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事故责任分为
『壹』 汽车维修企业分哪几类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1)汽车维修企业事故责任分为扩展阅读
我国汽车维修行业信息资源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政府扶持的力度还不强,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在众多汽车维修企业的应用不够;我国汽车维修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脑、互联网有畏难情绪。
我国汽车维修业一直处于较为原始、落后的状态,是公认的脏、苦、累、差行业。这种落后表现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设备装备等诸多方面,而汽车维修方面的信息资源匮乏、查询方法落后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汽车维修业的信息需求强烈
100多年前诞生的汽车,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四轮交通工具,而今天,汽车已成为高科技的结品,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使汽车越来越“复杂”,这些复杂的系统,再加上世界各个汽车制造厂商每年不断地推出新的车型车种,使得汽车维修工作也越来越复杂。
以往汽车维修相关信息的查询,主要借助于传统媒体(图书、杂志、报刊等)。这些媒体存在着信息量小、查询速度慢、资料更新迟缓等弊端。特别对于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涌入国内的进口汽车,更因缺乏维修资料,给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信息化浪潮中的汽车维修业
从国际汽车维修行业看,维修行业技术资料查询、故障检测诊断、技术培训早已网络化,已呈现全面普及的局面。
以美国汽车维修业为例,在维修信息综合管理、专家集体会诊、网上查询资料、网上解答疑难杂症、网上开展技术咨询、网上购买汽车维修资料,已经成为维修行业的基本特征,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全面实行。我国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络,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汽车维修企业
『贰』 汽车在4s店维修中发生事故,4s店承担什么责任
1、如果车主的车辆在4S维修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 ,最起码要承担由事故所引发的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全部承担的后果。
2、如果还因为“维修”过程 时间较长而影响到车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则一应提供备用车,二要适当作出“补偿”,如误工费等。这个得车主直接与其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以上内容 ,仅供参考。。。
祝好运。。。心想事成。。
『叁』 汽车交给修理厂,修好后维修工开车出车祸,责任怎么定
一、事故与车主无关;
二、修理工试车是职务行为,原则上,由修理厂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修理厂能证明修理工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
三、整个事故的责任,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修理工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一类: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第二类: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二款: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第三款: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肆』 汽车维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技术责任事故包括什么
汽车技术责任事故的表现形式,个人认为应该主要还是因为车子设计缺陷导致车子发生事故
『伍』 汽车故障停靠路边维修要是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汽车故障停靠路边应该按照交通法,在规定的距离放置停车指示牌,打开双跳灯。
违反这一条,发生碰撞事故要承担次要责任。
『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汽车维修企业事故责任分为扩展阅读: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柒』 请说出一个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事故有哪些
到里面看一下。
『捌』 车主在修理厂开车撞到人,责任该如何分
那就要看是什么情况了,如果
是你自己开着车进去修理,难后因为你的失误把人撞伤。那么你就要附上全部的责任,如果是你的车在修车厂修理好了,他们或者你自己要求试车,且试车的范围又在修理厂内的话,及他们没有劝阻的情况下,修理厂也要附上一定责任。
但总体来说,大部分责任还是有车主承担,毕竟是你自己开车不注意,把刹车踩成油门,这一点跟修理厂完全没有关系,且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在这里。所以这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车主附上全部责任还是修理厂也要附上一部分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