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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三包政策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 2022-12-28 19:24:06

1. 汽车三包规定政策是哪三包

汽车三包规定政策是哪三包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车辆产品会出现相应的法律规定维护,也就是大家通称的三包。汽车三包要求现行政策所说的三包义务是维修、更换、退货义务,只需在中国制造和售卖的小车都具有三包支配权。

汽车三包法退货车标准

依据我国质量监督局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检修、更换、退货义务要求》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出具买车税票之日起60日内或是行使里程数3000千米以内(以先去者为标准),家用汽车产品发生汽车 转向系统 无效、刹车系统无效、车体裂开或汽柴油泄露,消费者挑选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理应承担完全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产生以下状况之一,消费者挑选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理应承担更换或退货:

(一)因比较严重安全系数常见故障总计开展了2次维修,比较严重安全系数常见故障仍未清除或是又发生新的比较严重安全系数常见故障的;

(二)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总计更换2次后,或是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的同一关键零件因其产品质量问题,总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正常的运用的,汽车发动机、变速箱与其说关键零件更换频次不反复测算;

(三)汽车转向系统、刹车系统、 悬挂 系统、前/汽车后桥、车体的同一关键零件因其产品质量问题,总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正常的运用的。

退货退哪些换哪些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合乎更换标准的,销售者理应立即向消费者更换新的符合标准的同牌子同样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知名品牌同样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理应立即向消费者更换不少于原厂配备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合乎更换标准,销售者无同知名品牌同样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莫不小于原厂配备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能够挑选退货,销售者理应承担为消费者退货。

三包期限内退货还需要付款应用折旧费赔偿

依照本要求更换或是退货的,消费者理应付款因应用家用汽车产品所造成的合理使用赔偿,销售者按照本要求理应完全免费更换、退货的以外。

合理使用赔偿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合同款(元) 汽车三保是哪三保

俗话说得好“三分修七分养”,对汽车开展保养是十分关键的。在其中汽车的三保指的是初次保养、第二次保养、第三次保养,汽车三保一般在5000-20000千米上下,依据自身的开机状况会各有不同。

15000千米第3次保养干什么的

15000千米处于10000千米跟20000千米中间,归属于中保养。一般来讲,第三次保养的基本项目关键有更换机油和三滤(机油过滤芯、空气滤清、空调 滤清器 )。

有一些还会继续查验助力油,查验车辆的冷冻液能否一切正常,转向助力油是不是一切正常,查验车辆汽车底盘是不是渗油,查验车辆灯光效果能否一切正常等项目。车辆在长期行车以后,会产生方位误差,能够做一下四轮定位,可以合理的改正难题,进而有更强的驾车体会。但是大家依然要依据车辆的具体情况来科学安排保养项目。

机油跟机油过滤芯是每一次保养最主要的项目,也是必不可少项目。机油在汽车发动机内不但具有润滑的功效,还具有清理、密封性、缓存、防锈处理和排热的功效。

一般状况下,一般机油应用5000千米以内就开展更换;半生成机油,7500公里上下开展更换;全生成机油,10000千米上下开展更换。平常不必一味地追求完美高标准油,合适自身的车辆才算是较好的,与此同时机油的产品质量要买更好一点的。机油长期应用各种特性都是会降低,必须按时更换。 汽车三包规定政策是哪三包 @2019

2. 汽车质量问题可去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车质网进行投诉,车质网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汽车投诉受理处置平台,同时也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产品缺陷管理中心重要的数据提供者。

在车质网投诉后会有生产厂家联系你,同时行政部门会根据投诉情况描述可能联系你。车质网的效率很高可以去看一下。

(2)汽车配件三包政策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3. 汽车三包规定政策是哪三包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条件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产品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是俗称的三包。汽车“三包”政策所指的“三包”责任是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要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享有三包权利。

三包汽车退换货条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自销售者出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如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复2次,且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轮轴、车身等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

什么回报什么?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的合格家用汽车产品;没有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且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将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全部更换给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三包期内,你要支付折旧费。

依照本条例更换或者退货的,除销售者依照本条例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外,消费者应当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合理使用予以赔偿。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次;n .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确载明。

@2019

4. 汽车零部件三包规定

法律分析: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 汽车三包政策的政策详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6. 汽车3包政策包括哪些

汽车三包政策包括: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等。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1、修车: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3、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4、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7. 汽车配件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汽车零部件行业在行政上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家发改委。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宏观调控,如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的制定、技术改造指导、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的确定与审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汽车配件是构成汽车配件加工整体的各单元及服务于汽车配件加工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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