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房车位
㈠ 小区工程抵账车位是否能买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须。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㈡ 车位分几种,有什么区别
目前,小区车位主要有四种。
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
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㈢ 抵债的车位已网签买卖合同也有便宜转让可以买吗
可以
有。首先没有产权意味着你无法进行公证,其次,顶账房也就是你所说的抵债房,就是开发商投资商给当时的材料商或建筑方已抵押钱财的房产,这其中牵扯两个问题,1、双方已经明确抵押关系,确切将房产作为货款或者是建筑施工费用抵押给你的卖家。2、是否有双方签订并盖章并加盖手印的协议书。3、该房屋是否没有银行的抵押手续。4、不涉及双方经济纠纷。5、产权本身拥有人(开发商或投资人)已知情卖方行为,也就是说给他房子的人是不是知道这回事。别贪图便宜去购买没有产权的房子,在你不能确权房屋的属性及所属人的时候,千万别片面听信 。如果你执意要购买,我建议你一定要写好买卖协议,你这样的房子不能做网签,有些权益当时无法保证,在你做完协议后,如果可能,尽量将责任写清,你可以付全款,这样一旦进入纠纷,你可以获得最大赔偿权,当然前提是这套房子没有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没有财务纠纷,也就是没有该别人的钱的前提下。
㈣ 如果要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坑
【小心问题】
房屋漏水、材料低劣等小问题,有时候要比五证不全、违法建设这些大问题更烦人,简单列了一些,希望大家别中枪。
1、开发商没有预售证,购房合同可能无效。
2、项目没手续,用其他项目五证来撑场面,以假乱真。
3、地还没拿到就开始卖房,结果地被其他开发商拍走。
4、没有取得开工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随时可能被叫停。
5、开发商应当明示 各项手续、建委的格式合同、相关法规等文件,常放在一般人看不到的地方。
6、广告、宣传资料、沙盘里说的各项配套和福利,都不会写到合同里。
7、销售人员说一半留一半,只说好的不说坏的,需要购房人自己考察。
8、认准的是大牌开发商,签合同盖章却是个项目公司。
9、购房款在开发票和收据的时候变成了车位费、装修费、电商费等等。
10、你想要什么样的房子销售都有,到确定购买交钱的时候告诉你要换房。
11、开发商承诺解决限购资格问题,一拖再拖没有音信。
12、开发商承诺解决资格问题给办理贷款,最后变成了全款分期,资格贷款都泡汤。
13、收定金说相不中不满意可以退,要退定金说你违约退不了。
14、明示的五证和各项文件只有证件本身,附件附图要么没有,要么看不清。
15、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然后以各种条件威逼利诱,劝说好说话的人换房。
16、房子还在建设就发通知让你收房。
17、楼盘盖着盖着,发现有一些比自己买房价格低的“内部房”“抵账房”。
18、房子盖到中途,非正常原因停工,遇到建设工人讨薪,面临烂尾风险。
19、购房资金应该专款专用,项目还没结束,开发商就把钱挪到其他地方了。
20、开发商跑路,房子烂尾,业主和工人都找开发商要账要房。
21、交房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强制交房。
22、先在交房手续上签字,然后才能拿钥匙验房。
23、交房时两书一个都没有,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4、项目受阻碍,开发商“活动”需要收钱,不开任何收据,所以业主尽量转账。
25、签合同交钱以前,销售把业主当大爷,什么都好说,签合同交钱后,销售变成你大爷,什么都懒得说了。
26、霸王条款不给改,房子在那你爱买不买,认为合同条款不合理,一条都不给改。
27、入住后,宣传的重点中学变成了普通中学,三甲医院变成普通医院。
28、宣传的是空中花园,结果变成了空中花池。
29、开发商欠政府的钱,房产证办不下来。
30、开发商逾期交房,但是不付违约金。
31、开发商拖欠施工房工资,导致项目停滞不前,殃及购房业主。
32、房子烂尾,新开发商接盘,不承认原来的购房合同。
33、马上交房收房,开发商坐地涨价,不补差价,就解除合同。
34、销售私收费用跑路,开发商拒不承认。
35、交房之后发现,承诺的喷泉、游泳池、网球场等变成了房子被卖出去。
36、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占用公共部分开发建设。
37、花几十万买车位最后变成长期租车位。
38、交房时发现花园、绿地、道路是政府的代征道路、代征绿地。
39、交房发现问题,开发商都说找物业,物业说找开发商,相互推诿。
40、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和花园,装修、种花需要征求物业的同业。
41、买的100平的LOFT,房本上只有50平。
42、装修时发现层高缩水。
43、入住后发现装修材料不合格。
44、入住后发现地铁五分钟只有开车能实现。
45、买了100平米的房子,结果公摊就40平。
46、买了朝南的房子,因为楼间距短,终日没有阳光。
47、赠送的面积变成了消防通道、公共部位。
48、开发商退钱走手续,一走就走大半年。
49、房子和车位、地下车捆绑卖,要买房子先买车位(地下室),不买车位别想房子。
50、说一套做一套,宣传的承诺都不给兑现,还死不认账。
㈤ 抵账车位可以买吗
法律分析:能,但是分情况。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从卖方那里进行车位购买;如果是只有使用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在办理物业交割的时候,进行车位租赁或转交,如果运气好,赶上卖家的车位使用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办理更名。
1、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儿”,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儿”,不能买卖,只能进行使用权的变更。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办理更名,部分小区可直接续费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㈥ 开发商用来抵工程款的车位。能买吗
车位 可以买 只要对方保证后期各项权利证明合法齐全就可以。
但也要注意,抵工程款的车主大多数都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了没有办法去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就抵押给施工方,而这种车位会比正常售价便宜不少。在签订车位合同的时候,必须要业主、开发商和施工方来签订合同,只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是没有效果的。如果开发商把抵工程款的车位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这个时候购买抵工程款的车位,开发商没有把银行的抵押款还完的话,车位的产权是归属不了业主的。
地下车库的最佳位置:
1、如果地下车库有负一跟负二层,尽量不要购买负二层的车位。也就是说不要购买最底层的车位,因为下暴雨的时候,往往都是最底层更加容易被淹没;
2、选择地下车位的时候,最好就选择靠柱子,这样被剐蹭到的概率比较小;
3、车位后方最好就是墙,这样也可以有效降低被剐蹭到的几率。
拓展资料:
开发商这个名词屡屡撞击公众视野——因其既承载着城市建设的光环与荣耀,又备受大众对其财富价值观的质疑性解读。而一个有责任、有诚信、有思想的开发商必须面对时代、面对社会、面对公众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回应。针对楼盘涉及到的开发商的比较多。我们也常写成kfs。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办公用房;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
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企业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仅要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还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为慎重起见,建议购房者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㈦ 淄博规范商品房销售,5月3日起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淄建发〔2020〕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买受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够为买受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奖项(牌)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内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
