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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联盟章程包含的内容

发布时间: 2022-12-30 09:13:17

Ⅰ 公司章程的性质是什么一般都需写入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对股东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应可供公众查阅。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1)公司章程的性质。有的人认为,公司章程在本质上属于公司股东或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但大多数人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规范,其形式上虽然与合同有类似之处,但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或协议以外的其他人并无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却包含了对未来公司的约束(签署公司章程时公司尚未成立,但成立后的公司行为如与公司章程所定的内容不相符,就将被视为无效行为);对公司未来股东的约束力(公司章程不仅对签署章程的投资者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后来进入公司的新股东同样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也产生约束力(公司章程于公告后具有公示效力,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条款也构成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约束,如有限责任的公示)等。另外,签署合同应当遵循“自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也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合同形式,但签署公司章程属于要式行为,这不仅要求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要求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条款。
2)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学理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性质或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乏这种条款,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79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事项,因为法律上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章程中如无特约,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故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某一团体的自治法规,以我国《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应该是任意的,其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的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
公司修改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第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虽经多数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才通过,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Ⅱ 项目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制定项目章程是项目启动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便正式启动项目,确定该项目在组织中的合法地位,并授权项目经理动用组织资源开展项目工作。后续的一切项目计划都要围绕项目章程来编制,项目章程宣告项目的正式立项,确定项目的高层级目标,宣布项目经理的任命。

项目章程的主要作用:

1.正式确认项目的存在,给项目一个合法地位;

2.明确启动项目的理由,把项目与运营和战略目标联系起来;

3.规定项目的高层级目标,包括范围、进度、成本和质量要求;

4.授权项目经理动用组织资源去开展项目工作。

具体来说,项目章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和产品概述。这是一个什么项目?要生产什么产品?

2.项目目的或批准项目的理由。为什么要做这个项目?

3.可衡量的项目成功标准。考核项目总体目标实现情况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4.高层级需求和相应的项目总体要求。包括项目的总体范围要求和总体质量要求,即主要可交付成果及其质量要求。

5.总体里程碑进度计划。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何时实现各个里程碑?

6.财务资源。发起人可以为项目提供多少资金?

7.整体项目风险程度。项目的风险级别以及整体项目风险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8.主要相关方。有哪些已知的相关方?

9.项目审批权限。在项目的各个过程中,应该由谁做出什么审批?

10.项目退出标准。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关闭或取消项目?

11.项目经理及其权责。谁是项目经理以及他有什么权力和责任?

12.项目章程签发者的姓名和职权。

Ⅲ 公司章程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应包含哪些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5、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Ⅳ 公司章程要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Ⅵ 公司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 的内容应当包含我国《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事项,即: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国内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进行专门的个性化设计,比如:公司的AB模式、A公司 合伙人 制度等等。

