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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公寓房车库认定

发布时间: 2021-11-21 06:04:27

Ⅰ 对方在部队的房产属于法院取证范围吗

军队分配给现役军官的住房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经济适用性住房,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团职以上军官,由军官本人按照部队统一规定的比例交纳一部分费用,在到达规定年限后,由部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归个人。第二种是军官公寓房,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不够享受第一类住房规定级别的营连职军官,住房只供军官居住,产权全部归部队,当军官转业、调离原单位或者达到规定级别,分配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军官公寓房由部队收回,供其他军官居住。
据楼主所述,我个人认为,由于目前部队军官结婚时年龄普遍在25-30岁之间,我估计你结婚时,对方职级应该是连职,最多也就是副营职军官,因此,我也肯定部队分给你们的住房属于军官公寓房,根据部队住房管理制度,无论你们能够使用现有军官公寓的时间有多长(有些部队由于本单位军官公寓房数量比较充足,对回收本单位转业或调离的军官使用军官公寓房的时间限制比较宽松,目前不少部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离开原部队的军官仍居住原单位军官公寓的现象),但是,军官公寓房的产权永远属于部队,不会改为你们个人所有,因此,肯定不会做为你们共有财产纳入财产分割。反之,你们婚后购置的商品房,很可能是在军官购买地方商品房时受地方贷款和购房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落在女方名下(同样的原因我居住的住房的产权人也是我爱人)。但是,无论房主是谁,由于属于婚后双方共有财产,不管对方现在是否享受部队军官公寓房待遇,你们婚后购置的商品房也必然要纳入离婚财产分割。
这个问题对于不了解军队军官住房保障制度的地方人员可能会产生误会,但对于军队内的军官,特别是单位领导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如果你爱人能够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部队分配给他的住房的性质属于军官公寓房,那无论是否属于取证范围,能否进行取证,其结果肯定都是一样的。

Ⅱ 什么样的算是 军队公寓住房

军队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

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部队公寓房车库认定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1、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原则,规定“武警部队住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规、个人自愿、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2、保障范围:明确了可以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范围,规定“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

“转业复员人员住房主要依托社会保障;住用部队公寓住房、确无其他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经批准可以申请置换售房区现有住房,正团职以上干部确定转业的可以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3、资格审定:明确了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规定“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业务部门牵头,干部、兵员和文职人员(警务)、军事设施建设(营房)、纪律检查业务部门派员参与的住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

Ⅲ 求《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本人是部队职工福利分了一套公寓房。自己以买了一个商品房。请问我的部队公寓房在不在收回范围


不可以再享受了

一、无论是地方还是部队,对于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均只能享受一次;

二、即使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也只能享受一次或一套;

三、已经享受福利分房的,如在部队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另一地方的部队工作,可以分配相应职务的公寓房子,但这个房子转业后即行退出。

另外,部队的房子的土地一般属于划拨性质,所以你说的已卖了,应该也只是私下的吧,部队的正规登记上,这房子应该还是你的呢!




Ⅳ 部队公寓房可以军人单独去申请吗 能这月要这月就住吗(有空置公寓房)申请部队公寓房还需要迁户口吗

只要那套房子里有孩子的户口迁进去,那么这个房子就一直可以住下去的。没户口就要退还。

Ⅵ 部队申请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6)部队公寓房车库认定扩展阅读

部队申请住房的分配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有以下相关规定:

1.第二章:保障范围

明确了可以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范围,规定:

①“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

②“转业复员人员住房主要依托社会保障;住用部队公寓住房、确无其他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经批准可以申请置换售房区现有住房,正团职以上干部确定转业的可以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

③“已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2.第三章:资格审定

明确了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规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业务部门牵头,干部、兵员和文职人员(警务)、军事设施建设(营房)、纪律检查业务部门派员参与的住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单位分管住房业务管理部门的机关领导兼任组长。”

②“属于跨建制单位申请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资格审查,由武警总部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后勤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并下达到住房分配单位。”

Ⅶ 部队集资公寓 房是个人合法财产吗

部队集资公寓房按照谁出钱谁受益原则,应该是个人合法财产!但是还需要看集资建房公告是怎么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不能做违背约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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