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和旅游汽车管理制度
㈠ 交通安全出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过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更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溜冰、放风筝、做游戏。一旦被来往车辆撞倒,后果非常严重。
2、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上行走,这样才比较安全。
3、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方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了,人与车身靠得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4、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离队,不互相追逐嬉闹,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人、车通行。过马路时,应在人行横道上通过。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5、文明乘车,确保安全。我们在等乘公共汽车时,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车。要做到等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来,然后依次上车。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并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
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就做个文明的小乘客。下来后,要注意安全,不要从车前车后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㈡ 有关使用游览车的法定法规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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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请查阅:《海事法》
在澳门地区设立游艇民事责任保险使得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关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游艇发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当利益。
基于此;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听取澳门保险公会意见后所作之建议;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强制保险
第一条
(范围)
一、被列为游艇之船舶(葡文缩写为ER),须向获许可之保险人投购在使用该船时对第三人引致损害之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得航行。
二、为本法规之效力,游艇系指用于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车。
第二条
(有义务投保者)
一、游艇所有人有投保之义务,但在行使用益权及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之情况下,投保之义务则由游艇之用益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承担。
二、如其它人已对游艇投保,上款所指之义务在该保险之有效期内视为已履行。
三、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称定义为:
a)游艇所有人?游艇以其名义登记之人;
b)AMCM?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葡文缩写。
第三条
(责任受保障之人)
一、保险系对游艇所有人、船长、用益权人或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以及游艇正当持有人或驾驶员等人提供民事责任之保障。
二、保险亦包括在故意造成之水上交通事故中,以及在抢劫、盗窃或窃用游艇时发生可归责于犯罪行为人之交通事故中,对第三人所受损失作弥补之义务。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保险不保障有关正犯、从犯、包庇人对游艇所有人、船长、用益权人或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之任何损害赔偿,亦不保障对正犯、从犯或包庇人,又或对虽知悉游艇为非正当占有而自愿乘搭之乘客之任何损害赔偿。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一、保险之保障不包括对下列之人造成之任何损害:
a)所有根据上条第一款之规定,尤其是因共有游艇而责任受保障之人;
b)上项所指之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或其所收养者,及直至第三亲等之其它血亲或与其共同居住或由其供养之直至第三亲等之姻亲;
c)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对该事故负责之法人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及为被保险人服务之雇员、散工及受托人;
d)因与以上数项所指之人有联系而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有权要求赔偿之人。
二、保险之保障亦不包括下列之任何损害:
a)对游艇本身造成之损害;
b)在运送、装货或卸货过程中对游艇运载之财货造成之损害;
c)因装货及卸货而对第三人造成之损害;
d)违反有关运输之规定而运载乘客时,对其造成之损害;
e)直接或间接由原子蜕变或聚变、人工粒子加速或放射现象所引致之爆炸、热能排放或辐射造成之损害;
f)在体育比赛及有关之试赛中造成之损害,但按本法规规定有特定保障者除外。
第五条
(体育比赛之保险)
一、游艇之体育比赛及有关之试赛,均须按个别情况投购保险后方得进行,该保险旨在保障主办者、游艇所有人或船长,以及游艇持有人或驾驶员等人因游艇造成事故而负之民事责任。
二、上款所指保险之保障不包括对参赛者及有关辅助组、参赛者及辅助组使用之游艇所造成之损害,以及对主办实体及为其服务之人员或其任何协助者所造成之损害,但不妨碍上条之规定。
第六条
(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
一、游艇民事责任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为澳门币1.000.000.00元。
二、如法院裁定损害赔偿系以定期金形式支付,则保险人赔偿之义务在实际价值上不超过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而该定期金之支付应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告内就采用即期给付之终身定期金方式支付之人寿保险而定之技术基础为之。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七条
(强制保险合同之订立)
一、获许可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仅得根据训令订定之统一保险单之规定及条件订立保险合同。
二、透过适用保险合同内之相应特别条款,得由保险单持有人向第三人就物质损害作部分赔偿,而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此种保障之限制对抗受害人或其继承人。
三、如拟投保之游艇因其特别特征,不属“船舶民事责任”保险收费及条件表所定之类别,或发生该表内所定之非常灾祸时,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有权限按每一情况订定保险合同之接受或续期条件。
第八条
(接受合同之特别条件)
一、当最少有三个保险人拒绝与要保人订立合同时,要保人得通过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订定接受合同之特别条件。
二、在上款所指情况下,由要保人选定或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指定之保险人,必须按该署所定条件接受有关保险,否则将被中止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六个月至三年。
三、上款所指合同之经营结余,将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确定该结余之方式及其分配标准之通告内所载之规定,分配给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人。
四、按本条所定条件订立之合同,不得有保险中介人参与,且不具备给予任何种类之佣金之权利。
第九条
(保险费之缴付)
一、在收到保险人发出之有关保险收费单时,应缴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仅在缴付保险费后,方获发民事责任保险卡。
三、在欠缴保险费时,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单权利人保险将于以挂号信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失效。
四、在上款所指之期间内,保险人不应发出民事责任保险卡。
五、如在第三款所指期间过后仍未缴清保险费,保险人应立即撤销合同,且不妨碍有权根据现行价目制度收取与所过期间相应之保险费。
六、如被保险人拖欠前保险人之保险费,保险人得拒绝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为游艇投保。
第十条
(游艇之转让)
一、保险合同之效力于游艇转让当日之二十四时终止,但在此时刻之前该保险转用于另一游艇者除外。
二、保险单权利人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尽快将游艇之转让通知保险人。
三、不履行上款所指之义务,导致合同失效。
四、游艇转让之通知书应附同民事责任保险卡。
五、如不遵守上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将事实告知监察实体,以扣押有关民事责任保险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之死亡)
