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车辆赔偿车价判决
① 返还原物纠纷法院判还车辆伿被告拒不返还
因法院违犯程序法,故意错判,将原告两万九千元的汽车变卖一万八千元。裁定书上评估价是七千五百元,法官从中私自赚利一万多元。还错判原告付给被告第三人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八十五元七角四分钱。被告第三人彻底败诉,直接侵权汽车责任人董忠海彻底败诉。九七年六月三日扣押到岷县法院的汽车。法院给我拒不返还。还有汽车到至今的每日误工损失。拒不赔偿?
② 车辆折损费法院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首先,新车的折损费以及误工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其次,因交通费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费用可以赔偿到什么程度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你的车坏了没办法开,你打车上班和做公交车上班哪个是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你打算起诉一定做好证据的保留,打车票和公车票都要保存好。
最后,你的新车在4S店修理了还能看出痕迹?是不是4S店没有换件直接进行维修的?定损定的比较低?一般走保险的话都是能换则换,能换的件一定别修,看看4S店是否妥善维修了你的车。
。一、车辆折损费一般法院是会支持的,不过具体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折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实际损失,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法院会酌情判决。
③ 法院判决反还车辆不值原价怎么办
要看你的具体诉讼请求:如果你在起诉状上仅要求返还车辆,那么你没有理由上诉;如果你除了要求返还原车辆之外,同时要求补偿差价或者赔偿损失,如果认为判决不合理,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④ 我和保险公司都是被告,判决后我拿出我应该拿的钱,可以拿回车吗
首先要看判决书判决你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分配,只要不是连带责任,你承担了你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你可以要求取回车辆。第二,要看原告是否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是否是对你的车辆进行了全额保全(起诉赔偿的金额)。如果是,那就看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到位。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支付赔偿金,法院或许不予解封,不予返还车辆。第三,如果车辆价值远远高于你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你可以要求对超出部分予以解封,这样就可以取回车辆。
⑤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的车辆已经被多次买卖,怎么追回
追不回的话,折价赔偿啊
⑥ 十个月未按判决书返还车辆,该赔多少延迟履行金
你的情况属于非现金类迟延,计算有一定柔性。具体仍然由法院判定。
延履行金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起算时间上的确定,其二是计算标准上的确定。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⑦ 新车被撞,法院支持车辆折旧费赔偿吗
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会支持赔偿折旧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7)返还车辆赔偿车价判决扩展阅读
本报讯价值百万的名车买后一个月还未上牌就被撞,由此引发巨额赔偿纠纷。原告除了主张21.5万元的维修费外,还要求肇事方承担车辆折旧费3万元。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赔偿维修费全额的诉请,折旧费诉请未获支持。
2014年2月15日23时50分,长深高速(宁杭)方向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与同车道吴某驾驶的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无号牌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工程公司将其受损车辆拖至某修理厂修理,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按修复标准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5万元。
市政工程公司将肇事货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主张经评估确认的车辆损失21.5万元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才以高达145.5万元的车价购置这辆玛莎拉蒂轿车,购车仅1个月还未来得及上牌就发生本次事故并造成较严重的车损。
“玛莎拉蒂轿车经修理后的安全性能等方面可能达不到原车出厂标准,更何况出了事故的车就会贬值很多。”为此,市政工程公司主张,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应额外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则认为,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市政工程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21.5万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书为证,应予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折旧费,因未能提供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钱晋闫文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网—百万名车被撞引发纠纷
⑧ 判决抵押无效返还车辆,对方拒不返还,是不是就能构成侵占罪
法院已经判决第三人返还车辆,如果第三人拒不返还,不能自诉第三人侵占,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⑨ 请问车辆推定全损后,我可以拿到多少的赔偿,具体怎么计算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 残值。
1、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2、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
3、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
4、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具体到个案差异较大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5、按照惯例解释,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
(9)返还车辆赔偿车价判决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规定:
1、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1)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1)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网络
⑩ 民事案件中被告把原告的车子过户,法院判决被告无效过户,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过后被告拒绝返还车辆,法院
扣车 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