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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 2021-08-08 09:29:19

『壹』 买车纠纷,汽贸公司是否价格欺诈

我遇到的情况基本和你一致!我所购买的是迈锐宝2.0豪华版,官方指定价格是179900元,2012年10月份正好这车优惠两万,优惠后价格是159900元,实际成交价格也是159900元,而4S店所提供给我的是2.0“导航版"。所谓的“导航版”只是商家在舒适版的基础上加装了非原车远光氙气灯,非原车皮革座椅以及非原车导航及倒车影像。
前几天刚和4S店协商完,他们不给我处理,我正在向工商局投诉。目前持有购车发票(购车发票写着厂家指导价179900,实际成交价159900)、合同(购车合同中附送的装具里不含导航、倒车影像、远光氙气灯)、以及4S店不予处理原因的录音等证据。
目前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以4S店也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4S店将非原装车销售给消费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以上是我的建议,望能够帮得到你

『贰』 二手车被4S店当新车卖,4S店是否属于有欺诈行为,如何进行索赔

二手车当新车卖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买车价格欺诈扩展阅读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叁』 去4S店买车,什么情况属于欺骗消费者

4S店套路多了,本来说不要押金但是他不写是保险押金,一旦给缴纳了说是汽车优惠款,如果你不在那里续保就不给你退这个钱

『肆』 已签订了购车合同,发现存在欺诈行为,能全额退款吗

不仅可以全额退款,还能够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金,法律依据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要拿到赔偿金,最重要的证明这是欺诈行为。

『伍』 购车后第二天就搞活动降价,消费者如何申请赔偿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平台提供此类服务值得鼓励,但目前并无规定要求平台提供价格保护,这属于平台的自愿行为,不能强制要求所有平台都这么做。

『陆』 购车合同作假算欺诈行为吗

购车合同作假当然属于欺诈行为了,任何作假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这种作假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柒』 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经协商,约定价格为X元,车辆交付。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离合器故障、发动机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随车不带千斤顶、电子扇不能运转等故障。经检验,该车发动机不是日本原装三菱机,而是东风二汽发动机。因退货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A以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A提供如下三份证据:第一,B公司宣传单,上面印有“会员卡系列8.98万元起,11.38万轻松拥有三菱动力”,“主要配备三菱高效能2.4L电喷发动机”字样,B公司予以承认。第二,车的方向盘及四轮轴外侧均有三菱标志的照片。第三,销售人员C的谈话录音及该录音书面材料。该“谈话录音”中明确说明:“是日本原装机器”,“绝对是三菱机器”,而且告诉A,方向盘上打的标志是合资标志,但主要是代表发动机的标志。C对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向A销售汽车时,隐瞒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真实情况,使A在购买车辆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车,故应认定B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A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心理考虑,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消费,其从选看车型直至交付车辆期间,应该查验发动机,特别是对发动机上显著位置标明的东风标志也应予注意,因此,对A主张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 争议焦点: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这一判断的因素除对证据的认识之外,其实还有判断者的价值倾向。 关键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三份证据逐一分析后认定,三份证据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证明B公司在销售中具有欺诈行为,甚至以证据三(C的谈话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为由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证据评价: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法院的证据评价过程存有不当之处。证据三要证明的并不是A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是B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性陈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明显不是在对症下药。此其一。 其二,将上述三份有机联系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不符合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都会在一定的方面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印证。单独的其中一份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所以单看这份证据,可能并不会确信要证事实一定为真。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如果这份证据证明到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证明到要证事实的其他侧面或其他部分,或者这份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证达到所要求的证明度,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提升法官对要证事实的确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综合全部的证据认定事实。 其三,关于所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让法院确信要证事实为真的问题,当事人常常觉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能服判。 经验法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否证明B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具有欺诈行为。这个问题虽然是属于法官心证的范畴,但并非不能检验、不能监督,因为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这一内在的客观性制约即为经验法则。 首先,经验法则作为人们一般经验的归纳或抽象,由具体证据显示出来的已知事实不过是同种经验的又一例而已。法官从证据或已知事实出发选择经验法则必须受两者之间这种内在联系的制约。同时,运用特定的经验法则在评价具体的证据并就要证事实作出判断时,也必须受人们关于该经验法则内容及盖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约。 其次是左右事实认定的价值立场。二审法院认为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额的消费中,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从而否认B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的立场很像庞德为我们描述的严格法阶段的立场: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给予保护。如果他做了一笔愚蠢的交易,他必须像个男人一样去履行义务,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为,那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为之。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观念不能再被坚持已毋庸赘言。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首先从欺诈主体的行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诈人的抗欺诈能力来考验整个社会对欺诈的承受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汽车的资讯比较复杂,汽车销售公司一般都会聘用有专门知识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能依靠销售商的宣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汽车的显著标志来进行选择,在此情形下,顾客的购买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销售公司以及其销售人员的依赖。本案中B公司的宣传单和其销售人员C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欺骗性的宣传和讲解,导致A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如果因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而判决B公司不成立欺诈,无疑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肯定,对顾客来说也是一种苛求。本案也让我们联想到常被曝光的房产销售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从理论上说此种宣传单系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司法应勇于发现受骗者的救济途径,借此杜绝该不诚信的行为。卢埃林说过,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 (作者分别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捌』 贷款购车,担保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什么部门投诉

保险续保本来就是个人行为,在哪里续保还是自行购买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他有这方便要求你让对方拿出协议给你看就是。有这一份条款你就在那里买,无非让你买个全险,比自己买多不了几个钱,浪费的时间也不止这几个钱。没我这个协议完全可以拒绝他,不予理会就是,那就涉嫌强买强卖。你可以报案处理。
其实你跟他的合同关系主要是担保关系,其他另加的条款完全属于霸王条款。真不想在那里买,不是他说违约就违约的。你跟他的合同义务只是体现在按时如约每期还款。其他什么霸王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手打不易望采纳。

『玖』 今天去买车受到了价格欺诈怎么维权

协商不成 到仲裁机构或法院 主张以欺诈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拾』 买车后感觉被骗了,是否存在欺诈呢

1、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你这种情形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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