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之死亡而被撤销,有关权利及义务将转移予其继承人。
第十二条
(抗辩之不可对抗性)
一、在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之范围内,保险人不得以本法规未有规定或于保险单内未作有效订定之任何抗辩、无效、撤销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抗受害人。
二、保险人以挂号信发出撤销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合同失效。
第十三条
(多项保险)
如对同一游艇按第二条之规定投有数份保险,为所有法律效力,适用该条第二款所指之保险。
第十四条
(优先赔偿)
一、凡涉及本法规所指之保险合同,将优先对身体伤害赔偿保险金。
二、如有数名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权,而赔偿总额超过保险金额者,各受害人对保险人之权利按比例减少至保险金额之总额,但不妨碍其它责任人负责赔偿超出保险金额之部分。
三、如保险人属善意且在不知悉有其它要求赔偿之情况下,对受害人缴付超出上款所指其应得之数额,保险人则无义务对其它受害人赔偿超出保险金额之余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之求偿权)
保险人在作出赔偿后,仅对在下列情况下须负民事责任者有求偿权:
a)事故为故意造成;
b)抢劫、盗窃或盗用游艇之正犯及从犯在使用该游艇时造成事故;
c)在系泊或安全条件不足或不适当之情况下抛锚或停泊;
d)已投保之游艇由不具备有关法定执照者,或处于精神错乱及醉酒状态者,又或受麻醉品、其它毒品或有毒产品影响者驾驶;
e)违反有权限当局之指示或禁令出航,或在有权限当局列为不适宜或不准停留之区域航行或停留;
f)使用功率不适合游艇之发动机;
g)游艇被用于保险合同内无声明之用途,但为拯救或支持处于危险中之船舶或人之情况除外;
h)保险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受托人或受任人又或实际指挥游艇者故意之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章 保险之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保险之证明)
一、符合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之式样之民事责任保险卡,构成投保之证明。
二、为刑法之效力,民事责任保险卡视为公文书。
第十七条
(保险卡内所载资料)
民事责任保险卡须载有下列资料:
a)保险人之商业名称及标志(徽号)
b)有关编号;
c)被保险人之姓名;
d)保险单之编号;
e)保险之到期日;
f)游艇之商标及注册编号;
g)每起事故及每年之赔偿限额;
h)注明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保险合同之效力于游艇转让当日之二十四时终止。
第十八条
(存盘之义务)
保险人须将最近十二个月内发出之民事责任保险卡之月报表或保险卡副本,以档案或磁盘纪录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之方式)
一、在有权限当局要求时,驾驶员或有义务投保之人应出示民事责任保险卡。
二、有权限当局在进行监督时,得要求出示法律规定驾驶及
航行所需之文件,以及订立保险合同之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无保险之情况)
一、在游艇造成之事故中,如:
a)不知悉责任人或不受有效或产生效力之保险保障;
b)保险人被宣告破产;
则由汽车保障基金,现改称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缩写为FGAM),根据适用法例之规定,对该等事故而引致之死亡或身体伤害作损害赔偿;规范汽车保障基金之规定保持不变,但延伸适用于本法规所规定之保险。
二、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对每起游艇所造成事故之赔偿限额,系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设定之金额确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投保之游艇之航行及游艇之扣押)
一、任何使未投购强制保险之游艇航行或允许该游艇航行者,科澳门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罚款。
二、在第十九条所指情况下,被监察实体要求出示民事责任保险卡后之八日内仍未出示者,除科澳门币2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外,有关游艇亦被扣押,直至出示保险证明时为止。
三、在发生事故之情况下,上款所指之未出示文件,将导致游艇之扣押;在缴付应付之损害赔偿后,或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之担保金后,或能证明在发生事故之当日已有上指文件,游艇之扣押方被终止。
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保险卡之不当使用)
不当使用民事责任保险卡者,科澳门币500.00元至1,500.00元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罚权限)
澳门港务局有权限科处本章所订定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之缴纳)
一、须自接到处罚裁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
二、如在上款所定之期限内不自愿缴纳罚款,则按税务执行程序之规定,透过有权限实体,以处罚裁决之证明作为执行凭证强制征收。
三、就罚款之科处,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
(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之保留)
第二十一条
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妨碍违例者倘有之民事责任及/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保险人之处罚)
如保险人不遵守本法规之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应根据适用于与从事保险业有关之违例情况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收费及条件表)
“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收费及条件表由训令订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附件游艇民事责任保险卡之式样(略)
(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㈢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编辑词条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针对交通安全严峻形势,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的工作目标,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4·17会议精神,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目录
展开
1 概述
2 数据
3 状况
3.1 交通违法
3.2 低驾龄肇事
4 三级事故
4.1 农村道路
4.2 特大事故
5 预防
5.1 安全教育
6 儿童安全
7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1 概述
儿童交通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让他们在实际道路上独立进行活动、玩耍中,避免发生交通伤亡事件等。并懂得宣传交通知识。交通安全
2 数据
中国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五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天死亡288人,每年死亡105120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 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
截至2013年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中国已经大踏步进入“汽车时代”。但是,值得社会关注并亟待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有数据显示,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伤害和死亡率在1985~1999年的15年间增长了81%。我国每年有超过1.85万名的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每天,至少有19名15岁以下的中国孩子因道路交通意外而死亡;77人因道路交通伤害而受伤。少年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居全球首位,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等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调查显示:中国75.66%的汽车内没有安装儿童安全座椅;39.95%的家长曾让孩子坐 在副驾驶位置;而43.12%的家长选择在乘车时怀抱儿童;10.05%的家长则认为安全气囊能有效保护儿童。《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作者陈辉表示,这些 都是交通事故中儿童受到重大伤害的主要原因。陈辉建议,政府部门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具体的使用条件、惩罚条例等,并加大宣传力度。
3 状况
省区
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005年,全国有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6个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降幅超过11%。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3.1 交通违法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肇事减少。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人员死亡比较突出。
