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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安全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2-01 21:57:59

❶ 2020年危化品运输车辆新规定具体内容

一、迅速行动:

全力做好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加强港口危化品储存和作业安全管理,强化港口危化品集中区域重大风险评估和管控。

严格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严禁超范围、超能力和船舶带病运输;加强危化品车辆停放、船舶停泊安全管理。

二、举一反三:

全面加强行业其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紧盯长途客运班线和跨省旅游包车运输风险,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危险品进站上车和大客流安全风险。

客渡船、客滚船、旅游船和邮轮等涉客运输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风险,公路水运工程高危施工和驻地安全风险,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火灾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压实责任:

切实抓实抓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行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迅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全力补短板、固底板、强弱项、堵漏洞,着力推进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超前部防:

切实抓好防汛防台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夏季汛期,自然灾害多发、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特点,加强信息跟踪和形势研判,强化预防预警,创新监管服务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五、强化应急:

科学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加强应急值守待命,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❷ 关于旅游包车前的安全检查用什么资质可以办理

1.证件不可少
包车时一定要查看司机的相关证件,营运证、驾驶证、职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保险等证件都需要有效。汽车租赁市场上有很多车辆没有相关证件,一上路就是违规的,所以一定要查看清楚司机们的证件。
2.租车价格要标准
司机乱报价现象是租车包车市场的一大弊端,有的是明面上调高包车租车价格,有的司机确实使用“非常手段”调高价格。经常看到类似:包车旅游在中途被司机抬价,不加价就中途给人放下的文章,因此租车价格很有学问,高了,用户感觉不划算,低了,用户害怕包车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在正规租车网站查询标准的包车租车费用,能够放心的在线预约车辆。
3.规划好路线
包车旅游路线很重要,不同地方的地形不一样,有的地方如果没有规划好路线,一趟包车旅游有大半天都有可能在路上。要找当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对当地地形相当熟悉。

❸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解读

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对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为了便于公众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有关内容,现就本次修改的背景、基本情况和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修改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道路包车客运需求大幅增长,各种包车客运形式不断涌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出行需求。截止2011年,我国包车客运客车近12万辆,比2006增长70%,包车客运已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一个重要增长点。同时,随着包车客运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包车客运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空白包车证满天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导致包车客运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交通运输部先后联合公安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等文件。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也对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因此,交通运输部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要求相适应。同时,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制定了《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要求》,编制了《包车客运标志牌二维码识别软件》。 修改情况说明 原《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十二、六十三和九十条,本次修订进行了以下修改。(一)修改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及管理机构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二款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第三款为“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现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第三款删除。修改理由:把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修改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同时把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机构明确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得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管理权限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使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由县改为市,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删除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在客源所在地进行备案的要求,统一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及管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包车客运属地管理。(二)加强省际包车客运信息化备案管理原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第二款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现将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修改理由: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管理,促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升级。通过建设完善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省际包车客运的运行情况,科学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加强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包车客运企业通过互联网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包车客运市场的现代化、规范化程度。(三)加强客运包车违规行为处罚原第九十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涉及包车客运的第三项为“(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现将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修改理由:包车客运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本次修改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客运包车的违规处罚范围内,以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的经营,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四)修改标志牌式样及制式规范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了调整。修改理由: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需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备案信息。因此,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制式规范进行调整,以适应信息化管理模式。

❹ 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附件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序号 行业
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打击措施及要求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1 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7.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9.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贵州保监局
2 非煤
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1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
3 尾矿库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7.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4 道路
交通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7.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8.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9.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5 建筑
施工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7.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贵阳电监办
6 危 险
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7.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烟花
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6.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7.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6.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6.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7.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种
设备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6.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7.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8.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9.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11 冶金
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6.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❺ 旅行社租用没有旅游包车牌的车辆承载旅游团队,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什么条款进行处罚

有色租用了没有旅游包车的车辆,承载旅游团的游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吗?当然是可以正常值,可以的,因为我们旅游给包车是可以以

❻ 开展高速公路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盔一带##中山交警一线#我市开展高速公路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乘客不系安全带也将依法处罚款50元

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我市将开展高速公路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0元,记2分,乘客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罚款50元。

