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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维修防火安全

发布时间: 2021-10-04 21:45:08

⑴ 汽车生产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1)建立消防管理的组织架构

汽车维修行业防火制度

要素之一:科学的发展现。在企业中,人的素质存在着不同的状态,无论是从事技术的还是从事管理的,以及为数不少的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岗位上。基于此,如果说企业只讲发展,认为消防工作是“拣芝麻”,置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那么,最危险的事故就会防不胜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说,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员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认识水平,转变观念,让大家明白一个烟头、一张薄纸、一块地板以及电、煤气、火炉,这些人们每天相随相伴的物品,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为一个悲剧的诱因。要让大家明白“只有每天留心,才能确保一方平安。”要改变人们模糊的认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火灾防御能力。我公司原先每天要使用300多瓶气体,包括氧气、乙炔气、氩气、二氧化碳气,每天两辆汽车运输,各类气瓶又分布在各作业场所地,成为企业消防工作的一大难题。公司前年投资130万元兴建了集中供气站,告别了瓶装供气的历史,此举既减轻了员工的劳动强度,减少了运输量,同时促进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司去年又投入360万元更新变电所,并安装了12门防火自动报警装置,主变压器和电控拒采用西门子技术,达到了国内一流水平,满足了生产需要,消除火险隐患。

要素之二:强化培训,以人为本。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就要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定期开展自查,要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之火。今年以来,公司邀请无锡市安居防火教育培训中心的同志进行消防知识讲座,有118名防火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听课。由于公司每年组织员工一至两次培训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以及灭火演练等活动,从而增强了员工灭火的基本技能。进城务工人员是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不断规范和调整管理他们的方式,强化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努力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公司今年对147名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联系实际讲授一些火灾事例和防范措施,使他们深受启发。进入夏季,公司对危险作业点、电器设备、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各车间、部门对移动电具、风扇、电焊机等设备、设施进行绝缘、接地电阻测试,100%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完好有效,确保用电安全。

⑶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 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 张永杰 纪武功 曾 杰 潘 丽 徐武歆 周秋琴 华清梅 南江林