3.2 低驾龄肇事
2005年,全国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共导致31534人死亡,占全部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死亡总人数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
从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大货车肇事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6.3%;其次是驾驶小客车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4.3%;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 13.3%
4 三级事故
2005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72840起,造成7668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0.6%和77.7%。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77414起,造成2204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9.4%和 22.3%。
从公路技术等级看,二、三级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总数的48.1%。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总数的6.5%,比2004年上升2.8%。从公路行政等级看,国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总数的53.7%。
4.1 农村道路
2005年,全国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22.6%和24%。全国农业人员及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总数的28.4%,比2004年下降3%;受伤107792人,占总数的22.9%,比2004年上升2.3%。
4.2 特大事故
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伤。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起,下降14.5%;死亡人数减少45人,下降5.3%;受伤人数减少172人,下降19.6%。
(一)24个省(区、市)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中,江西、广东各发生4起,山西、云南各发生3起,河北、内蒙古、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市)各发生2起。山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区、市)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起数比2004年减少2起以上。其中,四川同比减少7起,广西同比减少3起。另外,江苏、广东、青海3省同比增加2起。
(二)5月、10月份特大交通事故较多。平均每月发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5、10月份高于其他月份,分别发生了7起和6起。2005年春运期间发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比2004年减少14起,下降77.8%。
(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严重,机械故障导致事故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超速行驶导致12起,占总数的25.5%;因疲劳驾驶导致7起,占总数的14.8%;因违法超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导致事故5起,占总数的10.6%。有17起事故中存在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占总数的36.2%。此外,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导致9起事故,占总数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
(四)营运车辆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跨省长途营运客车肇事12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41.4%;中短途营运客车肇事17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58.6%。营运货车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4%和36.7%。
(五)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特大交通事故多发。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公路上发生44起,造成74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93.6%和92.3%。其中,国道、省道上共发生22起,比2004年减少2起,占总数的46.8%;县道、乡道上共发生7起,同比减少15起。高速公路上发生10起,同比增加了2起。
(六)事故形态以单方事故为主,坠车事故较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共发生单方事故28起,占总数的59.6%。其中,有21起为坠车事故,多发生在西部多山地区,占总数的44.6%。非单方事故中,发生正面碰撞事故8起,追尾碰撞事故7起,两者合计占事故总起数32.6%。(资料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通报的06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
下半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及基本工作思路。下半年,全国道路交通运量将持续形成高峰;周期性道路改造的里程增多,在一定程度将加大公路事故预防工作的难度;农民生产、生活出行增多,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仍将存在。进入7月份,持续高温天气,疲劳驾驶将对交通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暑期旅游和晨间道路交通活动增多。
5 预防
针对交通安全严峻形势,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的工作目标,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4·17会议精神,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季度要继续把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抓住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省份,解决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战略。通过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严管交通秩序上有新的突破;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检查,在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上有新的突破;加大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上有新的突破;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在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上有新的突破;深入调查研究,在认识和把握事故规律上有新的突破。总之,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消除一批客运交通安全手册安全隐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
5.1 安全教育
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识,意识能改变人的行为,行为决定了后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径。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防卫意识,才能确保交通的安全。此项工作可从系统教育和强化教育两方面来做。在系统教育上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分发《交通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在强化教育上采取交通安全活动形式,在活动体验下重点抓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请交通安全的专业人员(如交警、交通安全专家等)到课堂或者到指定地点给儿童讲授有关交通安全的专业知识,提醒学生在参与交通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当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考核,对于考核通过者授予奖励,比如“儿童驾驶证”等。
第二:给学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录像,通过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让学生吸取教训,警戒学生不要做“马路小英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拟片,使儿童更真实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后果。
