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承揽合同赔偿
❶ 对方全责,车辆维修期间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吗
修车期间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但这个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赔偿,要想得到交通费的赔偿就必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后,保险公司才能赔偿。
法院在判决赔偿时也是有很多要求的,例如:只能赔偿你从家里到单位直线距离的打车费,还要票据,如果修车的天数比较少的话,建议你放弃,否则起诉、立案、开庭、调节、判决。一并下来大约要30-60天的时间,很漫长。打官司真的是很难得事情。
题外话:开车上路难免发生事故,对方肯定也不是故意撞你的,所以得饶人处且饶人,差不多就可以了,修车一般也就是几天的时间,交通费也没几个钱,就不要追究了,但要是交通费很多的话,还是起诉讨要吧。
❷ 汽车车辆维修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什么范畴
您好,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中的修理合同纠纷。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 第99条 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❸ 关于车辆损坏后赔偿协议
提2点建议 仅供参考
1.“发生意外造成车辆损坏”此处太过笼统。建议写清楚当时情况,明确责任,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等。当然联系上专业机构如交警事故处理单,保险公司评估报告就更好
2. “乙方承诺在2010年11月20日付清”最好是加上没有付清的后备方案,比如协议中购车部分自动实效,同时定金2w,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作该事故的赔偿金
❹ 汽车受损维修索赔
汽车受损了理赔一般要保险公司定损,之后才会确定理赔怎么赔付,如果自己提前修了最好有证据照片视频之类的。方便理赔。
❺ 交通事故全责汽车维修费怎么赔偿
1、车辆维修的费用由自己先行垫付,开好正式发票,拿了发票向对方索赔
2、车辆维修好之后打电话通知对方直接去修车的地方直接去支付,发票直接开给对方
3、上面2个办法都不行的话,你先垫付之后拿了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的资料去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❻ 汽车修理赔偿问题
你想要这部分赔偿
首先看撞你的人是否愿意赔偿你这部分损失,
其次看给你维修车的维修厂,是否可以协调全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协调出一部分
如以上都达不到想要的结果,只有诉诸法律了,不过希望你有时间或精力!
❼ 对方全责 我的车受损 车维修好后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对方应当赔偿你车的直接损失维修的修车费,这是法定赔偿项目。
❽ 修理厂把我的车越修越坏,有责任赔偿么
按照《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中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❾ 承揽合同赔偿
无法交货就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导致对方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对方解除合同的,你当然要退还他支付的所有费用了。
如果对方为了履行合同还实施了其他行为,或者因你的违约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对方急等着你的产品去履行另一个合同等),那么你可能还要支付对方实施这些行为的必要费用,或者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可定可以直接获得的利益,而不是可期待的,可能获得的利益。
比如你加工给他方向盘,他就可以开出租车运营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个就要在一定范围内赔付,否则,他要是开车去买股票,然后说一定能挣钱,这个就是概率事件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❿ 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立案案由不统一。此类纠纷在立案时案由确立不规范,分别有修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甚至买卖合同纠纷等。这种不分属种、不按纠纷性质的立案,会导致因适用法律存在的某些不同,而影响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2、诉讼主体确定混乱。由于目前汽车维修商大多使用维修单为凭证,这容易导致汽车送修人即维修单上签名人与汽车实际权利人不同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以维修单上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从而导致法院不得不追加当事人,而这种追加往往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使得主体混乱,诉讼拖延。
3、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难。由于目前汽车维修行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政府或行业统一指导合同,大多消费者和维修商无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仅以简易维修单为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确认。
4、赔偿事实和数额确定难。由于汽车维修纠纷从以往简单以追缴维修款项发展到车内污染清理、汽车美容保养、车辆改装升级等引发的纠纷。各类项目维修程度、维修目标、零件标准、成本价格等大多未设立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旦发生损害只能依据双方的约定,无法参照有关标准。
5、审理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在宁安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有近四成的案件需要就汽车损害程度、损失数额大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评估,法官在理清事实和证据认定上越发依赖专家、专业意见,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
6、纠纷双方对抗强,法庭调解难。一是由于市场上众多维修商利用自身的专业性采取夸大事实、以次充好、私调零件、变相收费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互不信任,庭审对抗激烈;二是很多消费者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提出要求双倍赔偿,甚至有要求法院处罚维修商等明显不合法的诉请,双方各不相让,矛盾难以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