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鉴定的修车价格
Ⅰ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Ⅱ 车辆没定损修车法院怎么判
【法律分析】:车辆没定损修车法院是按照车辆评估价格判决。事故车辆维修的情况有很多种,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者承担事故的全责,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定损或者让车主到4S店定损,有的保险公司会直接和4S店或者维修厂根据协议处理,车主不需要付费。如果没有协议的,车主就需要付款后拿着发票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将钱打到车主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Ⅲ 4S店不按物价局出示的物价单对车辆进行维修,我可以追究其责任吗
如果4S店不按物价局鉴定的价格收费,其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潜规则也好,人情也罢,如果遇到较真,都要给法律让路,相信你会投诉成功的。
Ⅳ 出车祸,我方全责,他把车提出去了,我没做评估,他会不会把修车价弄的太高了
如果是正规的评估机构,加之保险公司介入应该问题不大,如果仍有疑问,可在司法程序中由司法机关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Ⅳ 我的全责对方没叫我定损就修车了费用太高怎么办
我有点不明白啊。
保险公司定损出来的价格是1160,他去修车了。按照常规应该是他先签字确认修车价格才去修车的,如果对保险定损有异议,应该去和定损员谈判。
如果他修车了,那就是说他确认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并且签字了,多出来的钱就是他活该啊。
如果他没通过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就去修车,也就是说没有签字确认,不符合程序,他依然得不到他自己主张的修车价格。
其实对于修车,是有一个市场价格的,他想多要也要不到,打官司也不会得到多余的钱,法院也是按照市场定价来判赔的。
定损1160,结果管你要1730,怎么看怎么觉得像是在忽悠你不懂保险,想多赚钱。
反正就是一句话,你修车多花钱了,去找保险公司谈,谈不拢可以起诉我或者保险公司,反正应诉的都是保险公司,我什么都不用管,别找我要钱,你也别蒙我。
对方全责,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直接4S修呗,肯定是最贵的了。保险可以直接理赔,修完了领车就走,两个人都不用付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执意按照贵的修,拿到理赔然后去二级修理厂?这种能中间手里落下点钱??
如果你想第二种情况的话,认识个定损员直接完事。不过可能直接断送定损员前途,不能再涉足保险行业。
Ⅵ 我追尾,我全责,但对方未定损的情况下能跟4s店谈好1万元钱的修车费,我可以不接受吗
可以不接受;通过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理赔。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Ⅶ 交通事故无责方没有物价评估报告单方面修车,产生的维修费合法吗
交通事故无责方没有物价评估报告单方面修车,产生的维修费,如果协商不成,让对方起诉后,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后,根据评估价赔偿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Ⅷ 汽车维修鉴定怎么收费
根据证书等级的不同收费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在800到2000元左右!
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不同等级的证书报考条件不一样!
中级报考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报考时间为止)的在校学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
注:
1、学制两年的考生入学时间要满一年,
学制15个月的考生入学时间要满8个月,
2、短期班(如美容班、4S班)的考生年龄要满21岁,要提供在职5年的相关工作证明,并且要写申请报告。
高级报考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1或条件2可以报考高级证:
1、中级证5年,再考高级;
2、大专学历、中级证2年再考高级;
3、没有中级证的不能跨级考高级证
4、要有相关经历的工作证明
Ⅸ 修车费用多少钱
看你选择什么样的配件维修,还要看在什么地方维修,在维修站原厂配件的话大概6.5-7W,在修理厂用中端的品牌件的话4W左右!
Ⅹ 修车大概要多少钱
照片中的车维修好得五万块左右。
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国产汽车品牌有:五菱、宝骏、红旗、长安、长城、奇瑞、吉利、荣威、比亚迪等。
国外汽车品牌有:丰田、大众、奥迪、奔驰、现代、起亚、标致、凯迪拉克等。
按制动操纵能源:
制动系统可分为人力制动系统、动力制动系统和伺服制动系统等。以驾驶员的肌体作为唯一制动能源的制动系统称为人力制动系统。
完全靠由发动机的动力转化而成的气压或液压形式的势能进行制动的系统称为动力制动系统;兼用人力和发动机动力进行制动的制动系统称为伺服制动系统或助力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可分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压式和电磁式等。同时采用两种以上传能方式的制动系称为组合式制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