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壹』 汽车维修过程涉及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包括哪些
汽修维修过程中危险源 :
一、千斤顶
使用千斤顶顶车时支架必须牢固,顶起和放下车辆时用力轻以免车辆突然落下造成人员伤害。
1、使用千斤顶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结实场地,用安全登按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
2、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二、举升机
举升机工作时,存在人员触电、伤害、高空等危险因素。
1. 设备接地良好,电线无破裸漏,合理操作。
2. 举升和下降举升时工作范围内不得站人,应两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观察。
3. 定期检查举升机液压管接头的坚固情况,工作室观察压力表的压力。
4. 举升车辆时要按照车辆规定的位置进行举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车辆举升时,车辆上的松散件和维修工件应取下,防止跌落伤人。
三、砂轮机
砂轮机运行过程中容易溅起颗粒,造成人员伤害,同时砂轮机及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否则会出现人员触电。
1. 工作时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需佩戴齐全,不能正面打磨。
2. 开机前检查砂轮是否出现裂痕和松动,及时更换砂轮机,砂轮防护罩齐全。
四、空气压缩机
空气机使用过程中皮带飞出容易造成人员伤害
定期检查更换皮带,定期检查皮带防护罩齐全有效,定期检查皮带轮固定螺母应紧固。
五、电瓶
充电时操作不当,易发生电瓶爆裂,电解液泄露事故
1. 电瓶充电时,保持通风良好,充电时打开电瓶盖。
2. 加液时佩戴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六、切割机
使用过程中易发生飞溅物、切割片伤人,人员触电事故
切割机在切割物件时,物件必须夹紧。
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能否正常使用,电源线有无破损,切割片是否紧固,有无破损。
七、台钻
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伤人、飞溅伤人、钻头折断伤人。
1. 钻厂地垫安装牢固。 2. 禁带手套操作。 3. 工间必须固定加紧。
『贰』 什么是危险源,危险源辨识,风险及风险评价
1.1什么是危险源
要了解什么是危险源,我们首先必须学习体系的定义。今年发布的GB/T28001-2011体系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危险源 hazard: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首先、该定义不再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而2000版本的体系虽然要求危险源辨识中要包含“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但财产的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其实并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其实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实际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安全主管部门一般也没有这方面的职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强调和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做这些事情,2000版本的体系规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了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减少了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投入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新版标准给出的定义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工作环境的破坏和财产的损失影响到了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仍然需要辨识,只是这方面的辨识需要在后续的风险评价中予以识别。
其次,对危险是什么,新版标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对其对象给出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明确,定义因而更准确和全面。2000版本的体系标准的原定义是“……的根源或状态”。所谓的“根源”,就是导致这些后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质等)。比如说如果没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会发生汽油的火灾爆炸事故,如果没有矽尘、石棉粉尘的危害的物质存在,就不会发生该类型的尘肺病。也就是说,如果危险源不存在,无论采取或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电气防爆措施、通风措施)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耳塞、戴绝缘手套等),危害都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汽油、矽尘、石棉
粉尘等危险有害的物质或因素便是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需要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予以辨识和分析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种事故致因理论。据这些理论分析,导致事故的因素还包含了社会文化的原因、社会制度的原因、经济结构等方面的。这些是否就是我们应该分析的所谓的“根源”呢?我想,这些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的大背景,某个具体的企业难以左右。我们在此并不应该把根源理解成导致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站在某个具体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原因可能并不合适,而从社会或行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原因,则可能是适合的。
所谓的“状态”,主要指物质或系统所处的状况。每个不同时刻,其状态均不一样。物质的状态主要是指物质的不同状况,物质一般都有液态、固态和气态三种可能。状态改变了,危险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变。如空气被压缩后就变成了危险化学品。又如汽油在液态时主要的危险性是燃烧(极度易燃)风险,在气态时主要的危险性爆炸风险。而系统的状态则与各种参数的变化相关。当系统的各种参数如温度、压力、体积、物态、物质、所具有的能量发生改变时,系统的状态也就发生了改变。这时系统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改变,如锅炉检修时其主要的危害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风险,而其运行时其的危害性则改变为锅炉爆炸、烫伤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业时,因为高度的增加,势能的增加,高处坠落变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个系统,其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其危险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风险也不一样。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某种危险物质、系统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视为一个系统),在任何不同时刻,其状态都有可能不一样(如水夏天为液态水,冬天则为冰)。在某种状态的危险源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而在某种状态下则又可能变的相对安全。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问题。
而新标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或行为,或其组合”。很明显,“或行为”应该强调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标准明确要求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时一定要辨识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当前安全行业的权威教材也明确将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单元定义为危险源。我们知道,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人,而人也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大家经常讲的“十次事故,九次违章”便是这个意思。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研究人,学安全工程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人员一定要学习人机学、安全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也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用于对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节律研究、人机学。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组合”则应该强调的是一种系统的概念,因为从很多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导致事故的危险源有时并不是个别的、孤立某些危险,甚至我们有时候也是无法将危险源类别加以区分,有时区分也是没有意义的(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艺布局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如某个区域或地区的工作环境(或有害的工作环境)也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现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员工的不同工作环境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厂工作时也曾经对工厂自70年以后的300余起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季节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不一样,事故容易发生在寒冷季节和酷热季节)。我们有时也无法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源予以识别。因此我们需要把某个系统作为危险源,如把“锅炉”作为一个危险源,显然是可以的,如果进一步扩展,把整个锅炉房作为一个危险源来识别,也没有什么不妥。要理解“或其组合”的概念,我认为,需要有系统安全的概念。
