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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10 10:55:56

Ⅰ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Ⅱ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旅游安全管理的思考> 帮忙写个大纲和论文

旅游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在旅游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游活动进行 的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松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游者能真正融人到旅游地 的异地生活体验中。
第二,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第三。旅游安全随旅游业的发展而日益 出现、屡见报端。较早引起广泛关注的当属1994年3月31日发生在浙江千岛湖的特大抢劫纵 火杀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游安全问题的客观存在损害了旅游地形象,给旅游者心头蒙上阴影,并对旅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游安全音理现状分析
1、概况 目前旅游安全尚未得到应有的社会关注,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据统计,1999年全国仅上报国家旅游局的旅游安全事故就达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伤;其中,急病脱险3人。
2、宏观管理法规 现有旅游安全法规大体分为三类:(1)旅游主管部门颁布的全国性旅游安全法规,如《旅游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2)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全国性相关法规,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标GB/T16767—199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3)旅游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 旅游安全规章,如《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这些安全法规几乎涉及旅游业运行的各个方面,大体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然上述法规多停留在操作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3、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除国家旅游局外,旅游业正常运作尚有其他主管机构。例如,旅游景区的 主管机构有旅游局、建委、林业厅、环保局、消防队等。这些部门共同形成了旅游安全管理的外围 机构群体,能比较有效地抑制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机构多且分散而形成多头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带”,造成旅游安全管理的低效。旅游行业内部,虽有部分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 (尤其是饭店)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设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连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
4、旅游安全配套设施 作为较早与国际接轨的行业之一,旅游企业能够及时地引进或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和新设备,配备相应 的安全配套设施,如饭店业中的防火防盗系统、闭路监视系统等。但由于折旧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资金问题等的客观存在,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者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畴 现有旅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几大内容,并随着消费者意识与服 务意识的增强,增加了旅游投诉管理;从内容上涵盖了较为成熟的旅游项目如娱乐场所、游乐园、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等。但由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又对安全需求较高的参与型、探险型特殊旅游项 目(如蹦极、漂流、空中滑翔、热气球观光)的迅速兴起;管理法规、措施相对于经营的滞后性( 时至今日尚无类似《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蹦极、滑翔、热气球安全管理办法);地方和 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此,一些新兴项目尚未及时纳人安全管理范畴,新兴旅游项目的安全 事故时有发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农溪发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湾游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广东飞图游乐城一热气球失控,一香港女游客坠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锦江乐园一台湾游客跳蹦极致死;1999年10月3日,贵州马岭河峡谷发生缆车坠毁事件,14死ZI伤。6、旅游管理部门(者)安全认知 旅游安全问题的破坏性已引起旅游管理部门的重视。表现在:①旅游管理部门注意到旅游旺季、重大 节日、重大旅游活动等特殊时期的安全保障问题。2000年“五一”前,国家旅游局下发有关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备,并公布了旅游投诉热线电话;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于“六一”前对 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各级旅游主管机构更于2000年国庆节“黄金周”到来之前启动了旅游 预警预报系统。②关注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环境因素。1995年以来,除国家旅游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陕西、浙江、贵州等地方旅游局也分别发出了《关于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 急通知》、《关于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海外旅游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如1996年重庆市开创性地采取评分方式,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各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尽管如此,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仍存在主观认知不够甚至认识错误的问题。杨建原(199 7)认为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认为安全问题上报与否关系不大;二、认为安全问题上报会为本 地带来不良影响),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发布之后落实情况 不尽人意、旅游安全事故未能及时上报问题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旅游安 全事故通报、报告25起,其中,旅游管理部门上报的仅6起。显然,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行为对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完善旅游安全环境造成极大的障碍。
二、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1、加强旅游安全的宏观管理 由于旅游安全的敏感性与负面性,旅游安全问题较易被掩盖或扭曲而失真,旅游安全问题也未能引起 有关部门的充分关注。因此,切实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意识,加强旅游安全的宏观管理,从政策、法规制订到安全指标、经费确定等给子扶持,以切实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旅游安全统计并张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统计资料库,另一方面可以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医院、保险部门联 合建立安全信息网络。统计资料既是作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资料,又是寻找症结、解决问题从而加 强安全管理的先导。旅游安全统计还应向社会公开。这至少有如下优点:一、有利于引起旅游者注 意,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意识;二、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以加强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三、教育和督促发生安全问题的部门(企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能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有效控制安全问题。 尽管部分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主要是饭店)设立了专门机构,但地方旅游部门、景区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机构还有待完善。
4、建立社会联动系统与设立旅游警察 建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旅游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管理、治安管理、社区医院、消 防、保险、交通等多部门、多人员参与的社会联动系统,形成共享资源、社会关注旅游安全的局面。可考虑设立旅游警察,作为社会联动系统的主要执法力量。
5、完善旅游保险 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工作、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社会联动系统、旅游救援系统的基础 。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游保险制度、制定便于各种旅游者投保的险种是旅 游保险的发展方向之一。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7年3 月1日发布),旅游意外保险属于强制险种。但旅行社在履行这一强制性义务的同时,可由旅游者根据自愿原则向保险公司购买除强制性意外保险外的其他旅游保险。
6、加强旅游医疗卫生保障 这也是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包括旅游地的旅游涉外定点医疗单位、保健疗养设施、康复专项旅 游设施或旅游产品、旅游区内的医疗站或医疗点、餐饮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以及旅游地、旅游区的空气质量指标等。
7、加强旅游安全宣传与教育,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确保旅游安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公众教育。由于旅游安全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旅游经营管理人员 没有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旅游业的重要性,部分旅游者对安全也没有客观的认识。旅游安全问题 很大程度是由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疏忽而引发的,因此,旅游安全宣传和教育尤为必要。宣传 教育既要面向旅游者又要面向旅游地社区和旅游从业人员。前者可通过旅途中的各种告示和旅游从 业人员的安全建议等达到目的。旅游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旅游安全问题的危害性及其与旅游业的关系,二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8、构建旅游安全( 管理)学科 鉴于旅游安全在旅游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系统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游业发展的 深远影响,建立与完善旅游安全学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务在于对我国旅游业运行中的旅游 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深人的分析与研究,揭示旅游安全的运行规律及其本质,创建旅游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标,从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与措施,为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提供理 论依据

Ⅳ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主要内容为(1)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6)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7)食品卫生管理(8)食品卫生监督(9)有关法律责任,等等。
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三)康乐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及罚则等。2004年公安部公布了修改建议稿。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l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于1993年10月14日发布,1997年修订,于1997年12月31日以文化部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报与审批的手续、场地与设施的条件、经营与管理的要求、奖励与惩罚等

(四)设备工程运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颁发,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为锅炉房基本要求、设计建告要求、安全规章制度、检查与监督、经济处罚等。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1月11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5)旅游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Ⅵ 民宿规模小于多少不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只要是民宿都需要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民宿属于公共场所,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旅游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2017年2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对民宿建筑消防、防火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引导和规范。

搭建民宿客栈要符合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做到“两不、一分隔、四配备”

1、两不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一分隔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房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3、四配备

(1)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3)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4)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Ⅶ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介绍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2009年5月22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Ⅸ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ad..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dbpOcYUoE_-YV--OZeVyswn_H_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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