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车位属于谁的
⑴ 怎么知道小区地下车位是属于谁的产权
已经卖掉的就属于业主了,物业有记录,到物业查一下就行了。没有卖掉的,有的转交了物业,有的还在开发商手里。
⑵ 车位归属权到底是业主还是开发商的
《物权》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小区路面的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收费。
但同时,《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
这两条律规咋一看有点相互矛盾,细细推敲,就能捋顺了 。车位的归属权,算不算开发商的,在于前期规划项目的时候,是否报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小区车位,如果部门审批通过,开发商可以拿到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则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任凭开发商。反之,如没有申报部门或者审批未通过,则车位面积计入公摊的面积,车位的面积平均分摊给每位业主,则产权属于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只需缴纳的车位管理费用即可,开发商无权车位。
因此,如对开发商要车位有疑虑,可让开发商出示的证明,若没有,则将车位是违的。鉴于近期出现了很多天价车位的现象,如果业主觉得车位价格过高,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要求其进行核查。
⑶ 小区车位到底是属于业主们的还是属于开发商的
1、土地随售出房屋转移,开发商不拥有土地,无权处置买卖小区停车位。
2、开发商通过卖房强势地位,单方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3、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4、以政府产权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未获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及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国家《物权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业主买房居住,是真正的刚需、永久投资置业者,所以停车位等公共配套收益,也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⑷ 房子巳出售只有车位算不算业主
“业主”引申义为产业的所有者。尽管房子已经出售,然车位依然是你的产业,并且依然需要向物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只有车位应该还算业主。
⑸ 商业住房的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的归属,主要看这些车位的面积有没有作这公摊面积分摊给小区内全体业主。如果分摊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没有分摊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⑹ 买房前一定要弄清停车位属于谁!不然后悔死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小区的车位也显得越发紧张,围绕着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竟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权利主体?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还应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归谁?这都是应该弄清的问题。
据了解,住宅小区内一般有三种类型的车位,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
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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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和微观面上的问题都太复杂,就说商品房车位产权的归属问题。作为业主你认为产权应该归属谁?
首先、车位配建谁给谁配建,毫无疑问给业主,供业主使用。不管是地面还是地下车位都是按照规划技术管理条例或法规确定配建数量,比如按建筑面积100平米1个车位,商业1.5个,地铁场站附近100平米2个,各地有差异。因为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建设开发的目的是变成商品出售获利,当出售超过70%的面积后,该地块的使用权自然归业主所有。
其次、不管地下和地上车位投资的多少,都是基于商品属性,也同时都是建立在业主的集体利益之上。没有业主也就没有房屋出售,除非开发商是给自己一个人改的。而地下车位虽然有独立空间,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的是业主的公共空间——道路。
再次、在成本预算当中,开发商的楼面地价是摊在全部土地当中,不是为地下车库单独摊销。也就是说全体业主买了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这与是否将地库车位面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无关。
最后、法律层面应更加倾向保护业主权利。业主是自由个体组成,缺乏组织性,不一定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法规知识,属于权利伸张的弱势群体。如果不从产权法方面界定清楚,就无法获得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造成“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法律与现实如何执行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很难保障业主权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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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
一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
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二、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归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车设施,可分为规划地面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1)规划的地面停车位。
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常常对这些车位收取车位使用费。
物业公司收取车位使用费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当然,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在扣除部分车位管理物业费后应纳入小区业主共有账户,车位管理物业费的提取比例一般由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2、人防地下停车位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理论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分两类:一类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另一类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开发商投资建造,所以应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战时国家可无条件征用。
全国各地政府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在实践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3、非人防地下停车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该类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该法规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4、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
该类车位具有独立性,其是在开发商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车位,能够依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初始登记后其所有权明确由开发商享有,在出售给特定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后,产权为特定业主所有。
该类车位为最“正规”的车位,基本可等同于房屋看待,转让协议等均须在政府部门备案,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但是因投资成本较大等原因,开发商投资修建该类车位的意愿不高,该类车位在实践中不多。
小区车位除上述四类外,目前比较常见还有机械车位,但机械车位根据其布局位置都可归属于上述前三类车位之中。
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车位和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其权属法律规定明确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其余两类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并无特别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处于政府监管的盲区,其权属的厘清尚待法律法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