标准从形式上回答了什么是危险源,但标准术语讲的比较拗口,晦涩难懂。一些没有从事过安全管理的人员,难以理解。特别是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或行业中则经常提到“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但这些概念标准术语中并没有给出定义,他们与危险源的关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标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级师的培训教材中对以上的相关术语均给出了权威的解释。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根据这些解释并对照GB/T28001-2011标准的定义,从其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危险因素主要是指导致人身伤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则是导致“健康损害”损害的因素。与我们标准的要求和解释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又是什么关系,具体如何描述呢?《安全评价》第1版给出的解释是“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安全评价师》第2版对此定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解释指出“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就称为危险源”。另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也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以上的有关法规和权威的资料中给出的解释,结合体系标准的理解,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概念并不等同,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 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均是客观存在的;
3. 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面去分析;
4. 危险源可以是指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
5. 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区别主要是危险物质数量的区别。
从上面的解释中,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可以是危险源。如实际审核中,很多审核员认为,锅炉不是危险源,危化品库不是危险源,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才是危险源。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不是致害物(也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成致害物),而且,也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规要求。就算正确,也会因为其不能系统的看待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达不到危险源辨识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单位将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 停电作业时误合闸”等作为危险源,其实质是担心该种现象出现。安全管理中通常称这些现象为事故隐患,是不允许出现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并不存在这些现象。其实这些现象是需要关注的,这些主要在风险评价中予以发现,并予以消除的。曾经有个单位,在其行业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优秀,但其危险源辨识时辨识了1200多个危险源,竟然有700多个不可容许风险,结论明显与其管理现实不符,令人惊讶。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明显将危险源、危险特性和风险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们学过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这些现象有时就是我们所谈的系统的某种故障模式。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认证审核中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正确引导企业。
还有很多人仅根据英文单词“hazard”的名词属性,就简单的推断出,所谓的“危险源”,从表述上一定是“名词”或“动词(或形容词)+名词”,很有大玩文字游戏的嫌疑。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体系中所讲的危险源,不但包含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而且还有其他所指,其含义应该比这些法规的定义的范围更宽(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考虑可操作性,需要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正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都是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需要考虑的。在此解释法规的定义和行业的要求只是想进一步解释和阐述标准中危险源的含义,加深对危险源的理解。
通过分析,我们区分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隐患”的概念又是什么呢?能不能允许单位使用“事故隐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国现行的各类法规均提到“事故隐患”,如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允许认证单位使用该词语和概念是不合适的。另外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资料,经综合分析可知事故隐患的含义就是传统安全管理中的习惯用语,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给出了一个广义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来理解,他就是
指我们GB/T28001标准中所讲的危险源,如果从狭义上理解,根据“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理解,并结合事故处理的一些法规和相关要求,则可进一步理解为事故隐患是对危险源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事故隐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许存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则从来没有要求不允许危险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风险控制的时,如要求本质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险源。
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事故的一个逻辑关系。图示如下:
从以上论述及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隐患无论怎样理解,其都应该是体系标准4.3.1条款中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果我们在具体的审核中要求被审核单位必须谈“危险源”,不能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并认为那是传统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经落后并不合时宜了。显然有些教条和脱离实际,与体系要求并不符合。
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危险源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载体。标准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关键是其含有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说,其危险有害因素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审核时总是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一个详细的危险源清单,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具体的管理实际中,有时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时我们却很难找到那个载体。如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便将职业病的定义由“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修改为“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就是这个道理。另外,从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危险源有时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我们可以将危化品库作为一个危险源,却也可以将其内部的油库、剧毒品库、气瓶库等单独作为一个危险源,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谈危险源,不谈危险有害因素等,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具体审核时只关注单位危险源的数量和名称,倒不如具体关注有哪些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为合适。