第三:儿童驾驶教育馆,在特定的场馆内,儿童在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驾驶教育用的仿真小车,从驾驶员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拟训练。主要内容是学习如何应付紧急事故,学会自救与他救等方面的应急处理事态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简单包扎、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另外,为解决交通安全教育持续性问题,2008年7月,公安部科技创新计划“多媒体、虚拟现实技术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应用研究”正式立项(课题编号:2008YYCXSDST058),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实施,上海沪江虚拟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研发、设计并建设。2009年9月,项目成果初审会在上海沪江虚拟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总部举行,并通过了部级专家组评审和验收,获国家发明专利1个、实用新型专利2个、软件著作权6个,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成为公安系统推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解决方案。全国多地已建设了交通安全教育基地[2],可组织学生实地学习。
安全管理
教育提高了学生的的自觉性,但还需要良好的管理来确保其安全。学校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落实。
第一:建立交通安全小分队,由校长牵头,主抓交通安全的若干教师负责,各班班长或宣传委员为骨干,有兴趣并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学生为成员建立一支交通安全小分队。定期举办相关活动,经常在校园中巡逻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时刻提醒同学们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上学和放学时,在路口分配一位值日教师和值日学生(也可由家长协会成员或自愿者来担任),身穿橙色马夹,戴上红色手套,为学生的安全过街“发号施令”(必要时用口哨)。学生过街时成立小方队,手拿黄色小旗或者头戴黄色小帽,也可佩戴斜披在肩上的彩色绶带等作为警示信号。夜晚过街时要佩戴反光袖章或背反光的书包以加强醒目性。
第三:在学校组织同学们唱有关交通知识的儿歌,因为儿歌具有童真童趣、形象生动、节奏明快易唱等特点,易于幼儿接受,所以用浅明易懂的安全儿歌来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更容易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安全意识,教学也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
6 儿童安全
儿童交通安全是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心。上述诸点措施,我们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有选择地加以实施。相信通过大家的众志成城,儿童的交通安全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让祖国的花朵能在完善的交通管理制度下、浓厚的交通规章学习的气氛和高度的交通意识中茁壮成长,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去上学的路上,一定要有家长陪同,特别是13岁以下的儿童,严禁自己乘坐或骑自行车去上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再次感谢新闻媒体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新闻媒体继续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来关心交通安全,使公民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7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珍爱生命、创建平安校园
交通安全非口号,留住幸福无烦恼
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坑后代
珍爱生命、留住幸福,抵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无限风光在险峰,交通安全莫放松
横穿马路:一看、二等、三通过
文明礼让安全在,瞬间麻痹事故来
人要安全靠右行,车要安全靠慢行
横过公路,一慢二看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开车多一分小心,家人多十分安心
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
赌气是罪恶之源,忍让才能保证安全
损人是祸,让人是福
宁可有理让无理,不可有理对无理
行车都抢先,事故在后边
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
遵守交通法规是您对社会安宁的一份贡献
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纵有捷径——乱穿者止
超车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
礼让三分平安在,抢行一秒后悔迟
道路非比球场,不要合理冲撞
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要想效益好,安全最重要
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
穿马路越护栏,不守法是隐患
行人靠边走,车成靠右行,交通秩序好,人车保安宁
人不斜穿,不车越线,各行其道
马路如虎口,劝君多留神
行人过路要小心,提前准备防万一
安全行走的人才能走得远
宁走千步远,不冒一步险
同志,亲人盼您平安回家
㈣ 交通安全
您好,希望可以帮您:
意义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学生起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特别要提高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违规驾驶。
概述
儿童交通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近年来,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让他们在实际道路上独立进行活动、玩耍中,避免发生交通伤亡事件等。并懂得宣传交通知识。
数据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与2007年相比,分别下降19%、10%、25%、15%、39%。 中国每5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天死亡280多人,每年死亡10万多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 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所以每个人都必须珍重生命,注意安全。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中国已经大踏步进入“汽车时代”。但是,值得社会关注并亟待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有数据显示,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伤害和死亡率在1985~1999年的15年间增长了81%。目前我国每年有超过1.85万名的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每天,至少有19名15岁以下的中国孩子因道路交通意外而死亡;77人因道路交通伤害而受伤。少年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居全球首位,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状况
省区
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多2005年,全国有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6个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降幅超过11%。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肇事减少 2005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417355起,造成91062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92.7%和92.2%。因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及行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20090起,造成4207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4.5%和4.3%。因超速行驶导致16015人死亡,比2004年下降13%;疲劳驾驶导致2566人死亡,同比下降16%;违法超车、会车导致6871人死亡,同比下降11.8%;违法占道行驶导致4488人死亡,同比下降19.8%。超员客车交通事故导致3039人死亡,同比下降 19.5%。大货车、小客车和摩托车肇事突出,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减少 2005年,大货车肇事造成21505人死亡,占总数的21.8%;小型客车肇事造成20340人死亡,占总数的20.6%;摩托车肇事造成20774人死亡,占总数的21%。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肇事共造成9874人死亡,占总数的10%,同比下降12.1%。 2005年,营运车辆肇事135114起,导致38752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0%和39.2%,与2004年相比分别下降16.3%和 6.1%。其中,营运客车肇事51247起,导致1056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11.4%和10.7%,同比下降19.9%和10%。另外,2005年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403起,导致268人死亡,与2004年相比分别下降3.2%和15.1%。
