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还建房车库产权
1. 还建房地下车库归国有资产吗
还建房地下车库一般应该归国有资产。
2. 拆迁安置房的地下车库。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还是物业的,还是政府的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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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面积分摊说
1、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
2、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
3、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
4、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5、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二、当事人约定说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
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2、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30其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3、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仅仅给予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方小业主的权利。
3. 还建房划拨地的车库所有权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如果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另外,开发商如果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则开发商无权出售车库。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供参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 车库如何办理产权
车库取得产权必须有三个条件:
1、小区的车库(位),不管开发商是否出售,不能算入公摊面积。
2、小区车库(位)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达到2.20米以上。
3、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且2.20米以上,也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而且必须前期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开发商交房后临时更改了规划图做的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
4、而根据人防部门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现在,城市相当一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地下室。这类地下车库,购买者也是无法取得产权的。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5. 我们小区是还建房修建小区的钱是我们拆迁赔偿款修的,小区现在的地下停车库是属于谁的,屋管可以受委托收
小区的底下车库通常有几种所有形式,
1、全体业主共有,此种情况地下车库即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财产,如果需要处置需要一定比例同意才可,一般是超过一半,如果是处分等等情况,是要更高的比例的
2、国家所有,此种情况是地下车库实际为人防工程,只不过免除开发商的一定费用,许可开发商建成后拥有多少年的使用权,此种情况实际在购买时,也是租赁关系。
3、开发商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租赁合同,这种情况较少见。
其余的问题,描述不清,建议重新补正问题。
6. 小区车库一般有没有产权
一般有产权,但是一般没有产权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 重庆防车位为什么可以办产权
因为按照重庆市《重庆市民防办关于我市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说明》要求,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政府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库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所以,人防车位是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的。
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民防办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重庆市民防办关于我市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说明》,说明明确指出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人防车位产权证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房管部门颁发,人防车位在二次买卖时与非人防车位一样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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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8. 车库的产权多少年
车库的产权一般是50年。《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9. 还建房车库是业主的吗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