『叁』 汽车维修过程中有哪些危险源
汽修维修过程中危险源 :
一、千斤顶
使用千斤顶顶车时支架必须牢固,顶起和放下车辆时用力轻以免车辆突然落下造成人员伤害。
1、使用千斤顶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结实场地,用安全登按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
2、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二、举升机
举升机工作时,存在人员触电、伤害、高空等危险因素。
1. 设备接地良好,电线无破裸漏,合理操作。
2. 举升和下降举升时工作范围内不得站人,应两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观察。
3. 定期检查举升机液压管接头的坚固情况,工作室观察压力表的压力。
4. 举升车辆时要按照车辆规定的位置进行举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车辆举升时,车辆上的松散件和维修工件应取下,防止跌落伤人。
三、砂轮机
砂轮机运行过程中容易溅起颗粒,造成人员伤害,同时砂轮机及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否则会出现人员触电。
1. 工作时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需佩戴齐全,不能正面打磨。
2. 开机前检查砂轮是否出现裂痕和松动,及时更换砂轮机,砂轮防护罩齐全。
四、空气压缩机
空气机使用过程中皮带飞出容易造成人员伤害
定期检查更换皮带,定期检查皮带防护罩齐全有效,定期检查皮带轮固定螺母应紧固。
五、电瓶
充电时操作不当,易发生电瓶爆裂,电解液泄露事故
1. 电瓶充电时,保持通风良好,充电时打开电瓶盖。
2. 加液时佩戴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六、切割机
使用过程中易发生飞溅物、切割片伤人,人员触电事故
切割机在切割物件时,物件必须夹紧。
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能否正常使用,电源线有无破损,切割片是否紧固,有无破损。
七、台钻
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伤人、飞溅伤人、钻头折断伤人。
1. 钻厂地垫安装牢固。 2. 禁带手套操作。 3. 工间必须固定加紧。
『肆』 如何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应首先考虑消除或减少危险源,其次考虑采取措 施降低风险,最后考虑个体保护。
确定新增重大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 施:
1) 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时;
2) 在工作程序将发生变化时;
3) 开展新的活动之前(如新建工程等) ;
4) 采用新设备、设施前或设备技术改造后投入使用前;
5) 采用新的物质;
6) 发现新的危险源时。
『伍』 如何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仅供参考
发电厂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要求,运用有效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并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电厂领域的风险管理。
3 专用术语定义
3.1 风险
风险是指危险源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机率或概率)。危害后果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风险两个要素。危害后果是危险源本身固有的性质,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指危害后果出现或发生的几率。
3.2 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对人、财产、环境造成危害影响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危险源进行辩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危险源,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是一种以较低成本投入、超前控制手段,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是一个PDCA的管理模式,通过危险源辩识、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与方案、风险管控评价等程序,实施风险管控,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范围。
3.4 风险评估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二十五项反措、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性评价、发电厂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发电厂各系统进行危险源辨识,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设备的异动由各技术科进行风险评估(重要设备的改造、设备的本体改造、主要辅机的改造),重大设备的操作由电力调度中心进行风险评估(220KV、110KV、6KV、厂用电等重大操作)。
3.5 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是标志风险影响程度的概念。依据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一般可分为可接受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两大类。
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安全和健康没有影响,或者影响程度很小,在可接受范围,不需要专注控制的风险。
不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构成较大威胁,已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否则,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企业将蒙受财务损失以及信誉危机。
对不可接受风险等级描述为重大、较大、一般。对可接受风险等级各部门进行解决。
3.6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4. 1成立以发电厂厂长为组长的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监站长、各分管领导。成员各技术科、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科技环保科、生活服务中心、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专业专工、各分场主任。
4. 2风险评估,按照专业进行划分组成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安监科、技术科、电力调度中心、专工、科技环保科、生活服务中心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专业专工、各分场主任、班组长。
4. 3风险管理主管部门为安监科。
5风险评估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
5.1一般风险由各分场主任牵头,主任工程师组织,专业主任、派驻安全员、班组长参加进行评估,分场专业主任负责编制风险评估方案和措施,各分场主任工程师负责审核,派驻安全员负责对各分场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2较大风险分别由发电厂、热电厂、供电各分管领导牵头,各技术科负责组织,各职能科室、各分场主任、派驻安全员、主任工程师。各分场主任工程师负责编制风险评估方案和措施,各技术科负责审核,安监科对各分场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3 重大风险由发电厂厂长牵头,安监科负责组织,安监科每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请上级部门进行评估。安监科负责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方案和措施,对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才能消除和控制风险的项目应列入重大技改或重大修理予以立项。
6 风险控制
6.1依据风险的实际状况,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制定对危险源的监视、控制措施,以及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时间、实施责任人、实施监督人。
6.2对实施监视、控制措施之后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现时风险等级。
6.3重大风险发电厂控制、较大风险分场负责监督控制、一般风险班组控制。