低驾龄肇事比例
2005年,全国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共导致31534人死亡,占全部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死亡总人数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 从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大货车肇事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6.3%;其次是驾驶小客车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4.3%;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 13.3%
二、三级事故突出
2005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72840起,造成7668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0.6%和77.7%。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77414起,造成2204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9.4%和 22.3%。 从公路技术等级看,二、三级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总数的48.1%。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总数的6.5%,比2004年上升2.8%。从公路行政等级看,国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总数的53.7%。农村道路
2005年,全国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22.6%和24%。全国农业人员及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总数的28.4%,比2004年下降3%;受伤107792人,占总数的22.9%,比2004年上升2.3%。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伤。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起,下降14.5%;死亡人数减少45人,下降5.3%;受伤人数减少172人,下降19.6%。 (一)24个省(区、市)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中,江西、广东各发生4起,山西、云南各发生3起,河北、内蒙古、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市)各发生2起。山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区、市)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起数比2004年减少2起以上。其中,四川同比减少7起,广西同比减少3起。另外,江苏、广东、青海3省同比增加2起。 (二)5月、10月份特大交通事故较多。平均每月发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5、10月份高于其他月份,分别发生了7起和6起。2005年春运期间发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比2004年减少14起,下降77.8%。 (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严重,机械故障导致事故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超速行驶导致12起,占总数的25.5%;因疲劳驾驶导致7起,占总数的14.8%;因违法超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导致事故5起,占总数的10.6%。有17起事故中存在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占总数的36.2%。此外,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导致9起事故,占总数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 (四)营运车辆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跨省长途营运客车肇事12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41.4%;中短途营运客车肇事17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58.6%。营运货车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4%和36.7%。 (五)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特大交通事故多发。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公路上发生44起,造成74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93.6%和92.3%。其中,国道、省道上共发生22起,比2004年减少2起,占总数的46.8%;县道、乡道上共发生7起,同比减少15起。高速公路上发生10起,同比增加了2起。 (六)事故形态以单方事故为主,坠车事故较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共发生单方事故28起,占总数的59.6%。其中,有21起为坠车事故,多发生在西部多山地区,占总数的44.6%。非单方事故中,发生正面碰撞事故8起,追尾碰撞事故7起,两者合计占事故总起数32.6%。(资料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通报的06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下半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及基本工作思路。下半年,全国道路交通运量将持续形成高峰;周期性道路改造的里程增多,在一定程度将加大公路事故预防工作的难度;农民生产、生活出行增多,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仍将存在。进入7月份,持续高温天气,疲劳驾驶将对交通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暑期旅游和晨间道路交通活动增多。从2001年至2005年交通事故统计数据看,7月份平均发生交通事故52803起,死亡人数在7700人至8900人之间,平均死亡8438人,占全年总死亡人数的8 %,高于3月、4月、5月、6月;平均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其中平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2起。 针对交通安全严峻形势,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的工作目标,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4·17会议精神,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继续开展专项整治。第三季度要继续把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抓住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省份,解决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战略。为此,公安部决定从7月1日至9月30日,在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9省(区、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通过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严管交通秩序上有新的突破;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检查,在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上有新的突破;加大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上有新的突破;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在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上有新的突破;深入调查研究,在认识和把握事故规律上有新的突破。总之,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消除一批客运 交通安全手册
安全隐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 再次感谢新闻媒体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新闻媒体继续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来关心交通安全,使公民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人员死亡比较突出。 据了解,2004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相对集中在春运期间,地点相对集中在西南部地区,仅在春运40天内,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事故18起,占总数的32.7%……
交通安全常识
一、 车、船事故 车、船发生事故,而自己又在其中,这时应该怎么办?
