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手册2016
⑴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好的。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九部委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在新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对汽车维修业发展目标、方向作出了规划,并针对我国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其中社会关注度最高,反响最为强烈的莫过于对汽车生产厂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汽车维修技术和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机动车维修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汽车生产企业对维修技术信息和维修配件实行“授权”经营,影响了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和汽车维修质量,亟待深化改革。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全面进入汽车社会。据统计,2014年全国民用汽车拥有量达到1.54亿辆,其中家用小客车已经突破1亿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5辆汽车,汽车占机动车的比例迅速提高,交通出行结构也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家知道,汽车购买是一次性投入,汽车维修则贯穿于汽车使用的全寿命周期,维修费用支出在汽车消费构成中占有较高比例。去年,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科学定位了机动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行业,既关系到车辆的安全、环保运行,又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机动车维修业户为46万家,其中汽车4S店为2万家左右,不足全国维修业户总数的5%。因为4S店取得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在维修配件和维修技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而多数社会维修业户没有合法渠道获取专用维修技术,造成了市场不公平竞争和事实上的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广大汽车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负担。此外,由于维修技术“非公开”影响了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带来了诸如维修不当、维修不彻底、过度维修等有关问题,也带来了汽车行驶安全隐患和尾气排放超标等问题,影响很广。而汽车维修技术垄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都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汽车企业要依法公开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资料,以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和尾气达标。为此,《维修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实施我国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打破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请您再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编写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及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自去年9月,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之后,运输司开始组织力量全面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专门召开了编制座谈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充足调研,并对国外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确定了《办法》的编写原则和工作要求。
2015年1月12日,起草小组邀请了欧洲汽车制造协会、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中国欧盟商会以及国内部分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代表就《办法》初稿进行了集中研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政策诉求,把握了搭建信息公开制度的政策基点、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得到了汽车行业的理解和认可;1月19日,邀请商务、环保、质检、认监委、专利局等部门的同志,就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及监管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大家凝聚思想、形成共识;2月17日,运输司向社会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几经易稿,最终于9月29日正式发布。《办法》出台得到了环保部、商务部等七个部门的支持,文号为交运发〔2015〕146号。
《办法》制定的依据及意义是什么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今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明确授权我部建立实施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制度。第55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第111条也授权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对不执行规定的汽车企业予以处罚。
今年8月8日,我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将第26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总而言之,“信息公开,利国利民”,是一项大好政策!
《办法》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汽车行业的重要事件,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国外汽车发达国际的主要做法,既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又考虑了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办法》规定,汽车生产者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要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准确界定了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办法》从安全、环保角度,要求汽车生产商要公开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汽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等十二项信息内容,以保障车辆维修后安全、排放性能达标,同时参照《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车辆防盗系统安全、车辆OBD原始数据记录保护,防篡改、擦写信息,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信息予以豁免。