『陆』 如何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1.1什么是危险源 要了解什么是危险源,我们首先必须学习体系的定义。今年发布的GB/T28001-2011体系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危险源 hazard: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首先、该定义不再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而2000版本的体系虽然要求危险源辨识中要包含“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但财产的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其实并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其实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实际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安全主管部门一般也没有这方面的职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强调和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做这些事情,2000版本的体系规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了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减少了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投入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新版标准给出的定义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柒』 危险源有哪些控制方法和辨识方法
可以以作业单元或作业空间划分,第一步,危险源辨识; 第二步,风险评价; 第三步,风险辨识; 第四步,风险控制,包括要制定的管理方案。
『捌』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是技术措施吗
1.1什么是危险源 要了解什么是危险源,我们首先必须学习体系的定义。今年发布的GB/T28001-2011体系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危险源 hazard: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首先、该定义不再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而2000版本的体系虽然要求危险源辨识中要包含“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但财产的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其实并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其实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实际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安全主管部门一般也没有这方面的职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强调和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做这些事情,2000版本的体系规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了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减少了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投入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新版标准给出的定义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工作环境的破坏和财产的损失影响到了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仍然需要辨识,只是这方面的辨识需要在后续的风险评价中予以识别。 其次,对危险是什么,新版标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对其对象给出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明确,定义因而更准确和全面。2000版本的体系标准的原定义是“……的根源或状态”。所谓的“根源”,就是导致这些后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质等)。比如说如果没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会发生汽油的火灾爆炸事故,如果没有矽尘、石棉粉尘的危害的物质存在,就不会发生该类型的尘肺病。也就是说,如果危险源不存在,无论采取或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电气防爆措施、通风措施)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耳塞、戴绝缘手套等),危害都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汽油、矽尘、石棉 粉尘等危险有害的物质或因素便是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需要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予以辨识和分析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种事故致因理论。据这些理论分析,导致事故的因素还包含了社会文化的原因、社会制度的原因、经济结构等方面的。这些是否就是我们应该分析的所谓的“根源”呢?我想,这些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的大背景,某个具体的企业难以左右。我们在此并不应该把根源理解成导致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站在某个具体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原因可能并不合适,而从社会或行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原因,则可能是适合的。 所谓的“状态”,主要指物质或系统所处的状况。每个不同时刻,其状态均不一样。物质的状态主要是指物质的不同状况,物质一般都有液态、固态和气态三种可能。状态改变了,危险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变。如空气被压缩后就变成了危险化学品。又如汽油在液态时主要的危险性是燃烧(极度易燃)风险,在气态时主要的危险性爆炸风险。而系统的状态则与各种参数的变化相关。当系统的各种参数如温度、压力、体积、物态、物质、所具有的能量发生改变时,系统的状态也就发生了改变。这时系统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改变,如锅炉检修时其主要的危害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风险,而其运行时其的危害性则改变为锅炉爆炸、烫伤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业时,因为高度的增加,势能的增加,高处坠落变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个系统,其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其危险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风险也不一样。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某种危险物质、系统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视为一个系统),在任何不同时刻,其状态都有可能不一样(如水夏天为液态水,冬天则为冰)。在某种状态的危险源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而在某种状态下则又可能变的相对安全。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问题。 而新标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或行为,或其组合”。很明显,“或行为”应该强调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标准明确要求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时一定要辨识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当前安全行业的权威教材也明确将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单元定义为危险源。我们知道,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人,而人也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大家经常讲的“十次事故,九次违章”便是这个意思。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研究人,学安全工程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人员一定要学习人机学、安全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也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用于对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节律研究、人机学。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组合”则应该强调的是一种系统的概念,因为从很多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导致事故的危险源有时并不是个别的、孤立某些危险,甚至我们有时候也是无法将危险源类别加以区分,有时区分也是没有意义的(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艺布局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如某个区域或地区的工作环境(或有害的工作环境)也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现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员工的不同工作环境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厂工作时也曾经对工厂自70年以后的300余起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季节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不一样,事故容易发生在寒冷季节和酷热季节)。