辟公司的上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江淮新能源则还有更长的路要走,目前来看暂且还是保持借用母公司生产资源和资质的状态。
说完了看起来最有实力的第一阵营,下面再来看看第二支队伍:新造车企业。
说起新造车企业,就更多了,主要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造车公司,一类是汽车供应商造车。前一类以乐视、车和家、开云汽车、云度汽车等为典型,后一类则以万向汽车、亿纬锂能、成飞集成为典型。
乐视自然不必说,一场bigbang发布会之后大家对贾跃亭的造车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最重要的是,工厂有了!8月10日,乐视超级汽车工厂在莫干山落户,一期项目投资60亿元,年产能为20万辆整车;二期扩产产能20万辆整车,项目投资60亿元。同时,乐视还与浙江省政府合作,在莫干山建立了涵盖智能互联网电动汽车制造、生态展示、观光体验的乐视超级汽车生态体验园区。
车和家是李想的第三次创业,他一直坚定着要自己建厂、自己生产的决心。和乐视在莫干山工厂落户同一天,8月10日,车和家位于常州武进的智能汽车制造基地在正式奠基并开工建设,工厂的设计产能将达到30万辆,整体投资50亿元人民币,一期预计在2017年年底前竣工投产,率先投产SEV,先形成20万辆的年生产能力。等到天时地利人和,车和家便会向发改委申请资质。
万向集团创始人鲁冠球同样也有一个造车梦,手握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万向集团在2013年收购了美国锂电池生产企业A123,2014年收购了破产的菲斯科汽车,并改名为卡玛,正式进军造车领域。不过万向的造车之路却格外坎坷,高调收购菲斯科之后,却迟迟不见具体的整合动作。直到今年10月,才宣布Karma国产项目将在杭州投资25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能为5万辆的增程式纯电动新能源车。
其他开云汽车、云度汽车、亿纬锂能、成飞集成则不在此一一展开。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个著名的互联网造车公司蔚来汽车则不在排队队伍中,因为它已经选择了代工模式。今年4月,蔚来汽车宣布与江淮汽车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电动汽车领域进行全面战略合作,整体合作规模将达到 100 亿元。据悉,双方合作的首款产品为蔚来汽车首款批量生产的电动乘用车,预计将于 2017 年底上市。
4. 新能源汽车是什么意思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分类: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但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有: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燃料电池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以及燃气汽车、醇醚汽车等等。
新能源汽车意义: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着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生动缩影。当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不只是汽车产业,各行各业都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只有在自主研发上加倍努力,掌握更多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通往未来的跑道上占得先机。
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不同行业企业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选准自己的定位,发扬企业家精神,定能推动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为我国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新能源汽车、人民网—新能源汽车撬动发展新动能
5. 想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需具备哪些条件
获得第三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是前途汽车的母公司长城华冠。长城华冠新能源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前途汽车于2015年2月成立,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纯电动汽车。应该是今年2月吧,前途汽车生产基地奠基。现在又拿到了生产资质,可以说离量产上市更近一步了。
6. 生产新能源汽车需要哪些资质,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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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产量销量销售额2产量销量销售额3产量销量销售额合计总产量总销量总销售额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采购量采购额2采购量采购额3采购量采购额合计总采购量总采购额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2*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6*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7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8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9*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8. 新能源汽车限行吗
新能源汽车不限行。
新能源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具体如下:
1、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将不受限行规定的限制;
2、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3、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具有新技术新结构技术原理先进的汽车。
法律依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
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