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维修产生的废物处理制度
㈠ 求汽车三废处理制度 急!!!!
汽车美容、涂装作业中的“三废”处理
在汽车美容、涂装作业中有三大污染源,即表面漆前处理的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及在干燥过程中挥发的大量的有机污染源。所以对这些污染源的治理,对防止公害是很有必要的。
(1)废气的处理。汽车美容、涂装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喷涂散发的漆雾和溶剂挥发的蒸气。尤其.溶剂蒸气是一种毒性很大的气体物质,一般液态涂料的溶剂含量约占50%~60%(硝基涂料甚至高达80%),这些溶剂在涂装中全部挥发成气体。为防止废气造成大气污染,常采用活性碳吸附、触媒燃烧和直接燃烧等方法进行治理。
(2)涂装废气的来源。涂装废气的来源主要有:一是喷漆室的排气。为维持喷漆室内的作业环境,喷漆室内的换气风速应控制在0.25~1m/s的范围内。一般喷漆室内的排风量很大,深剂蒸气浓度很低,喷漆室排风内还含有过喷产生的漆雾粉尘。这种粉尘(漆雾滴)的粒径约为20~200μm左右,没有特大的风飞散不到远处,而引起公害,成为废气处理的障碍;二是晾干室的排气。晾干室的作用是使被涂物在涂装后,烘干或强制干燥前,使涂膜中的一部分溶剂顺利挥发而形成良好的涂膜,在这种排气中仅含有溶剂蒸气,几乎不含有漆雾;三是烘干室的排气。从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包括涂料系统排出的和燃料系统排出的。其中涂料系统排出的废气有涂膜中残留的溶剂、部分增塑剂或树脂单体等挥发物、热分解生成物、反应生成物等;燃料系统排出的废气为燃料燃烧废气。
(3)活性碳吸附法。这种方法是采用活性碳作为物理吸附剂,利用其毛细管的凝聚作用和分子间的引力,把有害物质吸附在活性碳表面上,使废气净化。
活性碳吸附法使用的设备有:预处理设备、吸附罐后处理设备、控制系统等。其工艺过程是:将有机溶剂挥发气体经过滤、抽风、冷却后送入吸附罐内,通过活性碳层,直至饱和,再以一定压力的工业蒸气处理饱和的活性碳,使之解析出被吸附的溶剂气体,然后将解析出的溶剂气体与水蒸气混合物经冷却器冷却并使其分层,最后回收有机溶剂。
活性碳吸咐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国家标准规定。该方法的优点是:可回收溶剂,可净化低浓度低温废气,不需加热。缺点是:需要预处理除去漆雾、粉尘、烟、油等杂质,高温废气需要冷却。
(4)触媒燃烧法。这种方法是将作为有机溶剂的气体
称加热至200~400℃,通过触媒层,进行氧化反应,这样可以在较低温度下燃烧,热能消耗少。其优点是:装置较小,燃料费用低,NOX生成少。缺点是:需要良好的预处理,催化剂和设备价格较贵等。
(5)直接燃烧法。直接燃烧法是将含有机溶剂的气体加热至600~800℃,使其直接燃烧,进行氧化反应,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其优点是:操作简单、养护容易;不需预处理,有机物可完全燃烧,有利于净化高浓度废气;燃烧热可作为烘干室的热源综合利用。缺点是:NOX排气增大,当单独处理时,燃烧费用较大。
(6)废水的处理。在汽车美容、涂装作业施工中的清洗、湿打磨等作业中,将产生大量废水,这些废水中含有油污、清冼剂等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净化处理,使之符合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地面水质的卫生要求才能排放,以减少环境污染,保证水质卫生。
清洗汽车车身、底盘时产生大量含油废液。这种油污主要以乳化油的状态存在,油分散的粒径很小,不易从废液中去除,通常采用破乳--油水分离的方法净化处理,基本原理如下:
①破乳。主要用外加药剂来破坏废液中乳化胶体溶液的稳定性,使其凝集。常用的药剂有氯化钙、氯化钠、化镁等。为了使油珠和其他悬浮物尽快地分离,并生成微小的凝絮,还需投加混凝剂。常用的混凝剂有: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活化硅酸、聚丙烯酰胺等。
②油水分离。通过破乳、凝聚处理,油珠和杂质生存凝絮,然后用物理方接使油水分层,去除沉淀。达到分离的目的,油水分离的方法有:自然浮上、加压浮上、电解浮上、凝聚沉淀和粗粒化等。自然浮上:将废液露天存放,经一定时间使乳化状油污形成小滴析出,浮在水面上,以利清除。加压浮上:对废液施加一定压力,使油污分子变大,与水分离,浮在水面上。电解浮上:向废液中加入电解质溶液,使油污颗粒形成较大的颗粒与水分离,浮聚在水面上。凝絮沉淀:向废液中加入混凝剂,使油污颗粒失去稳定性,凝絮形成较大的颗粒与水分离沉淀于底层,以利清涂。粗粒化:用机械或物理的方法,使水中细小的胶体悬浮颗粒失去稳定性,经碰撞和凝聚变成较大颗粒或油污液体。
