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职业卫生工作制度
① 4s店工作中维持健康、安全和保障”相关的企业规章和工作要求
4S店各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 负责建立,实施和改进公司的各项制度、目标和要求。
二、 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确保顾客需求与期望得到确定和满足。
三、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资源的配备。
四、 确保公司现有业绩,并使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五、 负责向全体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六、 组织企业各部门力量,完成董事会确实的各项经济指标。
七、 关心职工生活、劳动保护,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系数。
八、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福利和技术业务、文化水平。
九、 主持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充分和有效。
十、 规划好公司的未来战略方针和发展目标,并贯彻落实好公司的各项规定和指示,带领公司不断发展。站长岗位职责
一、 负责按行业要求、公司要求等合理制定相关工作流程、章程。
二、 负责主持售后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开展,监督指导业务接待、索赔员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及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保证全体员工有很好的工作状态。
三、 负责接待和处理重大客户投拆工作。
四、 负责对顾客满意度的改进,进行总体协调,保证成绩稳步提高。
五、 负责部门各项会议的定期召开,对日常工作进行总结,并不断改进、优化。
六、 负责与授权公司和市场信息交流与沟通,各报表与文件的审核、签发。
七、 负责对部门人员每月岗位的考核。
八、 负责售后索赔事件的最终认定、处理。
九、 负责抓好车间维修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十、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的宣导及信息的传递。
十一、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相关工作。
十二、 负责商务发展计划的制定、实施、改正、评估(POCA)。配件经理岗位职责
一、 负责监督、指导配件工作人员做好配件管理工作,保证充足的、纯正的配件供应。
二、 负责根据授权公司要求和市场需求,合理高速库存,将库存周转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加快资金周转。
三、 负责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汽配市场信息及本站业务信息。
四、 负责每月向相关部门提供月度报表及相关文件。
五、 负责配件环境卫生、管理,确保仓库整洁有序,物品摆放规范,执行好6S管理。
六、 负责定期对配件部进行盘点,确保帐、卡、物一致。
七、 负责定期召开部门会议,不断提高配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保证本部门员工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宣导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九、 负责本部人员的配件业务的培训指导及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
十、 负责协调与其它业务部的关系,并使配件工作流程不断优化、提高。
十一、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工作。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一、 负责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及车间看板的管理、开展并控制车间6S的具体实施,并保证本部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 负责督促员工对车间工具、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并作记录。
三、 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的管理、物品规范摆放,监督员工做到油、水、物件,“三不落地”。
四、 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控制维修质量及生产成本,确保车辆维修按时、按质完成。
五、 负责车间管理过程中的事务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层反映。
六、 负责定期召开会议,使车间工作流程不断优化与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
七、 负责确定维修员工的培训需求及计划制定,平时对本部人员岗位考核并及时上报和存档。
八、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工作。
九、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的宣导及信息的传递。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 负责公司各类文件的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 协助总经理做好各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考核。
三、 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和培训管理,制订培训计划,协助领导做好员工考评工作。
四、 负责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改进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负责不合格项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质量改进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配合总经理抓好安全工作。
七、 贯彻公司质量方针,遵纪守法,敬业守则,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内训师岗位职责
一、 负责本公司内部培训的授课工作和技术部工作。
二、 切实落实授权公司对本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计划。
三、 切实掌握公司内部技术的培训率,并对员工的内部技术培训进行考核及评估跟踪工作。
四、 收集和分析重大技术案例和故障案例,及时传达,及时学习。
五、 负责组织研究技术难题攻关工作。
六、 协助公司开展培训的其它相关工作。服务经理岗位职责
一、 负责监督、指导业务接待、索赔员的具体工作并作月度考核。
二、 负责索赔事务严格按授权公司索赔政策正常动作。
三、 负责参与重要客户和万无以上付出金额的客户的相关工作。
四、 制定、安排和协调售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开展,协调业务接待、索赔、收银、维修车间、配件之间的关系,保证全部的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 严格按公司运作标准或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六、 定期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及改进。
七、 积极开展和推进各项业务工作,控制管理及运作成本,完成内部拟定的工作目标。
八、 做好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填写并上报各种报表。
九、 负责控制和提高车间维修质量,安全生产成本控制和环境管理。
十、 组织本部门开展的各项相关活动及评估工作。
十一、 负责各项会议的召开及售后各项工作的不断优化改进。
十二、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工作。
十三、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的宣导及相关信息的传递。大厅接待岗位职责
一、 保证有良好的工作热情,负责热情、主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 负责客户休息区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布置,每日清洁。
三、 负责客户休息区用品的及时更换。
四、 负责客户休息区相关设备的维护,如有损坏及时上报。
五、 负责妥善保管客户休息区物品,并建立台帐。
六、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配件计划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要求,按月做好配件计划,及时供应保证合理库存。
二、 及时收集相关生产信息和市场信息,作出库存调整,上报配件经理。
三、 根据授权公司有关配件计划、订购的规定,开展配件的计划、订购工作,正确、及时填写和传递配件订货单。
四、 协助配件经理做好库存品的调节,减少积压现象。
五、 协助配件经理协调与其它业务单位的关系,确保配件及时调节、供应。
六、 熟悉公司车辆维修业务要求,仓贮式物流管理,合理安排库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配件收发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配件仓库的清洁卫生,配件规范摆放,标志清晰,并做好配件的维护工作。
二、 负责配件的收发管理,及库存件的定期盘点并记录,确保帐、卡、物一致。
三、 负责根据提货清单迅速、准确的提供配件,配件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 负责对配件进货质量的检验和破损件的回退工作。
五、 负责库存量的统计,若发现库存不足或过多应及时上报。
六、 对配件的放置标准、防护要求、规范标识、规范搬运负责。
七、 熟悉授权公司配件收发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一、 根据前台和车间主任的分配,认真、仔细的完成维修工作。
二、 负责在维修过程中对客户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 负责按委托书项目进行操作,在维修过程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汇报。
四、 对每个维修项目必须自检,合格后转到下个工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保证维修质量。
五、 耐心、周到、热情的解答客户相关疑问,提高服务质量。
六、 仔细、妥善地使用和保管工具设备及资料。
七、 负责维修后的整理工作,做到油、水、物“三不落地”,保持车间整洁、有序及开展6S的具体实施。
八、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索赔员岗位职责
一、 熟悉授权公司索赔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
二、 负责协助业务接待,认真检查索赔车辆,做好车辆索赔的鉴定,保证索赔的准确性。
三、 负责按规范流程输索赔申请及相应索赔事务。
四、 负责定期整理和妥善保存所有索赔档案。
五、 负责在授权公司开展的质量返修和相关活动中,报表资料的传递与交流。
六、 负责按授权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索赔件和及时按要求回运。
