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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安全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4-26 15:01:37

1.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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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大旅游胜地出游注意的安全问题有哪些

1.桂林:游漓江莫上无照竹排
桂林市公安局的一名民警提醒广大游客,游漓江时一定要乘坐正规的竹排。
警方表示,漓江水面的无照竹排往往会以压低价格的方式吸引游客,无照竹排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游客站在上面极为危险。
同时,民警提醒游客,来桂林要小心黑导游,这些人往往集中在景点门口,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旅游散客。当游客入套之后,黑导游不去景点,却诱导游客去指定地点买特产,从中抽取提成。
主要景点:漓江、象鼻山、七星公园等。
2.丽江:爬雪山量力而行
丽江市公安局的赵警官提醒游客,爬雪山一定要视个人身体情况量力而行,而且爬山不要选择偏僻小路。
赵警官提示游客,此时雪山山顶的气温已经低于零下20摄氏度,爬山前一定要多穿衣服;身体素质不好的游客最好不要爬山。
另外,雪山地形险恶,游客一定要在导游的带领下爬山;如果没有导游,也不要选择那些比较偏僻的小道儿攀登。如此一来,非常危险还可能与外界失去联系。
主要景点:玉龙雪山、丽江古城、玉水寨等。
3.厦门:不要在礁石上贪玩
鼓浪屿是厦门人的骄傲,最高峰日光岩是厦门的象征。但鼓浪屿景点众多,孩子与大人走散就是鼓浪屿派出所里经常上演的“剧目”,民警提醒您游玩时一定要拉紧孩子的手。
鼓浪屿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来鼓浪屿游玩第二个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游客在礁石上逗留时间过长,赶上涨潮,困在上面下不来。
鼓浪屿有一块叫做“印斗石”的礁石位于海中间,在退潮的时候,印斗石是与海滩相连的,但涨潮后通往印斗石的所有道路都会被海水淹没,这时还在印斗石上的游客只能等待救援。当地警方提醒游客,到海边游玩,如果不懂海水涨潮时间,请不要在海上礁石流连忘返。
主要景点:鼓浪屿、南普陀寺、虎溪岩、万石岩景区等。
4.上海:南京路上小心贼
上海与北京一样都属于人员密集型城市,据当地警方介绍,节日期间街头反扒是他们的工作重点。
来上海不逛南京路就等于来北京不去王府井,除此以外,淮海路、四川北路都是各路游客“淘宝”所在地。
上海警方特此提醒游客,逛街时不要被琳琅满目的名牌迷花了眼,摩肩接踵之间您的钱包就有可能成为他人的囊中物。
主要景点:外滩、东方明珠电视塔、南京路步行街等。
5.山西五台山:别坐山下黑车
上五台山的盘山路非常陡峭,所以上山一定要坐正规旅游公司的车。
太原市公安局办公室的宋警官告诉记者,五台山山下有一些当地人为了赚钱,以比较低的价格吸引游客上他们的车,“但这种黑车其实特别危险。”宋警官说。
宋警官还称,黑车司机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莽撞上路,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主要景点:天龙山、古清真寺等。
6.哈尔滨:滑雪时当心相机
哈尔滨二龙山公安局的民警告诉记者,每天都有游客的相机、手机来派出所“报到”。游客穿着厚厚的滑雪服,把相机、手机等小件物品随手放在兜里,滑雪过程中,这些小件不经意间可能滑落。
其次,初学者滑雪最好避开滑道上的缓冲区,滑雪者从高处高速滑下,即使前方有人也可能刹不住,因此游客尽量不要聚在一起。
主要景点:哈尔滨圣索菲亚教堂、二龙山滑雪场、哈尔滨冰灯游园、冰雪大世界等。
7.吉林:买东北三宝别贪便宜
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的刘处长指出,游客在购买东北三宝(人参、貂皮、鹿茸)时最好在正规商店购买。路边小摊的东北三宝价格上可能会比正规军便宜不少,但药效等营养成分也会低很多。
8.三亚:游泳最好结伴
三亚市公安局的王警官告诉记者,大东海和亚龙湾是三亚最知名的游泳场所,都配有完备的救生设施。而“野海”地处偏僻,一旦出现特殊情况,救援往往鞭长莫及,游客选择游泳场所时一定要慎重。
游泳最好结伴而行,三亚的酒店离海边只有几百米,因此海边不设专门的存衣处,您前往沙滩时最好不要携带贵重物品,换下的衣服最好让朋友帮忙看管。
主要景点:亚龙湾、大东海、天涯海角、鹿回头山顶公园、蜈支洲岛等。
9.海口:背包胸前放
海口常年气候宜人,有些游客在海口住宿时因为怕热会开窗睡觉。海口市公安局的一位民警提醒游客,一般宾馆的安全设施都是可以保障的,但如果您住在比较低的楼层,最好不要开窗睡觉,怕热的话可以开空调。
海口天气热,穿的衣服薄,钱财容易外露,小偷们会见财起意。在警方的宣传攻势下,海口的民众上街已经养成习惯:不走行车道,而且把书包抱于胸前。警方提醒外省游客最好能入乡随俗,防患于未然。
主要景点:万绿园、假日海滩、热带海洋世界等。
10.昆明:游石林当心迷路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初一至初三应该是昆明游客最多的3天,而享誉中外的昆明石林、世博园将是游客扎堆的景点。
民警说,石林地形复杂,溶洞套溶洞,石峰接石峰,游客沉迷于大自然奇景的同时一定要跟紧导游,小心迷路。
主要景点:大小石林、黑龙潭、滇池、世博园等。