③水喷净化。经破乳、油水分离后,水中油分和有机物都大大降低,但水中还存在着徽量的油和一些水溶性表面活性剂,可通过吸附、过滤除去。
(7)废物的处理。擦拭涂料用的沾污棉纱、棉布等都含有大量涂料。树脂有些含有较多的双键,双键的存在比较容易和空气中的氧发生氧化作用,放出一定的热;若其放出的热聚积不散,就会逐渐达到自燃点而发生自燃。涂料用的沾污棉纱、棉布等物品集中,并妥善存放在密闭桶中,且不要放置在灼热的暖气管或烘房附近,以免火灾。同时定期及时处理。
①废渣的来源。一是废涂料仍呈液体状,组成和性能与原涂料无大的差别,仅因各色混合、弄脏或变质;二是废溶剂是清洗设备和洗净容器的溶剂,仅含少量的油、树脂和颜料;三是涂料废渣(固态或半固态状)有以下几种:腻子、已胶凝的涂料等没有或失去流动性的组成;喷漆室的废漆渣,刷落的旧涂膜等;蒸馏、再生废溶剂的残渣;四是水性沉渣:磷化沉渣,水处理后的沉渣,废水性涂料;五是废的涂料桶、废的油布,手套以及修补涂装遮蔽用的纸类。
②减少废弃物的对策。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尽量减少废弃物的发生量。其减少废弃物发生的对策如下:一是提高涂着效率。涂装工厂中废弃物主要是喷漆室的漆渣,而漆渣的发生量与涂着效率成反比。因此,减少废弃物必须提高涂着效率;二是将已混色等废涂料和新涂料混合后,作为要求不高的底漆等使用;三是废溶剂可再生处理后使用,通常处理废溶剂可采用真空蒸馏和水蒸气蒸馏方法。当废溶剂中含有树脂,颜料等,可用等量水,再加入乳化剂,搅拌混合后静止,除去底部树脂、颜其料等的胶状物。上层清液用溶液剂回收方法处理得到清洁再生溶剂。
③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废油的处理是禁止深埋和投入海洋处理的,对于含铅、硫量低的废渣可进行焚烧处理(与涂装和涂料有关的废弃物多是易燃的,因而可以采用聚焚烧处理),但应尽量回收进行再次加工利用。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考虑作为可能产生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废弃物的种类进行最适宜的处理;要防止在焚烧时产生二次污染。如在焚烧氯化橡胶涂料、聚氯乙烯树脂涂料的场合产生氯气,涂料中含的颜料成为灰尘放入大气中等;要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涂料和废渣经焚烧后残留的灰分,不含有有害物质的灰分可直接深埋处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焚烧后的灰分应符合含有有害物质污泥的标准,才能进行深埋处理。当焚烧中有害气体产生时,如在废弃物中含有氯化橡胶、聚氯乙烯和含氟树脂涂料等,焚烧时有氯化氢和氟化氢气体产生,炉子结构材料和气体水洗设备等必须选用钛等耐腐蚀性强的材料。
焚烧后的灰分中是否有危害物质,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涂料成分中残留的灰分主要是颜料,当含有铅、铬化合物颜料的涂料焚烧,需进行必要的有关有害物质的分析检查。同时若含有这类有害物应单独焚烧,以便从不含有害物质的焚烧灰分中分离出来。可减少处理量,便于进行最终的处理。因废涂料、废溶剂等废弃物大部分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保管或装料等工艺过程中,有自燃着火的危险,应备有防火设备、电气防爆等措施。有的涂料渣呈大块状,不能原封不动地投入焚烧炉,同时为防止废气中的微粉尘对大气的污染,除设置有害气体吸收装置外,还必须配置静电除尘装置和抽引式洗涤器,并经常注意炉内温度和燃烧状况,防止异常燃烧,产生恶臭和黑浓烟。
㈡ 国家对汽车维修喷漆危废要求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废物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㈣ 阐述汽车维修企业生产中应采取环保的措施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的防护措施:
1、维修车辆进店保养时,先要进行清洗,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杜绝室外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疏通,场地整洁。
2、换下的机油滤清器以及滤清器,单独用桶储存,带油的废旧棉纱单独用桶储存,换下的废旧物品单独存放,并贴上警示标识。
