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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 2022-08-16 05:19:39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奖补政策。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惠及购买者与生产厂家。本文从免购置税、免车船税以及企业如何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角度,进行解读。对于纯电动乘用车:从购买者角度,免购置税、免车船税、增值税(2013年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作进项抵扣)、部分城市免摇号、免限号、免停车费(存地方政策差异);从生产厂家角度,免征消费税(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以汽缸容量为征收依据,分7档)、不对中央财政补贴征收增值税、低税率企业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者,按照15%优惠)免购置税1、何为购置费购置费是车价扣除增值税后金额的10%计算公式是:购置费=购车发票价/1.17×10%;对于进口车,购置费数额是车价(含关税和消费税)的10%。目前国产新能源汽车(15-30万区间)在扣除国家补贴及地方补贴后,售价基本处于10余万元。按此计算,购买新能源车最低可免掉近1.5万元。2、免购置税依据★★现行制度适用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车型已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3、免购置税条件★★指导文件2014.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5.1.3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车辆要求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说明及流程★★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授权中机中心受理及审查)1)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基本条件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免车船税1、何为车船税(各地有差异)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对于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180-4500元)。2、免车船税纳入依据车型已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3、免车船税条件★★指导文件2015.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车辆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免征车船税★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车船税条件: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2019

② 2022年国家充电桩政策

2022年国家充电桩政策如下。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③ 充电桩补贴政策2021

1.对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按照5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3.对积极建设充电设施示范小区(建设安装不少于200个充电桩)的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按照每个小区100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其他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小区,按照200元/个的标准对小区物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4.对市级新能源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3)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政策出台扩展阅读:
按安装方式分
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落地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挂壁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靠近墙体的停车位。
按安装地点分
按照安装地点,可分为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 公共充电桩是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停车泊位,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专用充电桩是建设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自用充电桩是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 充电桩一般结合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建设。安装在户外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安装在户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按充电接口数分
可分为一桩一充和一桩多充。
按充电方式分
充电桩(栓)可分为直流充电桩(栓),交流充电桩(栓)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栓)。

④ 汽车充电桩国家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从各地区来看,地方政府大力推进,上海等地运营补贴大幅提升。自国家对充电桩的规划出台后,各省市纷纷出台了不同程度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十四五”规划将至,各市也在设施补贴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公用充电桩运营的补贴力度,上海对公用充电桩运营补贴由2016年的最高200元/kwh·年提高到2020年最高800元/kwh·年;北京对2020年5月31日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最高500元/kw的建设补贴,运营部分给予0.1元/kwh补贴,年补贴上限为1500kwh;成都2020年对公用充电桩运营根据充电量进行分级补贴,1000万kwh以内补贴为0.1元/kwh,1000万-2000万kwh以补贴为0.15元/kwh,2000万kwh以上补贴为0.2元/kwh。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⑤ 关于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发了多道文件,在冲击技术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⑥ 2021上海充电桩新政

上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办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重建设转向重运营,支持方向从设备补贴转为度电补贴,仅对示范设施保留设备补贴政策。
二是从全面推转向抓重点,通过度电补贴和示范站建设重点解决电动出租车充电难问题,着力破解进社区难题。
三是从无序充转向有序管,依托市级平台加强充电运营企业管理,依托企业平台加强社区有序充电和安全充电管理。
通过加强充电企业科学建设、规范运营、互联互通管理,实现有序充电、安全充电、便捷充电的目标,为电动汽车车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配套的补贴政策是:
按照站点的星即确定补贴标准,对于经考核评定为A级及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给予连续6年申报度电补贴的资格,起始日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下一个季度开始计算。
“一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基本补贴,“二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星级补贴。补贴电量不超过补贴电量上限标准。
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营效率等因素2年一定;具体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执行。支持充电桩示范社区建设为破解充电桩进居民社区难题,结合美丽家园、旧社区综合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重点在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开展示范社区建设。
充电示范社区建设为期3年(2020年-2022年),目标全市每年建成10个示范社区。对示范社区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度电运营补贴政策。
三是对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用于补充社区公共收益。
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
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为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充电问题,重点是日间补电问题,在出租车运营集中地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
充电示范站建设为期3年(2020年-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全市每年建成15个示范站。
具体支持措施包括:
给予专享度电补贴,按度电0.4元标准(2020年)补贴驾驶员;支持示范站建设。
计划2020年-2022年间,在全市范围内按一定的建设标准,每年组织建设15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对示范站延续30%设备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国家集中性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减免;支持“桩车匹对”工作,由市级平台作为信息枢纽,调动充电企业积极性,并对“桩车匹对”的充电桩提出为出租车服务的具体要求。

⑦ 2021新能源充电桩政策

法律分析:截至2021年2月,全国共有30个省份出台了充电配套设施相关政策的规划。地方相应国家号召,各地推出的各项与电动汽车充电配套设施相关的政策与补贴,将充电配套设施的发展从地方向中央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⑧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大气污染城市2016-2020年奖励门槛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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