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质量规定
A. 汽车配件质保期是多少时间
你好,具体要看什么配件,在保修手册上列有很多配件,质保期与新车相同,比如电瓶,厂家质保1年或2万,更换的新配件还是质保1年或2万。
B. 汽车配件应当如何正确执行标准标注
【案源】 今日笔者接到了德国大众与中国合资的一家汽车企业的咨询电话,该汽车生产企业反映,企业对各地汽车销售专卖店和修理部提供的汽车修理配件和零部件,在一些地方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汽车零配件没有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企业就产品(包括零部件)的标准标注问题进行了咨询。 笔者认为,该企业提出的问题,在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是比较共性问题,在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汽车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让我们关心汽车及零部件,关注和注意其维修配件质量和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有所帮助的。 下面是企业的问题和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问与答】 一、是否所有的汽车零部件都必须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 我们知道,汽车企业主要的产品是整车,整车需要有国家标准,企业生产的整车产品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规范。企业在整车生产销售时,应当标明其整车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
C. 汽车维修质量上的要求
你好题主,1、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扣除该项目的工时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进行经济处罚。2、责任人因忽视大意造成质量事故:a、对轻微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b、对1般事故的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c、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d、对造成“2保”车辆上线检测困难,2次上线不合格者,罚款50元。3、责任人因严重违背操作规程,工作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均按原工时费的5~10倍罚款。4、产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责任人应当进行赔偿对因忽视大意造成质量事故者,按该项目工时费的40%进行赔偿。配件、材料破坏按采购价作以下赔偿:a、1000元之内按50%赔偿b、1001~2000元之内按40%赔偿c、2001~3000元之内按30%赔偿d、3001~4000元之内按20%赔偿e、4000以上按10%赔偿以上5个档次的破坏配件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5、维修人员因违背操作规程或忽视大意造成配件破坏,按上述规定赔偿。6、连带他人进行返修者,应按实际产生的工作另行赔偿他人损失,扣除责任者该项目的工时费,并对造成不良影响责任者可同时处以50~100元的罚款。请采纳谢谢!
D. 汽车配件质量如何定义
质量=良心
质量≠良心时=高利润高回报
质量>良心时=企业的生存
质量<良心时=恶病缠身离死不远了
E. 汽车配件及供应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你的问题是不是那个标准号啊?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02年3月公布了一项行业性的质量体系要求,它的全名是“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施ISO9001:2000的特殊要求”,英文为ISO/TS16949。
F. 汽车零部件的三包条款
汽车“三包”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及早出台。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尽快出台。
汽车“三包”这个已经让人疲倦的问题,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曾庆洪对记者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消息2001年就曾传出,2004年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然而,自2005年以来,汽车“三包”规定如石沉大海。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仍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此之外,曾庆洪还带来了其他方面的提案,主要包括: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优惠税收政策、完善汽车行业管理、统一轿车等级划分标准、修改《价格法》、零部件销往出口加工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消费者维权艰难、汽车使用费用高昂并且手续繁琐。
如某车主的新车刚刚跑了1000公里发动机就出现故障,大修一次后又跑了2000公里,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他想退车,结果遭到拒绝。在随后的一年时间内,他找了媒体、厂家、消协,还找了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仍然不能退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的免责条款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不在“三包”的范围,对于何为“消费者未正确使用”、何为“自行处置不当”,草案中并未明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曾庆洪建议尽快出台“三包”法规,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三包”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纳入到《质量法》中。如美国,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出现缺陷的车辆,合理修理次数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补偿;在欧洲,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此外,“三包”的权利主体除了自然人消费者以外,还应扩大到法人主体。
同时曾庆洪还提出应该实行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他说:“‘谁起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在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纠纷时显得很无力,因为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举证。高昂的鉴定费用也可能让消费者中断维权道路。因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证明汽车产品质量合格。”
应理顺车业管理体制
此次曾庆洪除了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之外,还为广汽自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他告诉记者,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曾庆洪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政策落到实处。
现在“大部制”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对于汽车行业来说,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体制职能分割过细的情况。曾庆洪介绍:多部门职能交叉,造成“多头、多环节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各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颁布各种政策规章。管理职能重复,部分政策法规内容重叠矛盾。这些繁杂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效率。
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新车上市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认证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强制性认证,同时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规的调整;而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其中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曾庆洪在提案中建议:应当理顺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
据介绍,关于汽车行业的管理模式,外国主要有“一部制”和“两部制”两种模式。以欧洲为代表的“一部制”模式由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与机动车相关的职能;以美国为代表的“两部制”模式由运输部和环保局分别行使安全、节能、防盗和环保职能。在发达国家,机动车管理纳入整个国家交通管理体系当中,基本上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机结合。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有利于减少重复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国外管理经验,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可将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统一起来,实行检验项目互认,减少重复的检验项目。
G. 汽车配件质量保证期中的两个指标是什么
很荣幸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每辆车都有保修期,也称质量担保期,这是由各个厂家规定的,一般会给出两个数据(时间和行驶里程,以先到者为准),例如伊兰特的保修期为从购车之日起两年内或车辆行驶6万公里。在保修期内,用户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而车辆由于制造、装配及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类故障或零部件的 损坏.我们都可以经厂家授权维修站检验并确认后均由厂家提供无偿维修或更换相应备件。
H. 需要汽车配件厂的质量管理规定,有的分享指导下,谢谢
1、划分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职员的职责。
2、设立标准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改进管理的执行程序。
3、规定公司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