1. 首先,要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应迅速辩明情况,寻找应付的办法。
2. 车、船撞击事故,如果你能在撞击关的短暂时间内发现险情,就应迅速握紧扶手、 椅背,同时两腿微变用力向前蹬地。这样,可减缓身体向前的冲击速度,从而降低受伤害的程度。
3. 如果意外事件发生得特别突然,那么就应迅速抱住头部,并缩身成球形,以减轻头 部、胸部受到的冲击。
4. 如果你乘的车不幸翻倒,切记不要死抓住某个部位,只有抱头缩身,才是上策。
5. 在乘的车等高速交通工具时,坐位上都配备有安全带,可不要小看、小瞧细细的带子,它能保护你的生命。根据世界各国交通事故调查结果,澳大利亚安全带使用率为87%,死亡人数减少比率为15%-20%;英国安全带使用率92%,死亡减少24%。
二、 骑自行车如何注意安全
1. 我国交通法规明文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能骑车。但城市骑车的12岁以下儿童不少,因此中小学生骑自行车,就成为我国交通事故的一个高发点。因此,必须加强对中小学生在这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骑车安全意识。
2. 现在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赛车、山地车等多了,发生事故的比例也增多了。 所以,不要骑快车、追尾、超车等。
3. 过马路时要下车,应走人行横道。要学会估测来车与自己之间的安全距离,当车 辆正在行驶时,你与来车距离15米时不能抢道,25米以上才较安全。通过郊外马路时,要与来四距离大于40米以上才能通过。公路上骑车,千万不要抓住正在行驶的机动车,以免车速过快、不稳而摔倒,或因机动车突然刹车而被撞伤。
4. 骑车不慎将要跌倒时,与其拼命保持平衡,还不如索性摔倒。因为勉强保持平衡, 就忽视了自我保护,往往导致严重的挫伤、脱臼或骨折等后果。所以,遇到意外时,迅速地把车子抛掉,人向另一边跌倒。此时,全身肌肉要绷紧,尽可能用身体的大部分面积与地面接触。不要用单手、单肩或单脚着地。
三、 特殊交通事故的防御
有一些交通伤亡事故,并不是发生在宽阔的马路上,而是在小街、胡同内和居民居住区。在新疆某部队发生了一起事故,那是在部队的家属楼前,一天临时停了一辆解放牌卡车,司机去楼上办事。司机办玩事下楼后,上车就发动倒车,有一儿童钻到车子下玩耍,来不及跑出,当司机听见"嘭"的一声,下车一看,儿童的头已被压扁而死亡!
另外,北京市门头沟区有一小孩在街上玩耍,一辆货车出胡同口拐弯,司机来不及刹 车,这一小孩不幸被压死。 在城市,放学后学生玩的场所比较小。马路上踢球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交通 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稍有疏忽,就会酿成大祸。我们在马路边、胡同口、能进出车辆的家属院等地方玩耍时,一定要警惕车祸的发生。
减少交通事故,首先解决认识问题,一定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如陕西省清漳县城关第 二小学在1996年元月1日开学第一天,全校450名师生在操场上举行了新学期第一课--交通安全课。学校还制定《步行须知》《骑车须知》《路队须知》等规章制度,准备定期请交通民警到学校授课,并用播放录像、举办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使学生人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个个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这些,就是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识的好办法。
四、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1. 指挥灯信号:
(1)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拐变的车辆要避让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 人通过;
(2)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通停车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 人可以继续通行,但要服从警察的手势,确保安全;
(3)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 人行横道信号灯:
(1)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3)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3.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穿越马路,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遵守信号的规定。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2) 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天桥或地道;
(3)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渐、猛跑;
(4) 不准跨越、倚坐路边护栏;
(5)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交通规则:
(1) 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先下后上;
(2) 不准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粗汽车;
(3)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
(4) 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站立、手伸出车外和跳车,手应抓牢车上固定的物体或安全带。
5.乘水上交通工具和火车时,应遵守船舶和火车的交通安全规定。
㈤ 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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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与交通安全安全驾驶4要素包括哪些?