3. 旅游安全事故问题

一、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旅游事故分为:
(一)轻微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轻伤,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重伤,经济损失一万元~十万元;
(三)重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重伤致残或死亡,经济损失十万元~一百万元;
(四)特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游者多名死亡,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且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二、安全事故基本处理方式
(一)交通事故(如撞车、翻车等)
* 组织现场人员立即抢救重伤者,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打电话给急救中心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
* 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交通和治安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 迅速向旅行社报告(事故地点、原因、经过、所采取措施、伤亡情况等);
* 做好其他旅游者安抚工作(事故原因查明后要慎重向旅游者作说明);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事故原因调查、向保险公司理赔等);
* 事故处理后写出书面报告上交。
(二)治安事故(如偷盗、抢劫)
* 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
* 组织抢救;
* 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案;
* 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听取指示做出下一步处理;
* 安抚旅游者情绪;
* 写出事故报告;
* 协助做出善后处理。
(三)火灾事故处理(在饭店、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等)
* 应立即报案;
* 迅速通知领队及全体旅游者;
* 组织旅游者迅速疏散撤离致安全地方;
* 引导旅游者自救;
* 处理善后工作。
(四)事物中毒事故
* 导游人员或领队应严格遵照旅行社规定在旅游团定点餐厅用餐;
* 提醒旅游者注意卫生不要随意买小摊贩的食物;
* 注意用餐过程,发现不合卫生要求的食物饮料等应立即责成餐厅更换;
* 应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设法让中毒者催吐多喝水加速排泄毒性;
* 立即上报旅行社追究餐厅责任,如事故较严重还需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实施通报。

三、急重病处理
(一)一般急重病
* 在交通工具上应请求工作人员协助和寻求医生抢救,并通知下一站急救中心和旅行社准备抢救;
* 在病患者身上寻找急救药物让其服用缓解病情;
* 如在游览途中应马上终止活动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
* 通知本组团社和当地地接社,请求帮助;
*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及抢救过程中应要求领队和亲属在场,如需动手术要征得亲属和领队的同意让其签字;如患者是国际救援组织的投保者,导游应提醒领队或亲属并协助与该组织的代理机构联系;
* 妥善保管有医生签字的诊治、抢救及动手术的书面材料,以便作为善后处理的依据;
* 如患者是外国公民还应及时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并协助其办理延长签证、分离签证、更改交通票等手续;
* 处理好善后工作如:探望患者、协助理赔、费用结算等;
* 写出详细书面报告。
(二)重大疾病(非典、登革热、霍乱等)
* 发现疑似,即迅速报告本社领导和应急小组;
* 马上报告当地医院及传染病防治中心,并采取措施及时将患者实施隔离,减少传染机会;
* 应急小组迅速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听取指示;
* 实施出团前及旅游途中测量体温制度(含导游、领队、司机),建立健康登记表并保留资料三个月;
* 导游人员应关注参团游客身体状况,并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
* 严格选择住宿及就餐地点并尽量实行分餐或自助餐制;
* 旅游车辆必需配备体温测量器并按照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车内消毒,加强卫生管理,旅游车车牌号码和旅游线路必须存档3个月;
* 旅客名单登记表应有家庭住址、联络电话等详尽内容并保留三个月以便有关卫生机构随时跟踪复查。