3、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抽接油机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几,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5、禁止任何人将垃圾、废油、废渣、有毒废弃物一切含油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6、定期进行各工位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为了搞好环保工作,设兼职环保员一名,在店长指导下负责全店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学习宣传环保放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㈤ 汽修厂的废水怎样处理
汽修厂的废水怎样处理
汽修厂环境保护设施:
1、含油废水处理装置;
2、降噪设施;
3、有组织排放粉尘的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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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厂的废水怎样处理
目前,国内外经常采用的淀粉废水处理工艺有如下几种。
(1)厌氧-好氧串联工艺
厌氧部分一般采用UASB、厌氧滤池、厌氧塘、纵向折流套筒式厌氧污泥床(VBASB)处理工艺,好氧部分可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回圈式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厌氧前面采用调节池预曝气、沉淀等预处理,好氧后面一般接气浮、吸附、过滤等后处理,以保证出水达标。
(2)两段好氧串联工艺
该工艺可为生物接触氧化与氧化塘串联,也可采用酵母菌-焦炭固定床生物膜两段好气处理工艺。
(3)化学絮凝-活性炭吸附
汽修固废废漆怎样处理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然后将收集的废机油定期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汽车维修行业会产生的涂料危险废物主要是喷漆工艺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油漆、吸附棉、天那水、活性炭以及沾染了油漆或者机油的油漆罐、机油桶、机油滤清器、抹布手套等。
处理废水的污泥怎样处理?
处理废水后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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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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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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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干化和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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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焚烧及海洋倾倒.
由于污泥焚烧具有使剩余污泥减量化到最小,污泥处理速度快,可就地焚烧及可以回收能量用于发电和供热等优点而被广泛采用。
国内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污水厂总处理水量和处理程度将不断扩大和提高,产生的污泥量也日益增加,目前在国内一般污水厂中其基建和执行费用约占总基建和执行费用的20%~50%。污水污泥中除了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丰富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还存在重金属、致病菌和寄生虫等有毒有害成分。为防止污泥造成的二次污染及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执行和处理效果,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必须及时无害化处理。
含砷废水怎样处理?
