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养维修相关法律法规
『壹』 汽车保养规定
车主大都很爱惜自己的车,一般都会到服务好、质量放心的4S店维修站保养维修车。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2017汽车保养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关于汽车保养的规定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律师解读:
“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车子出了问题我们不保修”,导致很多车主明知在4S店保养较贵也不得不去。随着新规出台,车主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点,4S店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不得以不在4S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这样一来,车子即使在质保期内也可以由车主自主选择保养点,降低了保养成本。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律师解读:
该条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机动车维修单位除了要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也要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这一条的规定打破了此前经销商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方面的垄断,以后4S店以外的维修单位和车主能够获取汽车维修保养的相关技术信息,并且维修价格也更加透明,有效防止此前存在的4S店的维修陷阱,进一步维护车主在汽车维修时享有的知情权。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律师解读:
这意味着机动车的维修过程更加完善、透明,车主对车子所维修的项目及相关费用可通过结算清单了解、核实,发现违规修理或者违规收费的情况可以根据结算清单追究维修单位的责任。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律师解读:
新实施的《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明确规定了汽车零部件编码的统一标准原则,使汽车零部件拥有自己的“身份证”,车主可以根据零部件的编码查询相关信息。
同时,“原厂配件”不再是车主的必须选择,车主可以自己购买质量、配置等同的零配件进行更换,4S店或厂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而且,“原厂配件”是否属实,多数由4S店说,车主很难辨别真假,新规出台后,车主既可以自己购买配件,也可以查询配件编码甄别真假。(想了解更多汽车保险法律政策,想直接进行汽车法律咨询,快关注微信公众号“人车美好生活律师服务”或扫头像二维码)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律师解读:
该条规范了机动车维修过程,车主只需通过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即可了解汽车的所有维修情况及维修细节,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则有义务如实填报、上传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数据信息,保障了车主的知情权。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汽车保养新规的利弊
利好:新规使行业更公开透明倒逼4S店提高服务意识
这个规定其实是更加透明了经销商和4S店,首先在零配件价格上将更加公开公正,如果4S店乱收费,车主将会第一时间知道,而且可以随时选择不在4S店进行保养维修,减少消费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另外,该规定同时能够刺激行业竞争,倒逼4S店提高服务意识,挽留客户。日前,奔驰提出的尚银/逸蓝修养套餐也正是在向该规定靠拢,尚银修养套餐是为奔驰车辆提供延长保修的服务政策,在所选套餐期限内,车主无需为意料之外的维修费用所担心。
而奔驰逸蓝修养套餐轻享版是车龄届满3年且里程数未达50万公里的车主均可购买使用,未满3年的车主可提前购买预定逸蓝修养套餐轻享版主要包括基础A、B保养的3种组合形式:1A+1B,2A+2B,3A+3B.不同的套餐组合及车型,将在星徽保养菜单的价格基础上享受2%-20%不等的折扣优惠。
可以想象的`到的是,有了延保和过保后打折优惠这两个套餐之后,奔驰能够有效的留住一大批客户。
担忧:监管制度是否完善?行业水平参差不齐
不过针对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担忧。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于是,一些厂家据此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国家质监总局特别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这两条规定可以说都很明确的表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但近年来4S店强制要求车主在店内保养依然是行业潜规则。归根结底的原因就是执行力度不够以及监管制度的缺失。针对新规定,同样,如果没有强硬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制度,政策也很有可能变为一纸空文。
另外,也有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定意味着4S店承担的责任风险更大了。“客户可以去维修连锁店或是街边店去保养维修,这些店面的维修设备和维修水平参差不齐,且入门条件低,什么车都修,对专一车型的电路了解度不及品牌4S店,如果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4S店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加大了。不仅如此,4S店日常的保养量会减少,收入会减少。“车辆出了问题,客户最先想到的还是4S店的责任,4S店人员解决问题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解决和举证。为了维护品牌形象,不管是哪方的问题,还是会尽力地去帮客户解决问题,总而言之,收益会减少,责任风险却更大。
『贰』 汽车三包法最新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
『叁』 保养汽车非要去4S店里吗
