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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9-25 01:39:44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资,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②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记录维修记录,明明白白消费

[汽车之家?行业]?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深化推广应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全市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全覆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功能应用,方便企业操作,并进一步推动三类维修企业应用。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指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构建,依法真实、可靠地采集车辆维修记录,为每辆汽车建立“一车一档”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汽车维修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和国家的基础数据资源平台,将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汽车维修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建设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十三五”期间汽车维修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和民生服务工程。

编辑点评:

汽修产业多年来存在诸多诟病: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暴力拆装……但是,互联网的出现,让信息越来越透明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不仅能让消费者在修车的过程中,钱花的放心,更有助于整个产业的清洗和良性发展。(文/汽车之家?翁萌)

③ 什么叫"事中事后监管

1、事中监管是指在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

事中监督贯穿于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始终,涉及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通过对公共组织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标准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财务活动进行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公共组织正确执行预算及财务制度;

确保各项收支按照预算进行安排,促使公共组织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安全及节约、有效的使用,从而保证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2、事后监管是监督方法的一种。其主要是审查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是否按指定用途使用,审查各种凭证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经营活动情况,并就审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分析建设项目的报表及现场调查来实现的。

其主要目的是提出问题,揭露矛盾,并对症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促进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政策措施

1、夯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

2、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

3、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4、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5、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

④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⑤ 汽车美容在汽修行业中有什么发展

一、现状:
我国汽车美容百的迅速发展和已经存在的很成熟的一些经营模式,使近两年消费者的消费理念逐步成熟,比如,镀膜已成为汽车美容界最关注的话题,其内容包括有机硅镀膜、玻璃纤维镀膜、物理镀膜、电泳镀膜。从简单的洗车——车蜡——封釉——镀膜,国内汽车美容行业进入一个不断升级的阶段,由于汽车美容养护业的巨大市场不断吸引商家进入,从而推动了整个市场的前进。国内汽车美容行业已经走过了起步阶段,汽车美容项目前出现多样化,高端化的趋势,因度此,有企业推出“星级美容”的概念。汽 车美容的高技术含量使今后汽车美容业发展得更加迅速,美容项目的更新,美容技术的不断升级已经成为很重要的课题。
二、发展前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出行必需的交回通工具。汽车数量的增多,为我国汽车美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汽车美容养护业成为一种新鲜的产业迅速崛起,同时汽车美容也成为了一种时尚的体现。但是与较早出现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汽车美容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只要有正确答的引导和管理,其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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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有关经营活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优质维修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七条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广连锁经营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分类、具体经营项目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设置和维修经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已备案且未终止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定期更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三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备案等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范化经营: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

(三)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规范或者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并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托修单)。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五)建立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

⑦ 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1、加强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做到人人重视质量,处处保证质量。

2、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策划,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方向、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

3、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从进厂到出厂的维修全过程、维修当中的每一道工序都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

4、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现金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从组织上、制度上和日常工作管理等方面,对汽车维修质量实施系统的管理和保证。

汽车维修注意事项

1、维修车间内禁止明火,易燃品及腐蚀性物品要正确存放,明确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2、拆装蓄电池时,拔出点火钥匙,先拆负极再拆正极,装时先装正极后装负极,注意保存车上个性化记忆。

3、红外烤灯不要照射受热易变质和易燃的物品。

⑧ 什么叫"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分析如下:

1、事前监督是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实施的监督。

2、事中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

3、事后监督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完毕以后,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

政策措施

1、夯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

2、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

3、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事中监督

⑨ 新安全法出台如何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强化机动车维修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所多措并举持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流程。立足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充分利用微信群等发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备案材料和维修备案样版,开展维修群在线答疑解惑,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我所稽查中队第一时间受理备案材料,并现场审核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时,书面一次性告知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维修企业的场地、人员、设备、管理制度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给予备案登记,做到应备尽备,不断提高我县机动车维修备案率,到12月底,新增备案50户。

强化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积极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月随机抽取辖区内的维修企业,督促企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抓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厂区风险隐患清零,做到安全生产;推广和使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及时上传将维修记录,做到高效信息报备。到12月底,我县共有10户二类维修企业,有9户已成功进行数据对接,共上传电子健康档案6502条。

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查整治。我所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商务科技局的联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对于涉嫌改装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时下发告知书,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车辆,同时加大路面巡视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改装车辆,到12月底,我所共查处非法改装车辆41辆,罚款金额5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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