七、 负责客观真实的开展索赔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工作状况。
八、 主动收集、反馈有关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等相关信息给相关部门。
九、 积极向客户宣导授权公司的索赔条例。
十、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业务接待岗位职责
一、 负责按规范要求及时、热忱的接送客户,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原则。
二、 负责按规范操作流程,准确判断并详细记录:维修车辆的相关信息、车主的相关信息、维修的相关信息、其它要求有关手续。
三、 对接待客户负责并耐心解答客户疑问,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若有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取得支持和帮助。
四、 负责及时与客户沟通,告知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状况。
五、 负责按规范流程进行索赔相关事务的处理。
六、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优化改进工作。
七、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 每日评估自己的工作,每月总结工作并上交服务经理。工具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工具间的卫生清洁、定期打扫整理。
二、 负责对专用工具或书籍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并作标识。
三、 负责按规范流程办理工具借用手续,并作详细记录。
四、 负责对专用工具的妥善保管,及日常维护、督促维修人员按时归还。
五、 负责定期对专用工具和书籍进行盘点并作记录。
六、 负责对归还工具的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登记并上报。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销售部的销售工作,带领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
1、每日向总经理分别汇报前一日工作和当日工作安排;
2、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监督实施;
3、安排好销售顾问每天工作和交车事宜;
4、帮助销售顾问做好接待顾客工作,力争不断提高成交率;
5、要求销售顾问每天打回访电话,跟踪每一位潜在客户;
6、依照制度安排好每位试乘试驾人员进行试车,并注意安全;
7、负责展厅及车辆卫生;
8、定期安排销售顾问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
9、掌握竞争车型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10、负责协调好展厅所有人员的工作联系;
11、协调销售顾问和其它部门的工作;
12、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十一个方面。
③ 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1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8.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1.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1.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1.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1.10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8.1.12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8.1.1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8.1.14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8.1.15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1.16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17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1.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8.1.19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8.1.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8.1.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1.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2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工伤认定、预防及事故管理
工伤认定
8.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2.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2.7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3工伤的预防
8.3.1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3.2对新购货物和服务的风险应进行识别。如有职业伤害和工作危险的应告知职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时给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其更新和改进,防止因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
8.3.4各工作现场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没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负责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制度。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现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8.3.5对易产生工伤、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定期的监控。并作监测记录。记录应显示实际运行的指数,与状态分析。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3.6对于公司外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对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确保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安全。
8.3.7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全公司职工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医疗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作职工健康记录,记录主要显示时间、总体职工的健康状态,及个别病人情况。并把有关情况向管理者代表报告职工健康状态情况。
8.3.8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4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
④ 汽车维修4s店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车维修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车维修行业涉及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电焊、喷漆等,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危害情况不容忽视。
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汽车维修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
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加强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备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5.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教育培训等;
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等。
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⑥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建立哪些制度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可以参照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⑦ 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制度
应该是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行政保卫科4、程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 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 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 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 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 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 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 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 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 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 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 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 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 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 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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