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不安全事件
㈠ 报团去的地方发生了恐怖事件,团费交了,按照合同不去需要退赔偿旅行社,我该怎么办该用什么方式跟旅
一、报名手续及注意事项 报名参团应持有效证件亲临旅行社营业部或报名点办理;应选择适合自己的行程安排;明晰团费所包含的项目;签定旅游合同;交付团费及索取发票、行程表、参团须知、赔偿细则等;落实出发时间、地点、全陪姓名、联系方法。 消费者在报名时,还应尽可能地了解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如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游览线路及景点、导游服务、自费旅游项目、购物次数,出境游还包括兑换外汇、办理护照签证等内容。这样,万一遇上“货不对板”的旅游服务,也不会被蒙在鼓里了。 二、签好合同,玩得轻松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都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由广东省旅游质监所制订的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有的旅行社为欺骗游客、逃避责任,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将合同中的某些内容删去,以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发生旅游纠纷时,只要证据充足、要求合理,旅游质监部门依然按照标准合同的条款来界定旅行社与游客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签不签合同都无所谓。签了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更加明确,可以避免不少小摩擦。 此外,大家在出游,尤其是出境游时,应该遵守游客守则。要知道,对于因违反游客守则而造成的个人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如A先生在游泰国时,尽管经导游多次提醒,仍不注意保管个人财物,导致在客房内被偷去一批首饰。经旅游质监部门裁定,旅行社已提供了合乎标准的服务,事故责任在于A先生没有按照守则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因此其损失由他本人承担。 如果游客故意不守纪律,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总之,大家不要怕麻烦,签好合同,明确责权,自然玩得更轻松。 三、保险,你清楚吗? 大部分人都知道旅行社有责任为游客购买保险,但对于投保金额的最低标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范围等问题就“蒙查查”。根据规定,旅行社为游客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最低标准为:出、入境旅游30万元/人,国内旅游10万元/人、一日游3万元/人。游客可从旅游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一栏得知旅行社的投保情况。如果旅行社的投保标准低于上述规定要求,发生事故后,旅行社须按最高赔偿金额给事主补足赔款。 曾有一旅行社在组织国内旅游时主动提出按30万元的标准为每位游客购买保险,实际上并无投保。一位游客在旅途中遇溺身亡,为此,旅行社只得“自掏腰包”,赔给死者家属30万元。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旅游保险的赔偿范围。在行李当中,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邮票、首饰、文件、电脑资料、动植物标本、机船票、护照、古玩、字画、化妆品、药品等都不在赔偿范围内,大家要小心保管。如上述A先生的个案,由于他丢失的是首饰,因此保险公司不作赔偿。 四.遭遇调价、延团 报了名,就“万事俱备,只等出团”?非也。 “天有不测风云”,不少人在出发前会遇上延迟出发、退团、国家政策性调价等意外。有关游客或旅行社要求延、退团的处理办法,国内、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旅游监督部门将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加大对旅游者的保障力度。 至于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导致的旅行社调整收费的问题,现在有了更清晰、合理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原则,旅行社按期出团而遭遇国家政策性调价的,价格调高则游客补缴团费,价格调低则旅行社退还差额团费;应旅行社要求延期出团遭遇国家政策性调价的,团费不足部分由旅行社承担,若团费有余则退还差额给游客;应游客要求延期出团遭遇国家政策性调价的,若团费不足,游客应补缴,团费有余则归旅行社所有。
㈡ 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与有关人员应全力以赴,进行救援,采取一系列不可能的手段,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把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保护旅游者的基本权益,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在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中,应恪守保护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第一位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1)、迅速处理原则。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属地处理原则。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3)、妥善处理善后原则。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尽量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1)、立即报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带团的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保护现场。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经营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尽力保护事故现场并在领导指导下做力所能及的事。

㈢ 旅游团存在哪些黑幕
以往我们在新闻上经常会看到,有许多的旅游团有着黑幕,而我也曾经就遇到过那些有黑幕的旅游团,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说一说旅游团,存在哪些黑幕吧。
首先来说你们在报旅游团的时候,会发现有很多旅游团的价格非常的诱人,如果你是一名想要出去旅游的人,那么我建议你最好要去那些正规规模比较大的旅游团。因为那些价格非常便宜的旅游团,他们会有着非常多的黑幕,一旦你们跟着他们去旅游就会发现自己平白无故的花了很多冤枉钱。
还有就是虽然他们打着吃住行都非常高档的口号,但是如果你们去了,你们就会发现你们住的地方只不过是,非常普通的一个小房间,而吃的也只是些,一般食物,并不像他们口中所说的那么好,而你们在旅游的时候往往也都需要一些,比较好的生活条件,所以也就会再加一些钱让自己过上更好一点的生活。
