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旅游咨询日资料
⑴ 有关旅游的“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的资料求详细的。很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⑵ 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什么安全生产咨询日是哪天
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是6月10日。
⑶ 安全生产月的宣传资料
哥们,大概有几种。
1、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回顾图片。
2、国标的安全警示挂图,建筑书店有卖的。
3、安全知识光盘。
4、安全月的宣传标语,制作、悬挂、宣讲。
⑷ 2012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是什么时间
6月14日
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同时展开。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14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第三个星期(即6月22日至6月26日)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
⑸ 2017年安全生产月的手抄报内容资料有哪些
.安全的意义
安全是什么?对于一个人,安全意味着健康。对于一个家庭,安全意味着和睦。对于一个企业,安全意味着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安全意味着强大。对于海湾地区,安全意味着什么?是生命!古语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意思是说虽然是小问题,却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如果我们把整个公司的经营发展比做千里之堤,那么出现的安全问题就是那小小的蚁穴,安全工作做不好,一切工作都将毫无意义。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今年“安全生产活动月”的主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的生命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可以说今年活动的主题更加人性化,安全生产着眼于人,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和科学理念。
为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措施,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公司“四个一流”的目标夯实基础。
一方面大队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在办公楼、大队广场等场所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幅等;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宣传栏、板报以及开会等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意义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防范意识、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主动提高规避各种事故的能力,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同时紧紧抓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开始实施的有利时机,以各种形式学习新法和条例,并在公司的组织下以书面答题的形式进行了一次知识竞赛活动,主要内容有《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司颁布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总之,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时刻要把“安全”二字放在做好各项工作的首位,去部署、去检查、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才能杜绝事故发生,让天灾人祸无可乘之机。为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圆满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⑹ 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是
“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2年6月1日至30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同时开展,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活动两部分。
(一)全国性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
1.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
2.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6月4日至10日)活动;
3.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0日)活动;
4.安全文化周(6月11日至17日)活动;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6月18日至24日)活动;
6.“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7.安全发展高峰论坛;
8.“安全生产月”暨“安全生产万里行”好新闻评选活动;
9.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知识竞赛;
10.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竞赛。
⑺ 安全宣传咨询日是那天
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
"安全生产月"主题咨询日定在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6月9日),全国地(市)以上城市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参加咨询活动。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2013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选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全国各地举办安全生产咨询活动。2014年,将每年的6月16日定为安全生产咨询日。

(7)安全生产月旅游咨询日资料扩展阅读
2003年
1、活动时间:定在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8日。
2、活动地点:选择城市中心地带、商业区、繁华大街、广场等公众场所。
3、参加单位: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新闻单位。
4、活动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开展宣传和咨询;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放各类宣传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参加咨询活动。
5、环境布置:活动现场悬挂“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户外广告造型,张贴各类安全招贴画;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组织内容丰富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
6、宣传报道: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宣传咨询日当天发表电视讲话,各新闻媒体要集中采访报道咨询日活动情况。
⑻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介绍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2013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选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全国各地举办安全生产咨询活动。2014年,将每年的6月16日定为安全生产咨询日。

⑼ 安全生产月是几月几日
安全生产月是每年的6月,即每年的6月1日到6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9)安全生产月旅游咨询日资料扩展阅读:
启动安全月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监局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要加强正面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媒体要集中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