处理含砷废水,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中和沉淀法、絮凝沉淀法、铁氧体法、硫化物沉淀法等,适用于高浓度含砷废水,生成的污泥易造成二次污染。在化学法方面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很多人曾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1 化学法处理含砷废水
中和沉淀法作为工程上应用较广的一种方法,很多人在这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机理主要是往废水中新增碱(一般是氢氧化钙)提高其pH,这时可生成亚砷酸钙、砷酸钙和氟化钙沉淀。这种方法能除去大部分砷和氟,且方法简单,但泥渣沉淀缓慢,难以将废水净化到符合排放标准。
絮凝共沉淀法,这是目前处理含砷废水用得最多的方法。它是借助加入(或废水中原有)Fe3+、Fe2+、Al3+和Mg2+等离子,并用碱(一般是氢氧化钙)调到适当pH,使其形成氢氧化物胶体吸附并与废水中的砷反应,生成难溶盐沉淀而将其除去。其具体方法有,石灰-铝盐法、石灰-高铁法、石灰-亚铁法等。
铁氧体法,在国外,自70年代起已有较多报道,工艺过程是在含砷废水中加入一定数量的硫酸亚铁,然后加碱调pH至8.5-9.0,反应温度60-70℃,鼓风氧化20-30分钟,可生成咖啡色的磁性铁氧体渣。Nakazawa Hiroshi 等研究指出,在热的含砷废水中加铁盐(FeSO4或Fe2(SO4)3),在一定pH下,恒温加热1 h。用这种沉淀法比普通沉淀法效果更好。特别是利用磁铁矿中Fe3+盐处理废水中As(III)、As(V),在温度90℃,不仅效果很好,而且所需要的Fe3+浓度也降到小于0.05mg/L。赵宗升曾从化学热力学和铁砷沉淀物的红外光谱两个方面探讨了氧化铁砷体系沉淀除砷的机理,发现在低pH值条件下,废水中的砷酸根离子与铁离子形成溶解积很小的FeAsO4,并与过量的铁离子形成的FeOOH羟基氧化铁生成吸附沉淀物,使砷得到去除。
马伟等报道,采用硫化法与磁场协同处理含砷废水,提高了硫化渣的絮凝沉降速度和过滤速度,并提高了硫化剂的利用率。研究发现经磁场处理后,溶液的电导率增加,电势降低,磁化处理使水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改变了水的渗透效果。国外曾有人提出在高度厌氧的条件下,在硫化物沉淀剂的作用下生成难溶、稳定的硫化砷,从而除去砷。
化学沉淀法作为含砷废水的一种主要处理方法,工程化比较普遍,但并不是采用单一的处理方式,而是几种处理方式的综合处理,如钙盐与铁盐相结合,铁盐与铝盐相结合等等。这种综合处理能提高砷的去除率。但由于化学法普遍要加入大量的化学药剂,并成为沉淀物的形式沉淀出来。这就决定了化学法处理后会存在大量的二次污染,如大量废渣的产生,而这些废渣的处理目前尚无较好的处理处置方法,所以对其在工程上的应用和以后的可持续发展都存在巨大的负面作用。
2 物化法处理含砷废水
物化法一般都是采用离子交换 、吸附、萃取、反渗透等方法除去废液中的砷。物化法大都是些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较新方法,实用的尚不多见,但是有众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陈红等曾利用MnO2对含As(III)废水进行了吸附实验,结果表明,MnO2对As(III)有着较强的吸附能力,其饱和吸附量为44.06mg/g(δ-MnO2)和17.9 mg/g(ε-MnO2),阴离子的存在使MnO2吸附量有所下降,一些阳离子(如Ga3+、In3+)可增加其吸附量,吸附后的MnO2经解吸后可重复使用。
胡天觉等报道,合成制备了一种对As(III)离子高效选择性吸附的螯合离子交换树脂,用该离子交换柱脱砷:含As(III)5 g/L的溶液脱砷率高于99.99%,脱砷溶液中砷含量完全达标,而且离子交换柱用2mol/L的氢氧化钠(含5% 硫氢化钠)作洗脱液洗涤,可完全回收As(III)并使树脂再生回圈利用。
刘瑞霞等也曾制备了一种新型离子交换纤维,该离子交换纤维对砷酸根离子具有较高的吸附容量和较快的吸附速度。实验表明该纤维具有较好的动态吸附特性,30mL 0.5mol/L氢氧化钠溶液可定量将96.0 mg/g吸附量的砷从纤维上洗脱。
另外,还有不少人作了用钢渣、选矿尾渣、高炉冶炼矿渣等废渣处理含砷废水的研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由于物化法只能处理浓度较低,处理量不大,组成单纯且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废水,而工业废水的成分较复杂,所以物化法的工程化程度较低。
3 微生物法处理含砷废水
与传统物理化学方法相比,用微生物法处理含砷废水具有经济、高效且无害化等优点,已成为公认最具发展前途的方法。
3.1 活性污泥
国内外诸多研究表明,活性污泥ECP(胞外多聚物)能大量吸附溶液中的金属离子,尤其是重金属离子,他们与ECP的络合更为稳定。关于吸附机制,在ECP的复杂成分中吸附重金属离子的似乎是糖类。Brown和Lester(1979)指出ECP中的中性糖和阴离子多糖有着吸附不同金属离子的结合点位,不同价态或不同电荷的金属离子可以在不同的点位与 ECP结合,如中性糖的羟基、阴离子多聚物的羟基都可能是金属的结合位。Kasan、Lester、Modak和Natarajam等认为:活性污泥对重金属离子的吸附有两种机制即表面吸附和胞内吸收;表面吸附是指活性污泥微生物的胞外多聚物(甲壳素、壳聚糖等)含有配位基团—OH,—COOH,—NH2,PO43-和—HS等,他们与金属离子进行沉淀、络合、离子交换和吸附,其特点是快速、可逆和不需要外加能量,与代谢无关;胞外吸收通过金属离子和胞内的透膜酶、水解酶相结合而实现,速度较慢需要能量,而且与代谢有关。