四是规定了相关方的权力和义务。为了保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信息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办法》准确区分了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责、权、利关系,要求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办法》起草期间,汽车生产厂家普遍认为新车型上市时,应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用于准备、整理、编写有关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同时也按照国际惯例,分车型、分阶段实施信息公开,提出了不同类型汽车车型的实施时间,具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办法》出台后,我部将如何推进《办法》的落实呢?具体措施是什么?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要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宣贯培训,使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精神和内涵,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具体公开内容我们将组织专家起草《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说明;
二是成立专业技术机构。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三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交通运输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合作、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策衔接,实现多方共赢。此外,还要建立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四是要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
⑵ 汽车水温正常情况下,突然归零,而且怠速升高是什么原因
1.可以到大修理店检查一下具体的故障,找专业维修人员查看
2.建议按维修手册来操作维护比较好。定期给车主做保养,5000公里换一次机油也行。有些车辆会有提示。
3.去相应的4S店的,或者是指定的大型专业的维修店进行服务,这样的话质量有保证,同时售后服务也会比较到位。
⑶ 2o16年交通运输部1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⑷ 2016年是不是要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不是取消,而是把权利下放给经营者了。
关于自行车辆二级维护的注意事项:
具备维护、竣工检验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自行开展竣工检验工作,并对检验合格车辆出具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无需上线检测。
维修企业确需委托综检机构开展部分项目竣工检验的,必须由维修企业送检和付费,不得要求驾驶员自行送检和付费,不得变相要求经营者进行强制二及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档案由经营者自行保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保管档案为由,指定任何单位和企业保管车辆技术档案,强制收取费用。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时不再提供二级维护相关记录。
(4)汽车维修手册2016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已取消强制二级维护和检测的规定,不再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签章管理,车辆二级维护不作为路检路查的依据。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道路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⑸ 气车重气修理
09年12月全新修订版本《中国重型汽车维修手册》
09年12月全新修订版本《中国重型汽车维修手册》产品简介09年12月全新修订版本《中国重型汽车维修手册》隆重推出
09全新修订版《中国重型汽车维修手册》共(上、中、下)三册。
本书由中国重汽销售集团有关部门组织权威专家、资深教授根据斯太尔系列重型载货汽车相关技术资料编写而成,在原4月出版的书基础上汇总全面充实增加了新的内容,技术含量更高。本手册涵盖了以斯太尔技术平台开发提升的所有重型汽车车型,内容包括各总成部件的结构特点、工作原理、拆装程序、维修及调整规范(主要零部件的配合间隙、使用极限、装配工艺及扭矩和技术要求)、主要故障的排除以及维修专用工具的使用,是汽车维修人员和汽车培训学校技术人员培训必不可少的教材。也适用汽车使用、维修、车管人员阅读应用,也可以供其他重型汽车维护保养等有关技术人员参考。
新版本手册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一、发动机机构、装配、故障排除与维护保养
1、重汽、潍柴、杭发产WD615系列(欧1、欧2)柴油机。
2、重汽、杭发产WD615系列高压共轨(日本电装)国3柴油机。
3、重汽产WD615系列EGR国3柴油机。
4、潍柴产WD618系列欧2柴油机。
5、潍柴产WP10、WP10N(WD615)和(WD618)系列欧3高压共轨国柴油机。
6、WEVB排气门自动装置
7、WD615.57欧2柴油机
8、欧3与国3柴油机电控共轨燃油喷射系统ECU故障诊断。
9、潍柴蓝擎国III发动机技术故障难题解答。
二、离合器结构特点、工作原理、维修调整和常见故障排除
1、CF380、GF420、GF420X型单片螺旋弹簧离合器。
2、430推式和拉式膜片弹簧离合器。
三、变速箱结构及工作原理、拆装,故障排除与维修保养
1、法士特双中间轴变速箱(RT11509C、RT11609A、7JS、8JS、9JS、12JS、16JS等各型号全系列)。
2、綦江ZF S6-90、S6-120、5S110GP、5S150GP型变速箱。
3、重汽HW1809、HW1810、HW2016、HW2016A型新型变速。
4、法士特、ZF\HW维修专用工具介绍。
四、斯太尔车桥
1、斯太尔随动前桥。
2、斯太尔轮边行星减速驱动前桥。
3、斯太尔轮边行星减速驱动后桥。
4、斯太尔轮边行星减速驱动双联桥。
5、重汽HOWO单级减速驱动后桥及驱动双联桥。
6、重型HW系列单级减速驱动桥维修拆装及故障排除。
7、重型汽车动力转向系统结构原理、检查调整、故障排除、使用保养。
8、制动系统工作原理、故障排除及维修工具介绍。
五、ZF动力转向系统(ZF8043、8046、ZF8098等转向系统)。
六、重型汽车典型的双回路气制动系统。
七、VG1200\VG2000型分动箱结构、使用与保养。
八、重型汽车技术规范操作,使用保养,维修方法
以上内容适用于重汽、陕汽、川汽生产的重型汽车和北汽福田欧曼重卡、上海汇重重卡、一汽、东风重卡、江淮和华菱重卡、柳汽重卡等重型汽车以及重汽、杭发、潍柴、陕西法士特、綦江ZF变速箱等各大总成厂家的维修站及维修网点,是目前重型汽车比较全面的一套实用型全新资料。出版日前09年12月。
定价:530元/套。(含快递费) 上面要花钱 下面这个你注册之后,下载一下看看好用不好用!只能帮你这么多了!http://wenku..com/view/1cbd7bdc5022aaea998f0f08.html
⑹ 审车二保是什么意思
年检是检测厂负责的,管理部门为技术监督(机械性能)、环保(尾气排放)、交管(是否符合手续)。 检测厂,无非就是尾气,和灯光容易卡你。 二保是4S的事,投诉一般是4S客服或厂家客服! 10000的保养一般也没什么,无非多换个空虑,检查一下各种液体,还真没的弄!你要说四保,到是不少,火嘴、进气清洗、空滤、变速箱、助力油、全车螺丝、轮胎 这俩根本不是一个事,能有什么猫腻?
