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保密性保障措施
Ⅰ 汽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及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应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 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8、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4、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量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5、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6、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7、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8、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什邡市师古镇鑫隆汽车润滑油养护部
Ⅱ 怎么样实施企业的保密制度常见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这是一个企业的保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Ⅲ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四、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要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保部、质检总局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CCC认证证书。
(十八)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
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
(十九)加强维修人才队伍建设。
要完善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内容,增加实际维修操作技能考核,强化车辆安全状况检修能力考核。要强化维修企业关键岗位和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提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比例。教育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继续实施汽车维修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从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鼓励本科高校优化完善汽车服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完善汽车运用与维修类专业培养体系,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加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深入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兼职,鼓励企业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畅通维修技术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发展通道;构建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维修行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稳定一批企业职业经理人,建立维修技术专家和人才库,引导维修人才合理流动,稳步扩大行业高级人才队伍规模。鼓励行业协会、汽车保险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维修技术培训和技能大赛,搭建维修技术学习交流网络平台,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要形成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十)提高维修装备技术水平。
鼓励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设备第三方安全、环保认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对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汽车维修检测设备进行评价和推荐,为企业购置、更新维修检测设备提供参照。鼓励企业采购、使用经认证和推荐的维修检测设备。加强维修装备标准和能力建设,鼓励维修装备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生产各类先进适用、机电一体的汽车诊断仪器、维修检测专用设备和工具,不断提升我国汽车维修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推进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围绕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二)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开业许可条件。要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生产考评不达标的维修企业,要暂停其经营资格,严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及承修报废汽车、盗抢汽车等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发现拼装、盗抢、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同一车型多起同类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维修配件,对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通报质检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汽车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维修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部门政策服务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改(价格)、公安、环保、商务、工商、质检及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制定和协作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争取将汽车维修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包括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满意修车、放心开车、享有高品质汽车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行业政策标准研究。
要加强汽车维修业政策标准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要研究完善汽车维修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评价指标体系,为汽车维修业布局规划和发展水平衡量提供客观依据。要加强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增强标准规范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出台汽车后市场发展政策,构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我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评价指数,推动汽车消费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自律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和企业的动态,积极回应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基础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行业文明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服务行业上下游产业、延伸行业价值链条、促进汽车后市场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开拓,有所作为。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9月11日印发
Ⅳ 有谁可以帮我写下汽车4S店内部员工的保密制度
维修企业管理制度-保密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保密内容
1.本企业的重大决策。
2.本企业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方案和经营策略。
3.本企业的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各种文件。
4.本企业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及经营统计报表。
5.本企业搜集整理的各类信息资料。
6.本企业的员工档案、人才招聘及培训计划。
7.本企业的业务档案、客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
8.本企业明确的其他保密事项。
保密处理
1.凡属于本企业的保密文件和资料,均应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满,自行解密。
2.本企业保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保密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采取物理手段加以备份。
3.对于本企业的保密文件、资料和物品,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或对外交流。
4.本企业员工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以利于本企业及时处理。企业对保密有功的部门或员工予以奖励。
5.故意或过失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违反企业保密规定为他人窃取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企业将予以除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本企业离职人员离职时,必须写出书面声明,严格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凡故意或过失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本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Ⅳ 汽车维修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
地乱放,工作完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
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
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一定顺序整齐安放,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必要时要使用保护垫
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五、在车上修理作业及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修汽油车旁烧烘烤火
咀或点燃喷灯等。
六、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之角木将前后轮塞
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
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七、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
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八、修竣发动机启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
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
动车辆。
九、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十、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Ⅵ 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要进行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1.能够理解我国电力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2.能够正确使用并保养高压防护工具;3.能够严格准确地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电动汽车断电操作;4.能够熟知企业电力安全规程;5.能够理解维修设备以及车辆自身的高压防护措施及其原理。
一、设监护人持证上岗 高压电气部件的维护和检修作业,建议设立专职监护人。由监护人监督工、量具设备的检查,劳保用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也监督作业全过程,并对作业结果进行检查,指挥供电。监护人和操作人要持证上岗。一般来说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证。 操作人员上岗不得佩戴金属饰物(例如:戒指、手表、项链等),工作服衣袋内不得有金属物件(例如钥匙、金属壳、笔、手机、硬币等)。
二、作业前进行检查
1.检查现场环境,设置隔离,设立警示标识 检查现场操作环境,周边不得有易燃物品及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并在维修车辆周围设置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工作无关的工具不得带入工作场地,必须使用的金属工具,手持部分要作绝缘处理。在地面或车辆附近明显位置放置“高压危险”警示牌。
2.检查辅助绝缘用具
(1)绝缘手套 选择正确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等级为1000V/300A以上)。观察绝缘手套的表面是否平滑,应无针孔、裂纹、砂眼、杂质等各种明显的缺陷和明显的波纹。观察绝缘手套是否出现粘连的现象。检查绝缘手套有无漏气现象。
(2)绝缘帽 选择正确电压等级的安全绝缘帽,观察绝缘表面有无破损,监督人员和操作人员戴好绝缘帽。
(3)绝缘鞋 选择正确电压等级的绝缘鞋。检查绝缘鞋的表面及鞋底有无破损。监督人员和操作人员穿好绝缘鞋。
(4)护目镜 选择正确电压等级的护目镜。观察护目镜面有无破损、刮花。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监督人员和操作人员戴好护目镜。
(5)绝缘垫 要检查绝缘防护垫表面有无裂痕、砂眼、老化等现象,放置绝缘垫并用兆欧表检测绝缘性能,绝缘值大于500MΩ。
3.仪器仪表的检查(放电工装、万用表、兆欧表)
(2)检查万用表 万用表线束和表面应无破损。然后进行校零。
(3)检查兆欧表
三、关闭电源开关,钥匙放在安全处
四、断开低压蓄电池负极线 断开低压蓄电池负极线,负极电缆接头用绝缘胶布包好。蓄电池负极桩头用盖子盖好或用绝缘胶布包好。
(图/文/摄: 问答叫兽) 蔚来EC6 小鹏汽车P7 MARVEL R 岚图FREE 奥迪A4L Model Y @2019
Ⅶ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
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
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三类汽车底盘或者承修报废车辆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Ⅷ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措施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措施有:
加强对维修设备的检查更新与维护保养。
对于汽车维修工作中常用到的设备要定期的进行维护,特别是那些大型机械,例如吊车、升降台、电焊机等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与检修,并且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及时发现机器中存在的问题。一些维修企业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来解决,决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那些已经严重老化、陈旧、功能不全、安全性能差的设备,一定要及时更换。高质量的设备不仅有利于保障工人的安全,也有利于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
工人安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整个汽修工作的成败。维修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所造成的。为了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汽修企业应加大与培训机构的合作力度,使维修人员掌握更多的维修知识,知道哪些工作环节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与此同时,汽修企业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的员工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要让所有的维修人员意识到安全问题不仅与企业的利益有关,更与他们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奖罚制度,对表现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那些安全意识薄弱的进行批评教育,以促使维修人员自觉的去执行规范的操作,保障自身的安全。
Ⅸ 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9)汽车维修企业保密性保障措施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