⑷ 汽车安全的防火要求

汽车是高速运动的物体,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较大。汽车上除了油箱、油路外,其他部件如轮胎、车厢等也都是可燃物。车上的电器和电源,车载易燃货物,车上人员(乘客)违章用火等也可能引起火灾。 汽车的种类很多,虽然用途不同,外型各异,但其发动机只有两种,即汽油机和柴油机。
汽油机是以汽油为燃料的内燃机。在工作过程中,汽油经过化油器与空气按一定的比例混合(电喷车中汽油通过喷油器直接喷入燃烧室,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 气),可燃混合气进入气缸,被活塞压缩后,用电火花点火,引起燃烧,产生高压,推动活塞作功。汽油机结构紧凑,重量轻,转速高,起动方便,运转平稳,目前 使用最广,中小型车辆(轿车、客车)基本上都是使用汽油机。汽油是易燃液体,汽油机汽车的油箱容量为20—200升不等,有些长途运输的货车还另外携有油 桶,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较大。
柴油机是以柴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内燃机。在工作过程中,用喷油泵及喷油器将燃油喷入气缸,这样形成雾状燃油,当被压缩到闪点(能使燃油着火的温度) 后,即自行着火燃烧(压燃),产生高压,推动活塞作功。柴油机有较高的热效率,燃油价格低廉,为载重汽车广泛采用。柴油的火灾危险比汽油较小,但柴油机汽 车多为大型车辆,携带的油量较多,而且没有汽油那样容易达到燃烧温度,起动时有时需要加温,如加温不当,也可能引起火灾。
(一)汽车行驶途中的火灾原因
1.直接向化油器灌注汽油。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用杯、瓶、壶等容器盛装汽油,直接向化油器灌注,俗称“喝老酒”法。因汽油与空气混合比例失调或点 火提前,化油器发生回火“放炮”现象,喷出的火焰或火星容易引起汽油着火。或在灌注时汽油漏出遇到发动机高温物体或电火花而起火,这是汽车运输途中常见的 起火原因之一。
2.汽油管路损坏,油品漏出,遇电火花、高温物体起火。
3.电器绝缘损坏短路起火。
4.汽车零件损坏脱落与地面摩擦,引起可燃物燃烧。
5.汽车维修后有手套、抹布、纱头等放在排气管上,因高温加热而引燃。
6.公路上晒有谷草等,缠绕在转动轴上磨擦发热起火。
7.驾驶员、乘员(客)违章吸烟,乱扔烟蒂、火柴梗引起着火。
8.驾驶员、乘员(客)违章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上车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装运可燃货物时,押运人员随手乱扔烟头或被外来火源(如烟囱飞火)引燃。
10.装运危险物品因配装不当、车速过快、未按规定接地等原因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1.汽车驶入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散发的蒸气扩散区域而引起燃烧、爆炸。
(二)汽车维修过程中的火灾原因
1.维修汽车时,电源未断,用金属刷等擦洗时,使电线短路产生火花。
2.金属物体触发蓄电池桩头,产生电弧火花。
3.在蓄电池充电结束后,用金属工具在两个电桩头间进行测试(以产生电弧强弱来判断充电是否充足)时,由于蓄电池内发生化学变化,有氢气逸出,遇电弧火花发生燃烧或爆炸。
4.断电器上白金触点粘连,蓄电池内电流倒回发电机,引起发电机线圈发热起火。
5.使用汽油清洗时违章吸烟,违章动火。
6.修补油箱时,未对油箱进行彻底清洗。
(三)汽车停放时的火灾原因
汽车停放时发生火灾,大多是在停放前留下火种,或电气短路,油箱漏油等原因所引起。此外,对柴油机加热不当也会引起火灾。有时汽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撞坏油箱,造成的油品流出或装运的化学危险物品相撞、泄漏也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汽车防火要求
保持车况良好,遵守操作规程,取得乘员和沿路群众的配合等。
汽车在停放和行驶时的防火要求
1.汽车上路行驶前,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机件良好,特别是油路、电路良好,才能投入运行,防止“带病”运行。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抢修,严禁直接向化油器加油。
2.要动员群众不要在公路上脱粒、晒草。汽车在有谷草的道路上行驶,驾驶员要特别谨慎,保持低速行驶,当发现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检查。
3.要向乘员(客)宣传、劝阻不要在汽车上吸烟,要查堵违章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汽车。如发现已有化学危险物品带上汽车的,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交前方站(点)处理。
4.汽车装运可燃货物,必须用油布严密覆盖,押运人员和其他随车人员不得抽烟。
5.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时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6.装运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主要有:
①合理装运,禁止将性质抵触,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车装运。
②包装破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装运。
③装运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备。
④禁止无关人员搭乘汽车,严禁客货混装。
⑤保持安全车速,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7.汽车上装有化学物品或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其他禁火区域,应配戴火星熄灭器(防火帽)。
8.柴油汽车冬季要尽可能停在库内,如发现柴油或其他重油凝固,可用温水加热使其溶化,禁止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灯泡直接烘烤。
9.汽车驶入禁火区域时发生故障,不得就地修理,应将车辆推出禁火区域后再进行修理。
维修汽车的防火要求
拥有汽车的单位总要对汽车定期进行维护,个人汽车用户也不例外。维修汽车的一般防火要求:
1.一般不要用汽油清洗零件;可用金属洗涤剂、煤油或柴油清洗。
2.检修前,应把蓄电池上的电源线接头拆下,并把电线接头固定好,如需照明,应使用低压灯并加护罩。
3.尽量不要用钢丝刷擦拭汽车,尤其是在用汽油清洗后,禁止用钢丝刷擦拭,以免产生火星。
4.如修补油箱,应把油箱从车上拆下,将存油全部倒掉,经彻底清洗后才可点火。
5.维修后,对车况要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隐患,尤其是排气管等高温物体处不得留下手套、抹布、纱头等可燃物。

⑸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的规范是什么

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

⑹ 汽车维修车间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这个需要注意。不能再车间抽烟。正确使用各种维修工具。总体来说就是注意各种有安全隐患的事。谢谢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⑺ 汽车维修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
地乱放,工作完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
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
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一定顺序整齐安放,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必要时要使用保护垫
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五、在车上修理作业及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修汽油车旁烧烘烤火
咀或点燃喷灯等。
六、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之角木将前后轮塞
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
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七、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
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八、修竣发动机启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
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
动车辆。
九、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十、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⑻ 汽车生产过程中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

(1)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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