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车位法律政策
A. 2020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是真的吗
是,但也需视情况而定。
并不是所有的车位不能卖,要弄明白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出售出租车位,就是要看车位的权属是不是属于开发商,要搞清楚车位的权属,首先要明确车位的法律性质。
规划内的车位属于专有车位:专有车位的权属虽未在该条明确,但结合《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专有车位产权应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专有车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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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如果车位是随房屋一起预购的,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就车位的位置、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附有平面图,并约定好出现差异的解决方式。
如果是先预购商品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预售合同,上述的各项情况也应该约定好,并进行登记备案。
B. 在北京买新房,如何办车位的产权证
办理车位产权证的流程,与办理新房不动产权证的流程一样。开发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初始登记之后,购房者到地税局缴纳税款,再拿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自2016年1月21日起,房产登记改不动产登记,自此以后办理的产权证为不动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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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C. 2020年车位新政策是怎样的
2020年车位新政策如下: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D. 北京市,市政府怎么不出台小区公享车位的明文规定的文件呢
既然是小区的共享车位就没有必要。在确定明确的文件具体被哪一个车主来使用这个车位。既然是共享就得靠大家共同去遵守。
E. 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1、产权车位
车位和房产一个道理,房产证是永久的,而土地证是有期限的。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部分地区车位产权和房产产权是合并登记的,不单独发证,但有的地区则是分开办理的。
2、使用权车位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最长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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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物权法》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
人防车库作为车位的一种特殊存在,因其特殊性质和目的,其所有权是归人防工程部所有的,是属于国家的,开发商无权处置属于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车位,只能暂时租给用户,而不能进行买卖。
F. 小区物业收业主停车费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吗,在买房子的时候可没有规定呀!只规定交物业管理费。请问
各地政策不一致,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G. 北京市住宅物业 停车 收费的法律
面对各停车场各式各样的收费标准,越来越多的开车人感到有些不适。
入住京北某小区一年多的业主近日来信反映:原来一直是免费享用的临时停车现在没了,物业公司于日前发出“临时车辆收费通知”,规定不超过24小时的凭居民出入证优惠,收费为5元;若一次性交清一年的临时停车费,每月按90元收取。此前,物业公司还规定地上固定停车位为每月100元,地下固定停车位为每月150元至200元。业主还反映物业公司近日在临时停车位堆放垃圾袋,致使业主无法停车。该小区的业主对此收费以及物业公司的做法表示不理解,不知道这种收费是否合理。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据房管局物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小区物业停车收费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由经营者定价。此小区的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但物业公司的某些做法欠妥。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 ,办法中规定了小区停车费标准:露天停车场、路边画线停车位:小车150元/辆/月,大车210元/月/辆;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价格实行市场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从200元至600元/辆/月不等。
自今年6月6日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根据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物价局也有相应规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目前北京市对于地下停车场及停车楼的收费标准已经放开。物价局通知指出,居住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后,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达到一定要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发放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 中进一步明确了停车管理者的责任:
第一,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
第二,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取电视监控系统监视;
第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第四,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H.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的政策有哪些呀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公共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I. 北京住宅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有什么明文规定吗,标准是什么,着急
这个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物权法》小区道路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小区收停车费需要业主大会通过(标准也需要通过),而且收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园区公共建设。
现实中,物业公司收费并使其用,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