此外,Ralinske指出:好氧生物能大量富集各种重金属离子,这些离子积累于细胞外多聚物中,并在厌氧条件下释放回液相中。这就有利于我们在二沉池中分离和沉降重金属离子。
在活性污泥法处理含砷废水的实验中,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1)砷的浓度及价态
不同价态的砷对活性污泥的毒性不同。实验表明,As(III)对脱氢酶的毒性比As(V)平均大53倍。As(III)对蛋白酶活性的毒性约为As(V)的75倍。还有,As(III)对活性污泥脲酶活性的毒害作用是As(V)的35倍。所以处理含砷废水时有必要将As(III)氧化成As(V)。实验还表明,活性污泥对低浓度砷的去除率高于对高浓度砷的去除率,这是由于污泥的吸附能力有限所造成的。此外,重金属离子浓度小于5mg·L-1时,活性污泥法对污水中有机物的处理效果不受重金属影响,当重金属离子浓度大于30mg·L-1时,活性污泥法污水中有机物的处理效果则大大受到影响。
(2)有机负荷
有机负荷对活性污泥去除五价砷也有较大的影响,有机负荷高,去除率也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污水中的有机物本身可和五价砷相结合,降低了污水中砷的浓度;二是有机物浓度高有利微生物生长繁殖,这进一步提高活性污泥对五价砷的去除率。此外,有机负荷高还可以防止污泥膨胀。因为在高有机负荷环境中絮状菌比大多数丝状菌有更强的吸附和存贮营养物能力,能够充分利用高浓度的底物迅速增殖,具有较高的比生长速率,抑制了丝状菌的生长。在低负荷下混合液中底物浓度长时间都低,由于缺少足够的营养底物,絮状菌的生长受到抑制,而丝状菌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当环境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长时,丝状菌会从菌胶团中伸展出来以增加其摄取营养物质的表面积。一方面,伸出絮体之外的丝状菌更易吸收底物和营养,其生长速率高于絮状菌,从而成为活性污泥中的优势菌种;另一方面,丝状菌越多,其菌丝越长,活性污泥越不易沉降,SVI越高,导致了污泥膨胀。
(3)pH
pH 对金属去除影响很大,因为pH不仅影响金属的沉降状态,而且影响吸附点的电荷。一般pH 升高有利于污泥对阳离子金属的吸附。直至产生氢氧化物沉淀,反之则有利于对呈负电荷状态存在的金属的吸附。但是,过高或过低的pH对微生物生长繁殖不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pH过低(pH=1.5),会引起微生物体表面由带负电变为带正电,进而影响微生物对营养物的吸收。②过高或过低的 PH还可影响培养基中有机化合物的离子化作用,从而间接影响微生物。③酶只有在最适宜的pH时才能发挥其最大活性,极端的pH使酶的活性降低,进而影响微生物细胞内的生物化学过程,甚至直接破坏微生物细胞。④过高或过低的pH均降低微生物对高温的抵抗能力。
(4)生物固体停留时间(Qc)
Qc对阳离子金属去除有较大影响,因为活性污泥表面常被难溶性或微溶性的多聚物所包围(如多糖),这些多聚物表面的电荷可使金属迅速地得以去除。已经证实,细菌多聚物产生和细菌生长相有关,稳定相和内源呼吸阶段多聚物产量最大,而Qc增大,污泥中细菌处于稳定相和内源呼吸阶段,有利于对金属的去除。
(5)污泥浓度
污泥浓度高,吸附点也随着增加,从而有利于金属的去除。从去除金属的角度出发,高有机负荷,高污泥浓度的执行方式最为理想。
活性污泥法处理含砷废水,不论在处理费用,还是二次污染,或者工程化方面,都比传统处理方法具有相当突出的优势。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在处理机制和影响因素方面都已达成一定的共识。如果在处理工艺上再进行一定的改进,如往污泥中投加优势菌种,可以改善污水的处理效果;此外,还可以引进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并进行曝气,这样不仅降低了砷的浓度以及砷对污泥的毒害作用,同时还解决了活性污泥的营养源问题,为活性污泥法处理含砷废水的工程化应用开辟了一片新天地。
3.2 菌藻共生体
国外研究表明,生物迁移转化作为一种新的微生物法处理重金属废水,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更高效,费用更低等优点。用小球藻的生物迁移转化处理重金属废水的工艺,有一些已投入工程运作。
菌藻共生体对砷的去除机理可认为是藻类和细菌的共同作用。许多研究表明,在去除金属过程中,微生物的表面起着重要作用。菌藻共生体中,藻类和细菌表面存在许多功能键,如羟基、氨基、羧基、硫基等。这些功能键可与水中砷共价结合,砷先与藻类和细菌表面上亲和力最强的键结合,然后与较弱的键结合,吸附在细胞表面的砷再慢慢渗入细胞内原生质中。因而在藻类和细胞吸附砷中,可能经过快吸附过程和较慢吸附两过程后,吸附作用才趋于平衡。
