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瓶车安全管理制度
❶ 电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交还。
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3.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5.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经各班组长统一处理,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严禁带人行驶。
9.必须戴安全帽行驶。
10.严格按照考核表进行考核评比。
三、车辆的使用:
1.每日各保管人必须在九点前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车辆编号、使用人、开始日期、工作内容、行车线路、归还签字、归还时间。
2.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本保管人在每日九点前未领取车辆其他时间将不
再领取。
3.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本保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并签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保管人自己解决。
4.节假日或双休钥匙由当天调度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5.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归还:
1.每日使用后必须当天把钥匙交回。(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必须提前说明,事情解决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2.车辆归还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3.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4.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日下班前签写《车辆维护表格》,每周由班长对表格进行检查。
2.每月20日各班组长必须集中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3.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4.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用脚踏助力。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6.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7.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充电时,充电器上不要覆盖任何物品,应放置于通风处,同时注意防止液体和金属颗粒进入充电器内部,防止跌落与撞击,以免造成损伤。
8.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9.充电时要用配套的专用充电器。因电池配方与工艺不同,对充电器的技术要求也不一样,哪一种充电器充什么品牌的电池可以充满,都不尽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电器。
10.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电池没电时,应关闭电源骑行。
11.充电时,充电指示灯显示满电时不要立即停止充电,应再浮充2-3小时。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保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保管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扣掉0.5分。
2.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一次扣除0.5分。
3.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一次扣除2分。
3.在车量停放区域骑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0.5分。
4.钥匙既没有按时归还,又没有提前说明,一次扣除0.5分。
5.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一次扣除1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骑回家)一次扣除1分。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2分。
8.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9.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10.带人行驶,一次扣除1分。
11.未戴安全帽行驶,一次扣除1分。
12.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❷ 公司电瓶车管理制度
1、公司职责:规定放车专用区域、划分单个电动车的区域并编号。2、员工职责:按规定停放专门区域,单个编号区域内。3、保安责任:防止员工车辆被盗。4、总经办制定和下发领导批准的制度。
❸ 杭州电瓶车管理规定2021
2021杭州电瓶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自购车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免费登记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号牌,在申请期间可持发票,或来源凭证临时上路行驶,另外停放或充电应当在指定区域。路行驶应该靠右,骑乘都要戴头盔、可使用儿童座椅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
❹ 电动车 摩托车管理制度!!
眼看不一定为真
耳听不一定为实
最重要的是感觉
自己在试车的过程中感觉
选择一两满意的电动车是很难的
所以合理的选择电动车也很难
我相信你也知道
一分钱
一分货
也不要光听价格
买车要在10大品牌电动车里选
好东西肯定价格高
就跟买一抹一样的衣服一样
为什么钱少的退色
起疙瘩
而钱多的穿了很久还是很正常
这就是品牌与杂牌的差别
杂牌他的技术永远不能跟品牌相比
❺ 单位内部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供参考:
一、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是电动自行车不挂牌,防护设施不全,容易被盗,并且由于其不上牌照、不登记,致使被盗后的侦查破案工作无从下手。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如果逃逸,也由于没有车牌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二)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一味迎合消费者心理,电动自行车大有摩托化趋势,车速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40公里,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速大大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凭借其速度优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很容易与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相对较高,将增加其遇情况时的制动距离(其制动距离比普通自行车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无疑将增加其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损害赔偿将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不尽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势必会给以后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里中老年人、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中有的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参与人车路比较复杂的交通活动中,大脑及身体反应较慢,特别是遇到突发情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没有目录更没有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空白,厂家为迎合消费者就生产出来了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大的、快的只要是消费者喜欢的厂家都能造出来,所以说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工商部门应尽快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管理工作。
(二)交、巡部门严格执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交、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同时按照教育与处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要区别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在执勤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
(三)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警惕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法颁布之前,国家颁布施行的《电动车条例》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电动车交通肇事案具有特殊性,给法院审理该案件带来不少难题。首先是责任认定难。此类事故肇事痕迹不明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各持己见,会在责任认定上给法院带来难题。其次是赔偿执行难。电动车肇事造成的损失未必少,但由于车辆价值有限,有些市民不愿对伤者进行赔偿,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要解决赔偿难问题,应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院法官建议,要减少电动车肇事案,首先应从源头下手,严格要求生产厂家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不仅不能生产高速的电动车,而且从制动方面也要保障质量。另外,要严格限制私自改装电动车,限制取缔非法交易,以保障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应加强对上路电动车的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❻ 电动车规章制度
电动车是属于非机动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❼ 电动观光车上路有哪些政策规定呀
深圳市沃森电动车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制造于一体的大型电动车辆(电动观光车、电动巡逻车)专业制造企业。
公司作为国内电动车辆生产制造基地,生产的电动车系列有:电动观光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老爷车,电动高尔夫球车,电动清运车,电动高压清洗车,电动扫地车,电动送餐车,电动货运车,燃油观光车,燃油老爷车。
公司拥有国内电动车辆行业知名的自主品牌,研发能力先进,生产规模大,营销体系完善,售后服务好。
沃森品牌优势
沃森是中国电动车的领跑者,知名度广,影响力大,成功案例多,是消费者的首选。
产品优势
沃森电动车产品系列品种齐全,用途广,潜在客户多,研发能力强,具有多项专利及专有技术。
3.利益优势
加盟门槛低,厂家让利多,资金回笼快,经销商支持力度大。
4.服务优势
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对经销商支持力度大,拥有全国 范围内的服务网络。
5.机会优势
电动车辆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热潮,销售商高峰时期可持续10-20年以上, 是不可多得的创业良机。
❽ 关于电瓶车的管理条例及法规
关于电瓶车的管理条例及法规: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