(三)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每一个样板间(房)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相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间装饰物品、装修风格、灯光等应当与交付房屋装修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与业主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样板间(房)的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四)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诱导欺骗买受人。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基本信息
有关证件。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不动产权证书;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需公示项目的现售备案证明);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资金监管账号;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以下证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
房源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摆放销控表。销控表能够展示全部房源、备案价格,包括每套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态(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
认购协议和合同内容。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的附加协议内容。
不利因素。项目外部腰线设置有无遮光、前阳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电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车场、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等问题,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内部、外部规划、环境等不利因素。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④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⑤该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
(二)现场销售模型(沙盘)
销售模型必须依据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销售模型必须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
(三)现场销售人员信息公示
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
(四)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1.购房温馨提示。
2.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强制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5.其他有关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五)信息公示标准
1.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买受人査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
4.各类公示牌(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 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公示牌(栏)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栏)内容下方落款处均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字样,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且不得随意移动。
四、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销售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规范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行为
(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买受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公示各方责任,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二)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买受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买受人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买受人应办理的事务,代为申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自行申办或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申办相关登记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买受人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六、规范合同签订
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采用示范文本条款,补充条款不再另行约定。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将涉及该项目及房屋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双方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承诺告知书与网签合同一并上传备案。
七、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规范销售现场公示、规范代理销售和合同签订为抓手,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或不按照以上规定销售的,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预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办理等措施,停止其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㈧ 杭州小区400多个车位属于同一个业主,为何一个业主可以拥有这么多车位
业主以法拍的形式买下了400多个车位。因原开发商在2018年倒闭,400多个车位作为抵债的资产被该业主接收,并且这400多个车位的产权都已经办理完毕。在获取形式和产权上都是合理合法的。之后该业主向小区内其他业主出租这些车位。
想要彻底解决好车位的问题,绑定销售可能是一个途径,在销售过程中,也要有没有绑定的车位的房屋销售,更加人性化销售模式才能让业主接受。车位的定价权几乎都在开发商手里,在一些一二线城市,车位的价格已经虚高。更加合理化的定价才是解决好停车难的问题,各地区也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来限制这种车位的销售,降低车位的售价。
㈨ 别人欠钱用车库抵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需要什
车库过户,需要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一起到住房所属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其他地区不能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