Ⅶ 联盟标准的内容

一、制定联盟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而联盟标准产生的背景是: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为了尽快制定新技术的规范以迅速打开生产,与某项新技术相关的企业或研究机构组成联盟,制定联盟标准。
1、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比能量和比功率高,使用寿命长,绿色无污染等显著特点,是铅酸等低性能、高污染落后电池的最优替代产品,是新型二次蓄电池发展的方向。我国已经将锂离子蓄电池产业发展列为节能与新能源产业的重点支持的对象。
2、小容量功率型锂离子蓄电池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大容量能量型锂离子蓄电池的产业发展,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当前,单体电池的性能,已经基本能够满足用户要求。
3、锂离子蓄电池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产品研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重大技术关键。
4、除已经制定了《QC/T9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JB/T 11137-2011 锂离子蓄电池系统基础标准》行业标准外,国内外,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相关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而已出台的《锂离子蓄电池系统基础标准》统一了锂离子电池系统的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但是同时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又表现出了其过于宽泛性,对锂离子电池行业发展失去了针对性和实用性。
5、对电池单体进行测量时,显示出的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是,真正集成为一个动力总成,或者集成到整车上的时候,却发现与单体测量时的情况有很大出入”。
6、动力电池在模块电压、总成电压、接口和通讯协议、外型尺寸和安装尺寸,充放电和维护管理规程等方面,还非常不统一。
7、国内锂离子电池及核心配件技术有待经过市场运用后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与升级。
8、现国内生产动力锂离子电池企业处于各企独立为战,行业没有符合现阶段发展的统一标准作为引导和规范,极大阻碍行业的快速发展。
9、如现阶段直接申请国标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立项和制定,不但周期长而且将来会出现频繁修标的现象;周期长不利于及时引导、规范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尽快减少行业无谓和重复投资,出现区域割据而不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频繁修标极易出现修标周期以及不能及时通过新修订标准而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瓶颈。
10、基于离子迁移型的锂离子蓄电池对充放电的要求,与铅酸等可逆电化学反映类蓄电池完全不同。由于锂离子蓄电池成组应用技术、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及产品研究,严重滞后于锂离子蓄电池的发展,造成电池成组后发生过充电、过放电、超温和过流问题,致使成组锂离子蓄电池使用寿命大幅缩短,安全性大幅下降,甚至发生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
11、锂离子蓄电池系统主要包括电池系统、充电系统、放电系统和维护管理系统。是一个函括多个技术领域和行业产品的高技术集成系统。当前,由于标准的缺失,技术和产品研究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12、德国大众先入为主 倒逼国内动力电池统一标:准德国大众抓住了整个电动汽车的“核心”,并已经确立了其动力电池标准。作为电动汽车最为核心的动力驱动“源泉”,一旦动力电池的标准体系确定,将会深刻的影响着整个电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建,而这也将通过这样的传导机制“绑架”着所有的电动汽车制造厂商。而如果除德国大众以外的电动汽车制造厂商不愿意被“绑架”,单个企业独立抗争必将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去改变这个标准体系。
所以,当德国大众“先入为主”布下足以“致命”的“棋子”之时,所有被“逼入绝境”的其他汽车厂商们,应开展竞争前的联合,以“对抗”大众。
尽快出台从整车到核心关键零部件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才能够保证中国的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可以为自我掌握,在往后的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中,中国才会更有自主权及话语权。我国受标准体制约束,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等相配套的“软件”,这就需要企业“竞争前联合”,整车、电池企业打破标准制定的传统,制定联盟标准,联想、长虹、TCL等联合制定的闪联联盟标准就是成功的先例,已被推荐为国际标准。
综上所述,分别制定电动汽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电动摩托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能较快的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快速根据市场及企业出现的共性问题及时修订联盟标准,能及时解决前期标准中出现的滞后问题,而且能及时引导行业快速规范的发展。
二、制定标准的原则
1、起草标准的代表具有全国性和代表性:锂离子电池权威专家、标准制定的权威专家、生产质量控制的权威专家、锂离子蓄电池、蓄电池管理系统、充电设备、电动汽车、通讯电源等行业,起草人包括锂离子蓄电池的材料、制造工艺和产品研究技术人员、电力电子、自动控制、计算机技术、现场总线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整车企业及经销商代表。
2、集体表决,避免出现几个大型企业的一言堂,标准制定具有行业共性和行业实用性。
3、坚持公益原则、以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4、参照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规范制定。
附说明:
1、 电动汽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主要有《电动汽车锂电池总成要求》、《锰酸锂电动汽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磷酸铁锂电动汽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电动汽车锂电池总成接口和通讯协议》、《电动汽车电池充电设备通用要求》和《电动汽车电池充电设备接口和通讯协议》组成了“电动汽车锂电池系统”标准体系,简称锂联标准(LBITA标准C版)
2、电动摩托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主要有《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总成要求》、《锰酸锂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磷酸铁锂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总成接口和通讯协议》、《电动摩托车电池充电设备通用要求》和《电动摩托车电池充电设备接口和通讯协议》组成了“电动摩托车锂电池系统”标准体系,简称锂联标准(LBITA标准M版)
3、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系统联盟标准:主要有《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总成要求》、《锰酸锂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磷酸铁锂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模块要求》、《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总成接口和通讯协议》、《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设备通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设备接口和通讯协议》组成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系统”标准体系,简称锂联标准(LBITA标准B版)
说明:为了保障本次标准的话语权,我们特拜访并邀请我国标准界泰斗级务实专家郎志正主持:国务院参事 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著名质量和 标准化专家,在TD产业发展的一次关键时刻,因质量标准化问题两次直接上书国务院总理,总理两次批示解决问题,最终为TD产业解决了标准化问题。

Ⅷ 公司章程

【实用】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实用】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___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______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时间:

;

Ⅸ 汽车配件注册公司范围

法律分析:
汽车配件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分为服务性公司经营范围、贸易型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型公司经营范围,各类型公司经营范围有众多细分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凭证(或者场地使用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银行印鉴卡、公司网银、公章、财务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等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注册公司的条件有:
1、有股东,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额;
2、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去工商局核名,申请设立登记;
4、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公司注册流程:
1、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
2、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
3、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
4、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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