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生产法律法规
1. 售卖假汽车配件的处罚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汽车配件的经营者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关部门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汽车生产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3.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促进机动车配件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企业(包括配件公司、配件经销部、配件门市部、配件商店等,以下简称配件经销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配件经销企业所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配件,均属配件管理范围。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行业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五条 配件经销企业按其经营规模、条件和方式分为三类,其类别由市交通局划定。第六条 一类企业可经营包括汽车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驾驶室,下同)的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批发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三)有具有专业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有专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第七条 二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零售兼批发业务,同时可经营六大总成件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第八条 三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不包括汽车六大总成)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三)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器具。第九条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经销企业,其兼营部分须按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申报程序第十条 配件经销企业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填报经营资格审批登记表,领取机动车配件经销资格合格证(以下简称资格合格证)。
(二)持资格合格证及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配件经销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的,经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要同时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配件经销企业申请停业或歇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交回资合格证,同时向所在地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配件经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则:
(一)经销的配件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经销本市实行生产许可证的配件,其产品标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标记。经销外埠配件,须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报验。
(二)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对售出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三)健全各类明细台账、财务账目,遵守统计和财务制度。
(四)柜台内陈设的配件,应使用统一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并标明配件名称、规格、产地和厂家。
(五)严格遵守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抬价或层层加价。
(六)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
(七)不得夹带销售日用品。
(八)不得将对私人馈赠钱物变相计入配件费用。第十四条 配件经销企业在经销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由税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资格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第五章 罚则第十六条 配件经销企业应认真接受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资格合格证,擅自营业的,除令其停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罚款。
4. 哪些汽车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
汽车产品,在我国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我国对汽车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管理。汽车的零配件产品中有部分是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注意事项: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5. 生产汽车配件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需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6. 汽车零部件出口遵守哪些法规
1、汽车配件的出口同普通产品出口相同。但必须是通用配件,特制配件要遵守知识产权。 2、矿产品分类太多,出口流程比较复杂,出口配额也由于种类不同而区别很大。问的太含糊,没法回答。 矿产品进口涉及有害及爆炸性矿产品,有特别的安全规定,甚至禁止进口,种类也很多。一般矿产品进口没有限制,同普通产品进口相同,程序也相同。 3、中国很少铁矿粉出口,中国的铁矿分布虽广,但一般都是品味50%,甚至40%以下的贫矿,相比进口矿平均62%以上的品味,国外根本没人要。
7.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修理、维护、专项修配和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物资、标准计量等部门对本市的汽车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苏州市和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工商、税务、公安、物价、标准计量、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六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申请领取《汽车维修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开办配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申领《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根据审核的类别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第八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座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修理。第九条凡开办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和资金;
(二)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条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报告,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十二条已开业的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补办《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手续。第三章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会同标准计量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第十五条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标准计量部门或者由标准计量部门批准的计量鉴定机构进行周期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第十六条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检测合格,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技术状况记录证才能出厂。同时应当随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技术咨询。第十八条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三个月(或行驶一万公里)和十天(或行驶一千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8. 汽车制造法律法规
汽车制造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有关法律: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3C认证管理》
3、《国家环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 汽车零部件的三包条款
汽车“三包”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及早出台。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尽快出台。
汽车“三包”这个已经让人疲倦的问题,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曾庆洪对记者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消息2001年就曾传出,2004年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然而,自2005年以来,汽车“三包”规定如石沉大海。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仍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此之外,曾庆洪还带来了其他方面的提案,主要包括: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优惠税收政策、完善汽车行业管理、统一轿车等级划分标准、修改《价格法》、零部件销往出口加工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消费者维权艰难、汽车使用费用高昂并且手续繁琐。
如某车主的新车刚刚跑了1000公里发动机就出现故障,大修一次后又跑了2000公里,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他想退车,结果遭到拒绝。在随后的一年时间内,他找了媒体、厂家、消协,还找了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仍然不能退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的免责条款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不在“三包”的范围,对于何为“消费者未正确使用”、何为“自行处置不当”,草案中并未明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曾庆洪建议尽快出台“三包”法规,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三包”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纳入到《质量法》中。如美国,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出现缺陷的车辆,合理修理次数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补偿;在欧洲,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此外,“三包”的权利主体除了自然人消费者以外,还应扩大到法人主体。
同时曾庆洪还提出应该实行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他说:“‘谁起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在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纠纷时显得很无力,因为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举证。高昂的鉴定费用也可能让消费者中断维权道路。因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证明汽车产品质量合格。”
应理顺车业管理体制
此次曾庆洪除了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之外,还为广汽自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他告诉记者,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曾庆洪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政策落到实处。
现在“大部制”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对于汽车行业来说,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体制职能分割过细的情况。曾庆洪介绍:多部门职能交叉,造成“多头、多环节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各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颁布各种政策规章。管理职能重复,部分政策法规内容重叠矛盾。这些繁杂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效率。
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新车上市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认证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强制性认证,同时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规的调整;而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其中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曾庆洪在提案中建议:应当理顺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
据介绍,关于汽车行业的管理模式,外国主要有“一部制”和“两部制”两种模式。以欧洲为代表的“一部制”模式由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与机动车相关的职能;以美国为代表的“两部制”模式由运输部和环保局分别行使安全、节能、防盗和环保职能。在发达国家,机动车管理纳入整个国家交通管理体系当中,基本上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机结合。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有利于减少重复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国外管理经验,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可将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统一起来,实行检验项目互认,减少重复的检验项目。
10. 与汽车配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