我们有时也无法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源予以识别。因此我们需要把某个系统作为危险源,如把“锅炉”作为一个危险源,显然是可以的,如果进一步扩展,把整个锅炉房作为一个危险源来识别,也没有什么不妥。要理解“或其组合”的概念,我认为,需要有系统安全的概念。 标准从形式上回答了什么是危险源,但标准术语讲的比较拗口,晦涩难懂。一些没有从事过安全管理的人员,难以理解。特别是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或行业中则经常提到“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但这些概念标准术语中并没有给出定义,他们与危险源的关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标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级师的培训教材中对以上的相关术语均给出了权威的解释。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根据这些解释并对照GB/T28001-2011标准的定义,从其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危险因素主要是指导致人身伤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则是导致“健康损害”损害的因素。与我们标准的要求和解释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又是什么关系,具体如何描述呢?《安全评价》第1版给出的解释是“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安全评价师》第2版对此定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解释指出“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就称为危险源”。另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也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以上的有关法规和权威的资料中给出的解释,结合体系标准的理解,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概念并不等同,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 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均是客观存在的; 3. 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面去分析; 4. 危险源可以是指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 5. 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区别主要是危险物质数量的区别。 从上面的解释中,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可以是危险源。如实际审核中,很多审核员认为,锅炉不是危险源,危化品库不是危险源,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才是危险源。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不是致害物(也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成致害物),而且,也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规要求。就算正确,也会因为其不能系统的看待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达不到危险源辨识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单位将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 停电作业时误合闸”等作为危险源,其实质是担心该种现象出现。安全管理中通常称这些现象为事故隐患,是不允许出现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并不存在这些现象。其实这些现象是需要关注的,这些主要在风险评价中予以发现,并予以消除的。曾经有个单位,在其行业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优秀,但其危险源辨识时辨识了1200多个危险源,竟然有700多个不可容许风险,结论明显与其管理现实不符,令人惊讶。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明显将危险源、危险特性和风险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们学过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这些现象有时就是我们所谈的系统的某种故障模式。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认证审核中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正确引导企业。 还有很多人仅根据英文单词“hazard”的名词属性,就简单的推断出,所谓的“危险源”,从表述上一定是“名词”或“动词(或形容词)+名词”,很有大玩文字游戏的嫌疑。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体系中所讲的危险源,不但包含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而且还有其他所指,其含义应该比这些法规的定义的范围更宽(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考虑可操作性,需要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正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都是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需要考虑的。在此解释法规的定义和行业的要求只是想进一步解释和阐述标准中危险源的含义,加深对危险源的理解。 通过分析,我们区分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隐患”的概念又是什么呢?能不能允许单位使用“事故隐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国现行的各类法规均提到“事故隐患”,如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允许认证单位使用该词语和概念是不合适的。另外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资料,经综合分析可知事故隐患的含义就是传统安全管理中的习惯用语,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给出了一个广义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来理解,他就是 指我们GB/T28001标准中所讲的危险源,如果从狭义上理解,根据“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理解,并结合事故处理的一些法规和相关要求,则可进一步理解为事故隐患是对危险源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事故隐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许存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则从来没有要求不允许危险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风险控制的时,如要求本质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险源。 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事故的一个逻辑关系。图示如下: 从以上论述及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隐患无论怎样理解,其都应该是体系标准4.3.1条款中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果我们在具体的审核中要求被审核单位必须谈“危险源”,不能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并认为那是传统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经落后并不合时宜了。显然有些教条和脱离实际,与体系要求并不符合。 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危险源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载体。标准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关键是其含有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说,其危险有害因素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审核时总是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一个详细的危险源清单,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具体的管理实际中,有时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时我们却很难找到那个载体。如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便将职业病的定义由“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修改为“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就是这个道理。另外,从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危险源有时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我们可以将危化品库作为一个危险源,却也可以将其内部的油库、剧毒品库、气瓶库等单独作为一个危险源,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谈危险源,不谈危险有害因素等,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具体审核时只关注单位危险源的数量和名称,倒不如具体关注有哪些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