这是一点黑幕,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点黑幕。那就是旅游团会带着你们去一些购物的地方,强行让你们购物一些东西,如果你们不买的话,那么很有可能旅游团的人就会,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强迫你们去购买那些价格根本不正常的东西。
这就是我所知道的旅游团存在的黑幕,我想曾经报过旅游团的人也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所以我们在报旅游团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一些,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而报一些不太正规的旅游团,我们一定要在当地的大型的正规的旅游团报名。
㈣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㈤ 跟团旅游,被他人伤害,怎么办
及时报警处理
有领团的导游协助
旅游团在保险里承担赔偿责任
㈥ 一个人报团旅游安不安全
跟团的话应该是不会出什么问题的~找个大点的旅行社就好了啊,我之前也是自己跟团,找的众信旅游他们家,去过澳洲、英国,玩的都挺不错的。不过一个人跟团一定要记号你领队的电话,万一走失的话能及时取得联系。。
㈦ 带团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责任是否属于旅行社
旅行社有两种保险可以保障突发事故
其一是旅行社责任险,必须投保,这类险种适用于有于旅行社的原因照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比如:旅行社带领客人去不安全的地方旅游,去没有保障的目的地游览,适用没有手续的大巴车造成交通事故等
其二就是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个是客人需要额外交保险费的保险,适用于正常游览情况下发生的意外的理赔,比如正常的交通事故,比如游览摔伤,比如事物中毒等等的理赔
如否是旅行社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正常游览范围内发生的意外都是由意外伤害险赔付的,旅行社负责协调。
㈧ 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别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由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
旅游安全事故从程度上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者。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者。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伤多人,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怎么办
发生了任何安全事故,都需要先疏散并安抚未受伤人员防止造成恐慌,同时拨打电话报警。然后组织人员检查受伤人员的受伤情况以及当时的环境因素。比方说,遭遇车祸后,需要将伤者移动到远离车辆的通风处,防止碎玻璃扎伤。如果伤者无法自行移动,就要查看伤者的受伤情况,并采取对应的措施。比如脊椎受伤的人,不要移动他,让他呈侧躺状,右手枕在脑袋下,左手自然收于胸前。因为你没有专业的设备进行抢救,随意移动会加重伤势!这些牵涉到急救知识,扯得太远了。这些措施应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先后顺序其实不重要,因为在极短的时间里完成,那点时间其实不算什么了
㈩ 有关于导游带团常识和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漏接、空接、错接的预防和处理
二、旅游活动计划和日程变更的处理
三、误机(车、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四、遗失的预防和处理
五、游客走失的预防和处理
六、游客患病、死亡问题的处理
七、游客越轨言行的处理
八、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漏接事故
1)实事求是地向旅游者说明情况,诚恳地向他们道歉,求得他们谅解。
2)如有费用问题,应及时赔付给旅游者。
3)提供更加热情周到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计划内的节目,以求尽快消除旅游者因漏接带来的不愉心里
空接事故
1)立即与接待社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原因。2)如果推迟时间不长,可留在接站地点继续等候。
3)通知各接待单位做相应的更改。
4)如推迟时间较长,导游员要按有关部门的安排,重新落实接团事宜。
处理错接事故
1)立即向旅行社领导报告。2)如果错接发生在同一家旅行社接待的两个团之间,导游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经领导同意,地陪可以不再交换旅游团。3)如果错接在同一旅行社,两名导游员有一人是地陪兼全陪,就要交换旅游团。4)如果错接的是另一家旅行社的团,导游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设法尽快交换旅游团,并向旅游者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并道歉。5)如果是被其他人接走,应立即与饭店联系,看客人是否已抵达饭店,并向旅行社报告。
旅游团抵达时间延误,在一地的旅游时间缩短
1)分析延误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接待社和组团社报告,并找出解决方案。
2)在计调部门的协助下落实交通、住宿、游览变更事宜。
3)立即调整活动日程,压缩在每一景点的时间,尽量不减少计划内的游览
,导游员应如何处理?
1)及时报告计调部门,落实房、餐、车的变更。
2)调整活动日程,延长各景点的时间,经组团社同意,适当增加景点。
3)调整活动日程时,要与领队和全陪协商,取得他们的支持,做好客人的工作。
避免误机事故的发生?
1)提前落实游客离站的交通票据,核对日期、班次、时间、目的地.
2)若交通票据没有落实时,要随时与旅行社联系,了解航班有无变化。
3)临行前,不安排游客去环境复杂的景点游览,,不组织去热闹的场所购物。
4)安排充裕的时间去机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机场。
游客走失
1)了解情况,立即寻找。
2)寻求公安、景点管理部门的帮助。
3)与饭店联系。
4)向旅行社报告。
5)做好善后工作。
6)写出事故报告。
旅游者在国内旅游时丢失行李
1)仔细分析可能出现差错的环节。2)主动关心游客,帮助其解决生活问题。3)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了解查找的情况。4)如果找到,及时还给游客,并由责任方向游客道歉。5)如果确认丢失,应协助游客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索赔。6)事后写出书面报告。
在晚间自由活动时,游客走失
1)立即报告旅行社,请求指示和协助。2)报告管区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提供走失者可辨特征,请求沿途寻找。3)找到走失者后,应表示高兴,问清情况,必要时指出不妥之处。4)提醒其他游客引以为戒。5)游客走失后若出现其他情况,则视情况作其他事故处理。
对游客患一般疾病
1)劝其及早就医,注意休息,不要强行游览。
2)多关心患病的游客。
3)必要时,导游员可陪其到医院就诊,但应向游客讲清,费用自理。4)严禁导游员擅自给患者用药。
谨记电话:122、1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