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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工维修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1-28 18:49:20

Ⅰ 修汽车危险吗

每个行业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列如:修车时油污会对皮肤有伤害,最主要是喷漆工作的危害最为主要。
油漆、腻子等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会逐渐积累起来。因此使用呼吸保护装置等防护措施永远是廉价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Ⅱ 修理工被所修车辆压死,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家属应怎么要求赔偿

首先应当弄清楚是什么直接原因导致修理工被所修车辆压死,根据最直接的原因找到直接责任人。车主把车放修理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可以直接向汽车修理厂主张赔偿,修理工和修理厂系雇佣关系,雇佣期间出的事儿,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望采纳!

Ⅲ 大货车维修后司机没看车底就启动,轧死车下修理工,这种如何判刑

货车司机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现场将车底正在维修的修理工压死,这种鲁莽的行为被法院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态度良好与亲属达成和解,并进行一次性赔偿,同时被法院判处一年徒刑,缓期一年。常言道“车轮一动三分险”,这句话指的是驾驶员在行驶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因为自己的粗心而酿成不可挽回的灾祸。

货车司机的行为虽然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因为自己的鲁莽导致两个家庭支离破碎,司机一生都会因为这件事良心不安。因此司机在驾驶的过程当中一举一动都关乎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意识一点也不能疏忽,平时也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一定要谨慎文明驾驶防止悲剧发生。

Ⅳ 汽车修理厂员工维修天花板发生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吗

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要看是否属于生产范畴。
出租车是事故一方,对出租车公司来说,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属于上下班途中正常路径和合理的时间段内的,属于该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单位车辆正常运营的(即送货、接送人员等)的,属于该方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私人车辆因公外出工作的,属于该车辆所有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私人车辆因公外出工作结束后的(比如谈完业务去酒吧的途中等),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因第三方生产施工(比如道路养护单位施工等)造成的,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Ⅳ 汽车送维修厂维修,被维修厂人员私自开出去并出车祸致人死,车主有责任吗

汽车维修的时候,需要到维修厂修理,有时候,维修厂的工作人员会开出去试车,要是他们出车祸致人死亡,车主是有可能有责任的,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若是车辆经过车主允许,出了事故,车主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车主到维修厂修车,是正常的。不寻常的是,员工把车开出去,撞人了,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就好。没有必要因为维修厂员工的过错,跟自己过不去。因为柏拉图说过,生气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大家觉得呢?

Ⅵ 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厂,修理工螺丝忘记拧紧了,导致出现重大损失,或者交通事故。咋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修理工没有将轮胎螺丝拧紧造成交通事故的,是由汽车维修方侵权造成的,由汽车保险赔偿后,车主可以向汽车维修方追偿。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Ⅶ 修理工失误导致车主发生车祸

法律分析:如有证据证明该事故原因100%由于维修不当造成,司机无任何失误,则应由保险公司、修理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Ⅷ 司机在修理铺修车时。轮胎意外突爆造成修理工死亡。是负责

修理工在工作时因工意外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亡,由修理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Ⅸ 修车时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修理工死亡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您好!以下三种交通事故案例,保险公司可要求拒赔:
案例一:
借车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瞿先生打来电话时正值“十一”黄金周,他在电话那头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
10月1日,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打来电话向其借车准备自驾车出游。考虑到“十一”期间自己没有出游计划,且与吕先生交情不浅,瞿先生便毫不犹豫地将自己去年购买的宝来出手相借。
没想到,仅仅隔了两天,就传来吕先生发生撞车事故,幸好吕先生本人并无大碍,但瞿先生的爱车还是受到了不小的“创伤”。原来,吕先生为了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而撞到了一旁的栏杆上。瞿先生打听了一下,如要恢复爱车原貌,需花费修理费8000元。
瞿先生随即便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发现,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并没有驾驶证,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的性质属于无证驾驶,在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内,保险公司因此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瞿先生在电话中表示,由于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行人负主要责任,因此,瞿先生不想张口问吕先生索要修车费,而保险公司又坚持拒赔。因此,这笔8000元的修车费看来要自己掏了。
需要提醒有车一族的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不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费用都需要自己“消化”掉。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除了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不赔付之外,还有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都不进行赔付。
比如,如果车辆没有按时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如果车辆没有合格的车牌号也不赔偿;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不埋单。一句话,不合格的驾驶员或者驾驶的车辆不合格,保险公司都有权利拒绝赔偿。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之后,更要注意按照条款规定去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二:
不知情下的无照驾驶事故
与第一个案例有所不同的是,这个无照驾驶所引发的事故,被保险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今年9月,上海某一塑料加工厂两名员工驾车外出办公。其中,一名员工为该厂驾驶员,另外一名则是业务员。因业务员想过把车瘾,便要求驾驶员暂时让位,让其开一会儿车。谁知,在业务员开车后不久,便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件,造成该厂价值30多万元的厂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
进一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和《保险法》第44条均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也就是说,该塑料厂可以选择,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支付理赔金后,再向该肇事者追偿。
举个最近的例子,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案例三:
合同未生效前的无照驾驶事故
相比上述两个案例,发生在苏先生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加复杂些。虽然同样因为无照驾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但由于牵涉到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苏先生至今被弄得一头雾水。
苏先生的女儿小苏于今年8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保额为50万元。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小苏指定其男友为身故受益人。数天后,保险公司发出问题信函通知小苏,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其男友作为受益人不妥。当天,小苏重新指定其父亲苏先生为法定受益人。
今年9月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8日交至支公司负责人,9日交至分公司。分公司同时接到报案,称小苏已于9月8日上午驾驶向朋友所借的车辆时发生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苏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但苏先生要求全额赔付保险金。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数保险专家的观点支持保险公司一方,他们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小苏违反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驾驶的规定,其没有取得合法驾驶照驾驶车辆,造成死亡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但因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时期的问题,因此,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小苏出具的是暂收收据,故其缴纳保费的行为属预期缴费行为,按《投保书》要求,合同未成立。另外,保险公司的暂收收据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发出要约,且该附注申明中并没有免责条款。投保人小苏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约束,被保人小苏的死亡正好符合该申明中保险公司自定的赔偿条件。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其暂收收据附注申明的要约内容,按照被保人小苏所申请的意外事故保险金予以赔偿。
事实上,支持投保人一方的观点的关键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就案例本身来分析,保险合同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保险合同处于要约和反要约的过程中。案例中,因投保人小苏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出反要约,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还没有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死亡,所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更谈不上生效。
除了上面举例说明的三种情况,涉嫌毒驾、醉驾、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也会拒绝理赔。即使上面说的情况都不是,保险公司也只按照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理赔。超过最高赔偿金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自己承担;肇事司机没有能力承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谢谢阅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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