廖敏等人曾研究了菌藻共生体对废水中砷的去除效果。研究发现:培养分离所得菌藻共生体中以小球藻为主,此时菌藻共生体积累砷达7.47 g/kg干重。在引入菌藻共生体并培养16h后,其对无营养源的含As(III),As(V)的废水除砷率达80%以上,并趋于平衡,含营养源的As(III)、As(V)的废水中,菌藻共生体对As(V)的去除率大于As(III),对As(V)去除率超过70%,但对As(III)的去除率也在50%以上,在除砷过程中同时出现砷的解吸现象。在无营养源条件下,对As(III)、As(V)混合废水的除砷率超过80%。
菌藻共生体是一种易培养获得的材料。其对废水中的砷具有较强的去除力,并能同时去除废水中的营养物,因此其在含砷废水的处理运用中有着广阔的前景。
3.3 投菌活性污泥法
投菌活性污泥法(Application of Bio-Augmentation Process with Liquid Live microani *** s)是将具有强活力的细菌投入到曝气池里去,使曝气池混合液内的各种细菌处于最佳活性状态,这样.不仅投入了吸气池内所缺少的细菌,在流入污水水质不变的条件下,微生物氧化作用显著,而且,当污水水质改变,环境变异的情况下,微生物仍能适应,保持活性,其氧化代谢过程依然充分,投入菌液后使曝气池耐冲击负荷,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改善了出水水质。
投菌活性污泥法(LLMO)是出之一种新的概念,它是根据在同一环境里,最适宜的细菌能自然繁殖,同样,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混合液内的细菌也会自然繁殖到一定数目,自然界无处不可找到细茵,然而,在同一环境里并非可以找到一切细菌这一原则,作为理论指导,从自然界土壤内筛选出污水厂中的有用细菌制成液态的或固态的产品。液态菌液微生物成活率高;固态菌使用前需先用水溶成液态,细菌的成活率较液态菌液低,使用时按一定比例将液态菌液投入曝气池内或投到需用处,投菌活性污泥法(LLMO)在国外已收到良好的应用效果。
因此,我们可望通过向活性污泥中投加对砷具有高耐受力,对砷具有特殊处理效果的混合菌种,达到对砷的高效处理,净化工业含砷废水。
4 前景展望
随着冶金、化工等产业的日益发展,以及含砷制品市场的日益拓大,含砷废水的排放和污染问题,必将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所以解决含砷废水的污染问题已迫在眉睫。然而传统的处理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化学法,虽然在工程上有了一定的应用,处理效果也较明显,但由于化学药剂的新增,导致了产生大量的废渣,而这些废渣目前尚无较好的处置办法。而物理法的处理费用较高,处理投资非常大,无法进行工程运作。微生物法作为一种最有前途的处理方法,不仅具有高效、无二次污染,而且处理费用低等优点。其中,活性污泥法处理含砷废水的理论在国内外处于热点研究探索中,又由于活性污泥具有的来源广泛,容易培养,处理后二次污染小等一系列优点,使其在工程上的应用成为可能,成为含砷废水的主要处理方法。此外,若对单纯活性污泥法进行工艺上的改进,如引进优势菌种,或掺入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等工艺上的改进,都可能为活性污泥法的应用创造更为广阔的前景。
高cod废水处理怎样处理
好的微电解大概能够去除50%COD,电催化氧化可以去除70%左右。溼式氧化可以去除90%以上,不过你还是要自己做实验。
怎样处理废纸废水臭味
有用臭氧发生器的,效果一般;最常见的是使用活性炭过滤,但是再生周期很短,成本不小。
工业废水怎样处理?
中和法:调节pH值,用于酸碱性废水的预处理,常采用以废治废的方法。
中和混凝沉淀法:类似中和法,使废水中的重金属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同时投加高分子絮凝剂,改善沉淀效能。
废水是怎样处理
废水处理就是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使废水净化,减少污染,以至达到废水回收、复用,充分利用水资源。
1,物理方法
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废水处理法,可分为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和筛滤截留法等。以热交换原理为基础的处理法也属于物理处理法。
2,化学方法
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在化学处理法中,以投加药剂产生化学反应为基础的处理单元是: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等;而以传质作用为基础的处理单元则有:萃取、汽提、吹脱、吸附、离子交换以及电渗析和反渗透等。后两种处理单元又合称为膜分离技术。其中运用传质作用的处理单元既具有化学作用,又有与之相关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从化学处理法中分出来 ,成为另一类处理方法,称为物理化学法。
3,生物方法
