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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标准化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5-02 01:38:32

Ⅰ 什么是旅游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旅游服务标准化,就是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国家国情,建立符合国际标准、能满足现代旅游服务需要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内容涵盖景区管理、游客接待、游客投诉、环境卫生、符号标志、旅游产品、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涉及设施设备、能源、安全应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全过程。

Ⅱ 文旅部就《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发布关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 旅游 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任务】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标准分类】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法规政策引用标准】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 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促进 科技 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 科技 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标准国际化】文化和 旅游 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

第九条【标准参与】鼓励企业、 社会 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组织原则】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 旅游 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归口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以下简称“ 科技 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 科技 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 旅游 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 科技 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文化和 旅游 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制定原则】制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 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 旅游 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 旅游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 社会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在文化和 旅游 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 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 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 旅游 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 旅游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是文化和 旅游 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基本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立项】 科技 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

(四)【审查】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 科技 教育司审核。

(五)【报批和发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 科技 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 旅游 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

(六)【备案】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 旅游 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 社会 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 社会 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 科技 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经费】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 旅游 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标准公开】文化和 旅游 标准由其制定单位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 社会 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四条【标准宣传】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监督】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反馈评估及标准复审】文化和 旅游 部建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标准修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试点示范】文化和 旅游 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 旅游 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罚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划计划】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 社会 资金投入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条【激励措施】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 科技 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细则】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原文化部文化 科技 司制定的《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原国家 旅游 局制定的《全国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旅游 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央视网)

Ⅲ 简述旅游标准化的作用

(一)旅游业标准化是旅游行业各项工作的技术支撑
旅游业包含食、宿、行、游、购、娱六大要素, 旅游产业覆盖行业众多,涉及面广。标准化作为一项技术性基础工作,渗透于旅游行业宏观管理、服务质量、基础设施设备要求,以及旅游创新等诸多方面。标准化为旅游涉及的相关行业设立了规范和标准,这种标准是行业发展的技术指标,是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依据。这些标准为保持行业增长、规范市场、提高管理水平、服务各类型游客提供的科学技术依据。有了这些标准的引领,旅游各行业才能不断走向规范化,才能和国际旅游规范接轨。这些标准是我们评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等旅游目的地的评价方法,也是引领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我们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的技术保障。
(二)旅游业标准化是旅游科学管理的手段
旅游业标准化是一个体系,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标准化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形成了含旅游业基础标准、旅游业要素系统标准,旅游业支持系统标准,旅游业工作标准四个业务领域的系统。旅游要素标又把食、宿、行、游、购、娱六大要素都涵括其中,使得旅游管理在方方面面都有规可循,有纪可查,在旅游业的方方面面都有标准,有依据,且这些标准很多又结合地方的实际,既有针对性,又有适用性,为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更加标准化、更加国际化提供了依据,从这个方面来说,旅游业标准化是提高旅游业整体效能,实现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旅游业标准化有利于增加旅游竞争力
旅游业标准化实际上就是一种服务的标准化,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发展迅速,旅游业标准化逐渐成为规范旅游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旅游业标准化可以减少质量信息上的供求不对称,通过星级标准,特许权识等使旅游者在旅游之前就对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有了预期,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衡定,使得旅游活动更放心。旅游业标准化使旅游从最初的价格竞争转向更高层次的非价格竞争,使得旅游企业不得不通过服务和管理创新来赢得市场,这进一步促进了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由于旅游业标准化使得旅游服务价格下降,消费者要求高品质的旅游服务,这就使得旅游产品趋向无差别化,行业利润平均化,但这也为个性化服务提供推动力,进而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正是由于这些涵盖各个旅游领域的旅游服务标准,促进了旅游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了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旅游业标准化促进旅游质量提升,有利于规范旅游服务企业行为,优化服务产品,从而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促进旅游服务业健康、公平、有序竞争和发展;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塑造知名品牌,促进旅游服务业向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方向发展。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的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也大大提升了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旅游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最佳秩序和共同效益,这就要求我们不仅看到标准所包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关注其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方面的重要作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还可以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以及人类社会代际延续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规范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由于旅游业标准化的建设,旅游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得到有效控制,旅游活动中损坏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得以减少,旅游产品质量得到提升,这样增强了消费者的可信度,增大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的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对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和保护就相应的措施和标准,这有利于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再者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可以减少旅游中信息不对称,增强旅游活动透明度,减少旅游活动中坑、蒙、拐、骗的不良行为,有利社会环境的建设 ,促进旅游行来良性循环,从而带来良好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作为旅游大省,加强旅游业标准化工作是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旅游业“二次创业”、“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 和“桥头堡”等重要发展战略不仅对云南省旅游业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加快发展的平台和机遇。
(五)旅游业标准化是国家层面的重要决策
2009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是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它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指出要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我国旅游业正处在全方位提升发展,转型升级,努力打造中国旅游品牌,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发展阶段。在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过程中,旅游业标准化是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产业总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旅游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旅游业新一轮黄金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发展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培育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供技术支撑,是旅游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六)标准化是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契机
旅游二次创业是以实现云南旅游产业升级转型、提质增效,由旅游大省转变为旅游强省,实现云南旅游的二次崛起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旅游标准化是提升云南旅游业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有力支撑,标准化为云南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为云南省旅游“二次创业”提供了指导。另外,旅游“二次创业”要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进行革新,这也对云南旅游业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需求。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批准了《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08-2015)》,把云南省当作中国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第一个试点省份,云南旅游产业改革发展上升到了国家层面,作为全国第一个旅游试点省,既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标准来促进试点工作,又需要有一套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旅游标准体系以供其他地区借鉴。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了“使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的重要指示,这对云南旅游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机遇。从旅游角度来看,旅游桥头堡战略实际上是旅游国际化的发展方式,而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也要求标准化作为保障,标准化建设能促使云南旅游业全面与国际接轨,增强云南省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Ⅳ 甘肃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甘肃省旅游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管理与监督的具体细则。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通过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秩序。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组织旅游等有关部门开展旅游联合执法,负责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以保障旅游安全。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负责监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这确保了旅游服务的质量和一致性。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上报旅游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这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以预测和应对旅游高峰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并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和及时。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自愿原则下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并按规定接受年审、复核。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应向社会公告,未评定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以提升行业整体信誉。


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需取得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统一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需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价格听证。旅游景区(点)应设置单一门票、联票和套票供旅游者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对特定对象,如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应提供门票减免优惠。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游览范围,并对不能拍照摄影的景点作出明确标识,以保护景点的原貌和游客的体验。


(4)旅游安全标准化的管理扩展阅读

《甘肃省旅游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7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旅游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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