公司业务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车辆由公司配置,车辆每行S驶5000公里要进行保养、检查(更换机油,空气、汽油滤消器、发动机机油),保证车辆安全、卫生、整洁。
㈦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篇 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实施与应用
第一章 道路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章 反不正当道路运输竞争法规实施应用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应用
第四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第五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第六章 公路运输合同实旋应用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应用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与交通事故理赔
第九章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应用
第十一章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应用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应用
第二篇 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五章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章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七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第八章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
第九章 汽车租赁业管理
第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篇 道路交通旅客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二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三章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
第四章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第五章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
第六章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七章 汽车客运站管理
第四篇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章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
第三章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五章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
第六章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七章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第八章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公路汽车霉担赁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
第十章 汽车零担货运拈站务管理
第五篇 道路运输规费与运输价格管理规范
第一章 车辆购置税
第二章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
第四章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第五章 公路运价管理
第六章 汽车客、货运站收费规则
第七章 汽车运价规则
第八章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第九章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第六篇 道路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第三章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
第四章 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
第五章 特殊项目下的汽车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八章 汽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七篇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政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管理规范
第四章 道路运输证牌与票据管理规范
第五章 道路搬运装卸管理规范
第六章 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业管理规范
第七章 道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范
第八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管理规范
第九章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管理规范
第八篇 公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
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范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规范
第五章 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管理规范
第六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
第七章 路政内业管理规范
第八章 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
第九章 路政管理行为规范
第十章 路政行政处罚规范
第十一章 路政复议
第十二章 路政诉讼
第十三章 路政法律文书
第九篇 高速公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
第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四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规范
第五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设备及内业管理规范
第六章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范
第七章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第八章 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
第九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十章 高速公路路政违章与处罚规范
第十一章 高速公路路政复议
第十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讼
第十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法律文书写作规范
第十篇 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运输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运输车辆结构、性能与行车安全
第四章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五章 车辆安全行驶基本规定
第六章 特殊交通环境条件下行车安全
第七章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十一篇 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违法经营处罚案例解析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综合检测处罚案例解析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道路案例解析
第四章 未取得经营许可(“黑车”)处罚案例解析
第五章 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不当案例解析
第十二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管理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
第十三篇 道路交通运输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案情分析
第十四篇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制度
第十五篇 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家强制性条文
㈧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要有哪些管理制度
1.客运业务管理
如: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不同的客运业务,他的限制要求是不一样的: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车客运;(2)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3)三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班车客运;(4)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2.车辆数量和车型统筹管理:
对运输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及噪声和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的综合性检测,具体检测内容有:发动机性能、底盘输出功率、等速百公里油耗、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悬架效率、前照灯性能、排气污染物、噪声、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等。
3.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管理:
: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③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④申请单位的名称等。
4.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性是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核心要素,安全性是指旅客上车后,经途中运行到目的地的全部运输过程
不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车事故。尽管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特性还包括及时性、方便性、舒适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但安全性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这既关系到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与行车相关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对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查,是交通部门应当也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关系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营运的保障,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者操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
㈨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均要有会议记录。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总结本企业近期内安全工作的成绩及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布置下阶段的工作和任务,有效地开展安全活动。
二十四、安全学习日制度
安全学习日活动每周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是:组织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传达、学习有关安全行车的法规、文件、交流、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剖析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方法,并贯彻实施。驾驶员每月学习不得于2次,要有本人签名的原始记录。
一、 教育与培训制度
组织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车检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天,教育培训的主要项目有:①交通法规教育,②职业道德教育,③安全行车知识教育,④事故案例分析,⑤乘务服务标准及岗位职责,⑥车辆回场必检业务常识和应注意事项。
二十五、车辆管理制度
(一) 严格执行交通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做到车辆来源合法,手续完备,证照齐全,按要求投保,强化车辆保障能力和管理。
(二) 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使车辆保持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营运。
(三) 认真督促驾驶员做好也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搞好日常维护。要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设施,对车辆的安全部件要逐次检查登记,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车方凭证向车站报班。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和车辆不准进站配载,不准营运。
(四) 要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作业规范,做好维护、修理作业和轮胎使用规定,确保车况良好,附属用具设施齐全有效。不准使用无厂牌、无标记的伪劣零配件。
(五) 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单车台账、统一格式、记录型号、使用数据、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维修技术等。
(六) 车辆技术档案要做到一车一档,每辆车的档案包括,①购车发票,②道路运输证,③车牌及线路牌,④行驶证,⑤进站证,⑥车辆押金单,⑦责任经营者及转包记录,⑧车辆变更记录,⑨路费,⑩保险单等。
二十六、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凡新招聘的驾驶员都要通过政治思想、驾修技术、身体素质在方面考核,严格审查从业资格,驾驶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行车、业务知识、劳动纪律教育,录用后应经过1-3个月的熟悉试用阶段,试用合格后,方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
(二)、严格加强车辆驾驶管理,抓好驾驶员安全行车可靠性鉴定,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政治思想、交通法规的教育、培训,使广驾驶员遵纪守法,尊客爱货,服从 管理,热爱本职,遵章行车,自觉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
(三)、要督促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前自觉检查车辆牌证、行车路单、客货票据及随车安全设备、工具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乘客人数是否超员或漏员,检查核定行李情况,严禁“三品”上车。
(四)、要经常性地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姿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驾驶员生活,并给予必要帮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不断地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要注意劳逸结合, 防止驾驶员疲劳开车。
二十七、(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六)、建立驾驶员技术档案,做一人一档,每名驾驶员档案包括:①驾驶证,②从业资格证,③身份证,④招聘考核原始记录,⑤聘用合同,⑥风险抵押金单,⑦安全公里记录,⑧奖励表彰记录,⑨事故责任者检讨书,⑩处罚决定等。
二十八、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三项。其中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主要包括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行车事故档案做到一事故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资料包括:①事故现场图,②事故报告,③事故责任认定书,④索赔资料,⑤肇事驾驶员检讨书,⑥事故责任者处理报告,⑦整改措施。
二十九、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制定行车安全考核招标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建立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年头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小结,年尾有考核总结表彰。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活动,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十、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生产作业场所和生产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要做好详细记录和签章手续。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方案及时整改。同时,对重点车队、重点驾驶员、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季节进行重点监控管理。
安全检查还包括对车辆进行动、静态检查和每年的年审、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十一、车辆安全风险抱抵押制度
(一)、安全风险抵押标准:大客车10000元/辆,中巴客车5000元/辆。
(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属单位可先从该车风险抵押金中提款垫交,责任经营者事后补充缺额。
(三)车属单位设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点挪用。
(四)责任经营者退出经营时,车属单位应将抵押金如数退还,不得拖欠。
三十二、驾驶员行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车属单位经考核聘用驾驶员后,驾驶员必须交纳行车安全风险抵押金,购买驾驶员安全行车保险后,才能正式上岗。
(二)受聘驾驶员要交纳行车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2000元/人。驾驶员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车属单位可按其应负责任的比例从抵押金中支付,驾驶员违反车属单位规定需实施经济处罚时,也可以抵押中扣除,事后驾驶员必须及时补足。解聘驾驶员,应退抵押金。
三十三、车辆安全互助金制度
(一)、各车属单位要设立安全互助金,落实监管人员,设立专门账户,严格使用程序、互助金金额留作积累,不再退还。
(二)、安全互助金收款标准,根据车辆质量和车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客车每月200-400元/辆,中巴客车每月100-200元/辆。
(三)运输单位结互助金的使用、互助金发放标准应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公布于众,监督实施。
(四)、车属单位每年应从互助金的总额提取20%作为安全活动经费。
三十四、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一)、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要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检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单位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四)、长途客车每班次进行一次安全例检,短途客车每天进行一次安全例检。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三十五、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管理制度
(一)、根据(粤安监[2009]69号)文要求,本市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经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教练车全部要安装和使用符合省标准以上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GPS).