不用去买车的4S店,任何一家授权的4S店都可以去保养的,按照现在最新的规定,即便不去4S店保养,也是不算脱保的,所以可以不去4S店保养,但不建议在4S店以外保养。
4S店保养的好处。其实去4S店做保养,你做的并不仅仅是单次的保养项目,有时候对应专有品牌的全车检测,以及更加专业的技师和配套工具设备等等,也会对车辆的状况有一个最为准确额和清晰的认识。
在零配件方面,4S店因为有着相当体量的库存,在某些保养和维修的时候,遇到意料之外的配件更换或者维修时也会更加快速有效,这是非4S店所不能比拟的。
在4S保养汽车的缺点,就是费用贵,现在很多4S店,在给车主做保养时,也会给出一些七七八八的附加项目,这个清洗那个检测的,会让车主觉得4S店是在坑他们钱。
(3)汽车保养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现代的汽车保养主要包含了对发动机系统(引擎)、变速箱系统、空调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动力转向系统等的保养范围。
汽车保养的目的是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正常,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延长使用周期。
日常保养即日常维护,是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是保持车辆正常工作状况的经常性、必须的工作。一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企业负责执行,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企业负责执行,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各级维护的周期,依汽车类型和运行条件而定。
日常汽车保养非常重要。对日常保养稍有大意不仅会给车辆造成无谓的损伤而且危及行车安全。如润滑油缺乏会引起的拉缸烧瓦,车辆某一部分功能失常引交通事故等;反之,如果日常工作做得仔细认真,不仅能使车辆保持常新,同时掌握车辆各部分的技术状况,避免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
汽车4S专卖店是由经销商投资建设,按照汽车生产厂家规定的标准建造,店内外设计统一,投资巨大,动辄上千万,豪华气派,环境舒适,只能销售由生产厂家特别授权的单一品牌汽车,能够为顾客提供更低廉的价格、更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更深入的售后服务。
4S店与汽车厂家共同组成汽车品牌联盟,代表汽车品牌文化,体现品牌价值,维持品牌忠诚度,为汽车生产厂家树立汽车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通常一个品牌的4S店在一个地区只分布一个或相对等距离的几个专卖店,各专卖店之间不能跨区销售。
『肆』 汽车维修 国家层面的行业要求
行业常用标准主要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国务院令、交通运输部令等法规性文件共46个。其中国标《汽车维修术语》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了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适用于各类汽车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备案和管理的依据。
国标《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规定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的评定要求及评定规则,适用于对汽车整车、发动机及车身修理质量的检查。
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则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
行业标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指标、调查方法和评价方法,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
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了汽车维护(即保养)的分级和周期、维护作业要求及质量保证,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消费者。行业标准《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则规定了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的在用汽车。
发布这些法规和标准:
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广大的车主、还有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还有法律工作者进行查阅和参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理解,乃至监督和规范行业,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协会还将持续更新汽车维修相关的法规标准。
『伍』 有谁知道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
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变得快捷方便,在这个速度的时代,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陆』 汽车三包法最新规定
汽车三包法的规定如下:1、所有上市销售的新车都必须提供不少于3年6万公里的质保期,只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免费的维修,包括配件和工时费;2、这个保修期限的条件一般是“或”的关系,即可以免费保修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行驶时间3年内,一个是行驶公里数6万公里以内。当这两个条件里任意一个超过了,那么汽车就不能进行免费的维修保养了;3、另外,在保修期间内,并不是车辆的所有的维修费用都是免费的,也不是所有维修配件的保修都是“3年6万公里”,这个具体还是要看你们的车主手册。
『柒』 汽车保修期一般是几年
“三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即保修期内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时间限制,行驶时间三年;第二个是里程限制,行驶公里数6万公里。只要在这两个条件任意达到一个,就表明车辆的保修期已过,车辆再出现的正常维修保养都不在免费之列。
(7)汽车保养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