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应急机制存在问题
Ⅰ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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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旅游交通工具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大降低了旅游的安全性,严重阻碍了旅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了解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采用有效的对策,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成为推动我国旅游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指出有效的改善对策,以期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水平提供有用的参考。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为旅游活动提供强大的保障,因此,重视旅游安全,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确保旅游的安全性,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由于旅游中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旅游设施陈旧落后、安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重视安全管理,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行业意识薄弱
我国的旅游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一系列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我国的旅游业更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种现象既增强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又使得旅游业中普遍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的问题。虽然一些管理者意识到危机不可避免,但是却没有制定预防、避免危机的有效计划,另外,许多行业的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应急机制,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化解危机,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旅游设施陈旧落后
旅游设施是旅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许多景区的旅游设施比较陈旧落后,存在着严重安全的隐患,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一些景区存在着设计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定时检查和维修等现象,使得旅游设施不仅不能满足旺季游客的需求,而且可能会产生一些安全事故,进而给景区发展带来良好影响。
(三)安全管理不科学
旅游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人的不安全行为、动物的不安全行为等,都会给增加旅游的危险性,给游客和景区造成困扰。旅游业的正常运营需要旅游景区、消防、林业厅等主管部门的有效合作,但是,由于主管部门繁多,管理范围混乱等,致使安全管理不科学,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效果。而且,在旅游业内部,仅有部分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旅游安全管理人员,而很多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二、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旅游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旅游企业的事情,也需要其他相关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是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旅游企业应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武警、交通、消防、工商、卫生、通讯、公安等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尽量避免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旅游危机多发地区,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旅游危机预防和控制计划,及时监控旅游情况,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战略、功能区域划分、产品开发方案,以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旅游企业健康发展,以推动本地的经济增长。
(二)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
警示牌可以限定游客的活动范围和游览空间,确保游客的安全。因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及时提醒游客的行为,以提高旅游的安全性。旅游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游客游览路线、游览范围以及不能进入的景点等,并且在景点、道路的危险处设置警示牌、标示牌等标志,提醒游客重视警告牌,同时,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景区的巡视,及时劝阻、制止或者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大力引进先进的设施
旅游设施是推动景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旅游企业应该重视旅游设施的建设工作,大力引进先进的旅游设施,确保旅游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旅游企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旅游设施,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条件,从而推动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因此,旅游景区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旅游企业应该建立游船、观光电梯、索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合理引导游客的参观活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游客自身的行为也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因此,游客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以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在游览过程中,游客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从容、冷静的处理突发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三、总结
总而言之,旅游安全管理问题是旅游业健康发展中必须解决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安全自控与互控系统以及安全救援系统,以确保旅游的安全性。同时,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管理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增强旅游的安全性,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Ⅲ 应急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
自建国以来,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发布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3、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Ⅳ 旅游安全事故问题
一、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旅游事故分为:
(一)轻微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轻伤,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重伤,经济损失一万元~十万元;
(三)重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重伤致残或死亡,经济损失十万元~一百万元;
(四)特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多名死亡,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且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二、安全事故基本处理方式
(一)交通事故(如撞车、翻车等)
* 组织现场人员立即抢救重伤者,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打电话给急救中心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
* 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交通和治安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 迅速向旅行社报告(事故地点、原因、经过、所采取措施、伤亡情况等);
* 做好其他旅游者安抚工作(事故原因查明后要慎重向旅游者作说明);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事故原因调查、向保险公司理赔等);
* 事故处理后写出书面报告上交。
(二)治安事故(如偷盗、抢劫)
* 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
* 组织抢救;
* 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案;
* 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听取指示做出下一步处理;
* 安抚旅游者情绪;
* 写出事故报告;
* 协助做出善后处理。
(三)火灾事故处理(在饭店、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等)
* 应立即报案;
* 迅速通知领队及全体旅游者;
* 组织旅游者迅速疏散撤离致安全地方;
* 引导旅游者自救;
* 处理善后工作。
(四)事物中毒事故
* 导游人员或领队应严格遵照旅行社规定在旅游团定点餐厅用餐;
* 提醒旅游者注意卫生不要随意买小摊贩的食物;
* 注意用餐过程,发现不合卫生要求的食物饮料等应立即责成餐厅更换;
* 应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设法让中毒者催吐多喝水加速排泄毒性;
* 立即上报旅行社追究餐厅责任,如事故较严重还需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实施通报。
三、急重病处理
(一)一般急重病
* 在交通工具上应请求工作人员协助和寻求医生抢救,并通知下一站急救中心和旅行社准备抢救;
* 在病患者身上寻找急救药物让其服用缓解病情;
* 如在游览途中应马上终止活动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
* 通知本组团社和当地地接社,请求帮助;
*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及抢救过程中应要求领队和亲属在场,如需动手术要征得亲属和领队的同意让其签字;如患者是国际救援组织的投保者,导游应提醒领队或亲属并协助与该组织的代理机构联系;
* 妥善保管有医生签字的诊治、抢救及动手术的书面材料,以便作为善后处理的依据;
* 如患者是外国公民还应及时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并协助其办理延长签证、分离签证、更改交通票等手续;
* 处理好善后工作如:探望患者、协助理赔、费用结算等;
* 写出详细书面报告。
(二)重大疾病(非典、登革热、霍乱等)
* 发现疑似,即迅速报告本社领导和应急小组;
* 马上报告当地医院及传染病防治中心,并采取措施及时将患者实施隔离,减少传染机会;
* 应急小组迅速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听取指示;
* 实施出团前及旅游途中测量体温制度(含导游、领队、司机),建立健康登记表并保留资料三个月;
* 导游人员应关注参团游客身体状况,并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
* 严格选择住宿及就餐地点并尽量实行分餐或自助餐制;
* 旅游车辆必需配备体温测量器并按照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车内消毒,加强卫生管理,旅游车车牌号码和旅游线路必须存档3个月;
* 旅客名单登记表应有家庭住址、联络电话等详尽内容并保留三个月以便有关卫生机构随时跟踪复查。
四、旅游者死亡处理
* 保护现场,以便查明死因;
* 及时报告旅行社以便旅行社出面组织善后工作;
* 立即通知死者亲属,如亲属不在中国国内由就近的驻华使领馆通知其家属前来处理后事;
* 导游人员应协助办妥有关证明“抢救经过报告”、“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由主治医生签字后,一式数份,分别交给旅行社、领队、死者亲属保留;
* 清点遗物应有同行人员或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果必要可请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后要列出清单、签字确认、办理公证并将文件备案留底;
* 遗体处理:如需解剖须经家属、领队、或使领馆同意并做出书面确认;
对遗体处理应尊重家属意见,可就地火化也可运送出境,但应说服尽量进行火化处理;
若就地火化须持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
如须将遗体运送出境,则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
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装俭;
可视情况举行简单的追悼会,追悼会议式应尊重对方习俗及宗教习惯;
* 事后应协助家属进行理赔手续;
* 写出全过程书面报告。
五、保险理赔
游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最后环节,分为:旅行社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和客人自己购买的商业性保险。旅行社购买的意外险由公司旅行社按照规定及程序与保险公司接洽办理索赔;客人自行购买的保险由客人或亲属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旅行社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流程说明:
1) 一般较轻微事故或失误可在分公司一级迅速解决;
2) 较大事故可由组团人或分公司经理直接向质检和营运总监反映共同解决;
3) 重大事故将由总监会同分公司经理向股份公司副总或总经理反映,由上级给予指示解决;
4) 发生重大事故对外口径统一由总监一级把关决定,导游或组团人员不允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参考文献:广东中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