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废水处理法。根据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处理法又可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型别。废水生物处理广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处理法,按传统,需氧生物处理法又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类。活性污泥法本身就是一种处理单元,它有多种执行方式。属于生物膜法的处理装置有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以及生物流化床等。生物氧化塘法又称自然生物处理法。厌氧生物处理法,又名生物还原处理法,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使用的处理装置主要为消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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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废机油存放要有特定的地点, 要有专人管理, 废机油存放要有特定的地点, 要有专人管理, 存放地点禁 止动火,以防止火灾发生。 止动火,以防止火灾发生。
3. 废机油分分品种、分标号单独存放。 废机油分分品种、分标号单独存放。
4. 油桶盖要盖严。 油桶盖要盖严。
5. 使用油枪抽完油后要立即拨出放进准备好的空油桶内。 使用油枪抽完油后要立即拨出放进准备好的空油桶内。
6. 存放地点灭火器材要配备齐全 , 万一发生火灾 , 按防火作 存放地点灭火器材要配备齐全,万一发生火灾, 战计划立即扑救。 战计划立即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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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设立临时储存库房或暂存专区,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分类存放,合理包装,防止雨淋、泄露和扬散,
第二: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将危险废物按类别委托相应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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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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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个体经营者: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产生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涉及产生的危险废物及代码有:
1、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900-214-08);
2、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油泥(900-199-08);
3、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900-252-12);
4、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900-018-15);
5、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366-001-36);
6、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900-039-49);
7、废机油滤芯、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含有机溶剂或油漆的抹布(900-041-49);
8、废铅酸蓄电池(900-044-49);
9、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900-049-50)。
列入豁免名录的危险废物为: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一、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应急。各相关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四、违法举报。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环保部门举报热线“12369”,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㈩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类废物分类收集,分类标示;维修车辆进厂保养时,先要进行清洗,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并进行清扫,保持下水疏通;汽车拆卸维修时要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