四、旅游者死亡处理
* 保护现场,以便查明死因;
* 及时报告旅行社以便旅行社出面组织善后工作;
* 立即通知死者亲属,如亲属不在中国国内由就近的驻华使领馆通知其家属前来处理后事;
* 导游人员应协助办妥有关证明“抢救经过报告”、“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由主治医生签字后,一式数份,分别交给旅行社、领队、死者亲属保留;
* 清点遗物应有同行人员或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果必要可请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后要列出清单、签字确认、办理公证并将文件备案留底;
* 遗体处理:如需解剖须经家属、领队、或使领馆同意并做出书面确认;
对遗体处理应尊重家属意见,可就地火化也可运送出境,但应说服尽量进行火化处理;
若就地火化须持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
如须将遗体运送出境,则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
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装俭;
可视情况举行简单的追悼会,追悼会议式应尊重对方习俗及宗教习惯;
* 事后应协助家属进行理赔手续;
* 写出全过程书面报告。

五、保险理赔
游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最后环节,分为:旅行社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和客人自己购买的商业性保险。旅行社购买的意外险由公司旅行社按照规定及程序与保险公司接洽办理索赔;客人自行购买的保险由客人或亲属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旅行社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流程说明:
1) 一般较轻微事故或失误可在分公司一级迅速解决;
2) 较大事故可由组团人或分公司经理直接向质检和营运总监反映共同解决;
3) 重大事故将由总监会同分公司经理向股份公司副总或总经理反映,由上级给予指示解决;
4) 发生重大事故对外口径统一由总监一级把关决定,导游或组团人员不允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参考文献:广东中旅资料。

4. 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是出去玩的,带电脑那么沉,多累啊。即使不怕累,旅游时一路上都是陌生人,宾馆也是住一两天,很不安全(旅行社和宾馆酒店大多是合作关系,监守自盗的一般没有,但宾馆客人流动性较大,不安全)。

5. 旅游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外出旅游,安全问题特别要注意。首先是交通安全,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一定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在中途换乘时,一定要十分注意安全,千万不要因为急于赶路而抢上抢下,或是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其次是游览中的安全问题。许多旅游景点地势险要,地形复杂。一定要按旅游景点的有关规定游览,不要贪奇好胜,违犯有关规定。夜间除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游览地点外,尽量不要外出。再次是携带财物的安全问题。乘车时,要尽量将所带物品集中在一起堆放,夜间行车要随时留心,如果是几个人一起外出旅游,应尽量轮流睡觉。上下车要提前做好准备,贵重物品要放在贴身处或可靠的地方。住宿的地点应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比较好的地方。每到一个地方要先找好住宿地,然后再进行其他活动。

6.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有哪些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7. 旅游中注意的安全问题

一、要带个小药包,外出旅游要带上一些常用药,因为旅行难免会碰上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随身带上个小药包,做到有备无患。
二、要注意旅途安全,旅游有时会经过一些危险区域景点,如陡坡密林、悬崖蹊径、急流深洞等,在这些危险区域,要尽量结伴而行,千万不要独自冒险前往。
三、讲文明礼貌,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对人都要有礼貌,事事谦逊忍让,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四、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者每到一地都应自觉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的花草树木,不任意在景区、古迹上乱刻乱涂。
五、要尊重当地的习俗,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习俗忌讳。俗话说:“入乡随俗”。在进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时,要尊重他们的传统习俗和生活中的禁忌,切不可忽视礼俗或由于行动上的不慎而伤害他们的民族自尊心。
六、要注意卫生与健康,旅游在外,品尝当地名菜、名点,无疑是一种“饮食文化”的享受,但一定要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切忌暴饮暴食。
七、警惕上当受骗,目前社会上不存在着一小部分偷、诈、抢的坏人,因此,“萍水相逢”时,切忌轻易深交,勿泄“机密”,以防上当受骗造成自己经济、钱财上的损失。
八、周密的旅游计划,即事先要制定时间、路线、膳宿的具体计划和带好导游图(书)、有关地图及车、船时间表及必需的行装(衣衫、卫生用品等)。
九、谨防传染病:
公共场所患有流感的人可通过谈话、打喷嚏、咳嗽等将细菌或病毒传染给他人。另外,车厢内的拉手、椅背扶手、车窗等部位,均有检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报道,因此要牢记常洗手。
在外出时要注意,保证自己及家人出行顺利,平安旅游,健康旅游。
祝你旅行愉快!

8. 旅游的安全问题如何保障

自己多注意. 买份旅游保险或意外伤害险.

9. 急,关于旅游安全问题

不知道能不能贴上
这是一个学生出游的策划书,网络快照,你可以直接进入网页
http://cache..com/c?m=&p=893d8d15d9c04af40be292254d54&user=
要注意的话,大概就是写,要团队行动,不要在非游泳区下水,水上活动要注意安全,不要打闹,有问题要技术联系活动举办方(社长或老师),策划书上一定要写明举办者的联系方式什么的

10.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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