安全带可以防止交通意外事发时驾、乘人员被抛出车外,或有效阻止驾乘人员不与方向盘、仪表板、档风玻璃等车内设施发生撞击,减少伤亡程度。

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从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市公安交警部门将结合冬季行动,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高速公路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同时结合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安全带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驾驶人和乘客安全带使用率,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行动期间,全市交警部门将以每周五为集中整治日,依托交警执法站、临时执勤点、出入口、服务区,布置警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其他时间各区镇交警大队将根据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和事故特点,采取日常严管与集中打击、现场查处与非现场查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整治的重点路段和时段,对驾驶人、前排乘客、后排乘客和其他配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客系安全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执法,从严查处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执法代码、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促使机动车驾乘人员,特别是大客车乘客、小型汽车后排乘坐人员养成系安全带习惯。此外,交警部门还将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驾驶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其间,交警部门还将邀请记者随警作战、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整治行动,并收集违法信息进行集中曝光,加大对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宣传报道,全力拓宽系安全带的宣传面和知晓面。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200元,记2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200元;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50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❼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怎么写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的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整治行动,确保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坚决将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县(区)运管所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明确查处重点、范围和步骤,落实责任和措施,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打击相结合、平常时段与重点时段相结合等方法,强化对重要时期、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整治行动。重点依法打击或查处下列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不按从业资格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使用不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5、站场经营者不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检查“三品”、进行车辆安检和出站复核登记的;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

7、瞒报事故的;

8、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长途客班车未按照省局要求,设立中途司机休息点的(800公里以上);

10、驻站管理未履行职责的;

11、其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行动。着重开展以下教育活动:

1、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营运客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职业化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客运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的强化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特殊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导运输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培育本质安全型企业。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强化第一责任和责任第一,落实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把安全生产与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放到同等的位置上认真抓好,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切实增强齐抓共管合力。道路运输系统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措施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各县(区)运管所要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今年以来,我市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切忌骄傲,要认真汲取2009年“10.2”、2010年“5.13”、“9.4”、“10.20”事故的教训,提高防范安全事故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一是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即将召开永州到广东方向的车辆较多,安全防范责任非常重大;二是天气炎热,近期湖南常处于4
0度的高温状态,车辆易发生机损事故;三是铁公竞争激烈,道路旅客运输量减少,经营者重收入轻安全,易出现超载、超速的现象。在这种自然环境和市场环境情况下,更要求我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运管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运输企业要从讲发展、讲生存的角度,切实抓好安全。各县(区)运管所、运输企业一把手要负起总责来,把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立即行动,广泛动员,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区)运管所要注重行业安全监管,严格督促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着力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各县(区)运管所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法定保险的落实;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营运车辆GPS动态监管。

(八)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履行职责。各县(区)运管所要加强运管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教育,加大对行业安全监管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要培养、选拔一批熟悉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业务能力强、安全理论知识丰富的运管人员,组建一支专业型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并赋予履行职责必需的职权,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时时监控、处处监控之下。在抓好行业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加强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意识、操作技能和防范能力。

三、工作步骤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整个“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5日~8月10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意义。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举办知识讲座、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考试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普及安全行车知识,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运输安全意识,自觉参与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20日)。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8月21日~9月26日)各单位要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排查隐患,采取特别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确保长途客车驾驶员中途休息。对所有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客运车辆,道路企业要设立中途休息点,确保驾驶员中途休息制度落实到位。对凌晨2点到5点的班车,必须进休息点休息。中途休息点的地址选定按“谁经营、谁设置”的原则进行。有长途客车的客运企业要制订中途休息点设置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同时上报市运管处和省局客运科。市处派专人进行实地现场勘查,省局将进行抽查。凡未设立驾驶员休息点的长途班车,一律实行整改,暂时取消企业该班线的经营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2、狠抓源头安全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抓好源头管理工作。运管所要严格考核驻站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责任,监督车站落实防超载、防“三品”上车、防车辆“带病行驶”等各项安全措施。客运站必须确保“三品”检查仪正常使用。凡发生“三品”检查仪末正常工作、乘客未经安检上车、车辆未经安检或安检不合格出站及站内超载等现象的汽车客运站要进行整改,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车辆所属公司在整改期内停止新增客运班线。

3、牌证发放符合要求。重点加强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发放管理,牌证发放审批权上收一级,按照“谁审核、谁签发、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县运管所发放的牌证必须由县运管所主要负责人签发,市处发放的牌证要由市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县(区)运管所都必须使用“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打印省、市际加班、包车以及市际旅游纸质客运标志牌,凡未使用省局打印系统打印的牌证,一律视为无效证件。各所要严格核实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做好牌证发放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博安网-事故安全隐患排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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