(二)、车属单位要建立GPS监控平台,成立GPS监控小组,对本单位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三)、每个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应统一选择一个GPS营运商经营,以便于管理和监控。
(四)、各运输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奖惩规定,对超速行驶和绕道行驶等违规行为的车辆进行惩罚,确保行车安全。
三十六、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车属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交通局。
(二)、凡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车属企业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交通局,并立即填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事故责任认定后,运输企业应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情况上报交通局。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填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每月的月报表要在次月2日前上报交通局。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漏报的单位责任人,要作出严肃处理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奖资格。
三十七、奖惩制度
建立安全机构,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对安全行车、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受到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㈩ 旅游车安全防范措施
我公司结合实际,通过分析研究,部署了压减交通违法行为的九项措施,实行以来确保了行车安全形势的稳定。
1、提升安全行车思想认识高度
把安全行车上升到构建和谐企业,迎奥运、创建文明行业的思想高度,引导全员充分认识到安全行车的极端重要性,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树立安全第一、安全事关全局的思想观念。
2、强化安全行车意识和技能教育
举办违章驾驶员工作质量提高班、组织驾驶员参观事故展、聘请交通执法人员授课、以公布线路违章多发地点、摄像头和悬挂横幅、书写板报、张贴言语温馨的安全“小贴士”等宣教方式,营造良好的安全行车氛围,使驾驶员处处能接受到安全教育,时时想着安全,把安全行车落实在行动中,反映在效果上。
3、开展隐患排查和实时监控并举
每周六、日为安全行车隐患排查日,对所属线路实行营业时间内的全过程安全监控,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三个到位”的方法处置,即: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当事驾驶员受教育到位,其他驾驶员知晓并引以为戒要到位。
4、加大考核力度与加强组织督导并重
将原来的违章考核指标改为按件数考核,按上月违章的件数,每月必须递减1件,直至消灭违章,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按车队交通违法行为的件数,增加专业管理人员经济扣罚比重;对每月交通违法行为最多的车队,车队长、党支部书记在公司安全专业会上接受质询,提出整改措施;对交通违法行为超标车队,依据当月违章超标的比例,公司向其出具“黄牌”或“红牌”警示、惩戒。“黄牌”的车队队长要向公司做出深刻检查和递交整改报告;对“红牌”的车队,在除上述惩戒方式,还将派进工作督导组,帮助和督促车队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安全行车激励机制
对于年度内消灭交通违法行为或在安全行车管理上有创新且有经验可总结的车队,进行通报表彰,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其好的工作经验及方法。
6、将贯标认证工作与安全行车有机相结台
运用ISO 9000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行车管理,从编制作业指导书入手,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整改循环往复的工作程序,提高专业人员工作质量,强化安全行车管理。
7、把好驾驶员“入口关”和坚持教育培训
结合票制票价改革和线网优化调整工作,对于需要分流的驾驶员,采用公布用人单位信息,驾驶员自助择线路上岗的办法,使分流驾驶员在心态上能够保持舒畅、平和,从而保证安全行车。
8、制定新车安全行驶措施
针对大批量的更换新车,制定出台了新车安全行驶“七必须、七不准”措施,并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手段,使驾驶员知晓率、执行率达到100%,确保新车行车安全。
9、发挥组织优势查找行车安全隐患
以“查找我们工作中的安全行车隐患”为题, 召开团员青年和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从各个层次,各个角度深层次的查找安全行车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为强化安全管理谏言献策。
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措施的实行,我公司的安全形势迅速好转,安全行车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