⑺ 车辆二级维护取消是怎么回事
车辆二级维护取消,实际是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改为根据车辆状况自行选择维护周期,如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继续上路,将被警告或处最高罚款1000-5000元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的“不强制二级维护周期”不等同于“二级维护已经取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情节严重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汽车维修手册2016扩展阅读:
案例:
注意!运输车辆仍需二级维护违规最高罚5千元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虽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施行大半年,但海口仍有许多车主对新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强制二级维护就是已经取消,其实二级维护没有取消,改为根据车辆状况自行选择维护周期,如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继续上路,将被警告或处最高罚款5000元处罚。
新规:维护周期自己定二级维护不能停
2016年3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并生效。已经施行了近20年的国家强制二级维护政策正式取消,用户可以根据车辆状况选择维护周期,而且无需再到汽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只需进行二级维护的竣工质量检验。
《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规定》中的“不强制二级维护周期”不等同于“二级维护已经取消”。
将过去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据了解,只有对经过维护并经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才可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调查:车辆二级维护减少5成以上
强制二级维护规定取消了,但只要是运输车辆还是要进行二级维护,这是硬指标,只不过是车主根据自己制订的维护计划自行选定时间进行二级维护。然而,有些车主误解为不强制就是已经取消了。
5日,记者走访了一些个体运输户,他们大部分都认为车辆二级维护已经取消了。车主林先生表示,他开运输车辆已经10多年了,不管车在哪儿,每年一到日子,他都得把车开回来做四次维护,包括四轮定位、检查刹车等近40项二级维护内容,有时候车比较多,排队都要大半天。
但也有一些师傅支持二级维护,“以前我们是两次维护、一次评定,花销的费用是1200元左右。这次新的规定出台后,好多东西都减免了,一年只有一次,评定费用120元,相较来说,一年省了1000元左右,挺高兴的。大家在跑车的时候也不用专门再跑回来维护,这样省事省力又省钱。”张师傅说。
车主是否真的了解二级维护并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呢?记者在走访一些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过程中发现,自2016年3月份起,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减少了很多,有时候一整天都没一辆车辆来二级维护。一家已经承担车辆二级维护10多年的企业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二级维护的车辆减少5成以上
说法:车辆技术不达标最高罚款5000元
海口市交通运输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是损耗品,尤其是客运运输车辆,几乎每天都在高负荷运转,难免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不仅是对社会、对他人,更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任的体现。
海口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具体来说,一是以前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是硬性规定,一年必须做四次维护,而新规定是经营者根据车辆相关情况,自行来确定。
二是综合性能检测周期和频次方面发生变化,以前是所有营运车辆每年只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而新规定中做出了区别,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不满60个月(也就是不满5年)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5年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其他运输车辆仍是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年审换证时,也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这是国家一项便民措施,减少了业务办理的程序。
《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处罚。
交通执法人员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等行为,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说,二级维护不是取消了,而是更加严格、更加规范了。”海口市运管处相关负责如是说,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记者手记
新的“二维”政策,符合政府转化职能,简政放权的社会趋势。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也更大了,经营者应转变思维,不把“二维”当成一种任务,而是切切实实的为了道路运输安全去进行“二维”,由“要你维护”变成“我要维护”,提高运输企业的安全。
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取消了强制维护,增加了维护点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维护支出。从社会深度深度来看,把“以养代修”贯穿于车辆使用过程的始终,防止车辆在途中抛锚抢修,更可节约长效成本,实现安全、增效。
⑻ 营运证2016年新规定
2016年二级维护新规 自去年交通运输部公开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意见以来,传说已久的二级维护政策调整终于落地了,强烈推荐维修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及广大车主一定得看看! 政策核心是执行多年的定期强制二级维护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1月22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