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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不备案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5-30 08:26:13

㈠ 无照经营、假冒伪劣,机动车维修的“坑”该治治了!

[汽车之家?行业]?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消息,近日,江西省运管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行业未备案从事经营、非法改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2020年3月5日,江西省樟树市就查获了一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的窝点。从一出租房内,市场监管局发现有加工好的宝马、大众、马自达、起亚、本田、丰田、日产、现代、福特、雪佛兰等十余种系列车的方向盘主副气囊,通过现场查获的销售记录账本及现场加工好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该窝点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樟树市公安局对该案件当日查封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进行了清点,预估货值金额100余万元,并于3月25日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法追究相关经营者刑事责任。(文/汽车之家?翁萌)

㈡ 汽修店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怎么处罚

执法君就已提醒各大汽修店

要及时做好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车主要认准 已备案汽修店来修车

然而执法君发现

还是 有汽修店未进行备案被查

这次被查的汽修店

分别位于 龙华和福田

都是由辖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后

没有及时备案

拒不改正,那就加大处罚力度!

01

4月20日15时许,执法支队龙华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华区轿**胎铃店(以下简称轿** 胎铃店)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轿** 胎铃店曾于今年1月19日因 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整改期限截止今年3月10日。

然而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到了4月20日 还没有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该店负责人林某表示👇

该店负责人林某

我这家店主要的经营范围为轮毂、轮胎四轮定位、汽车三类维修经营。因为不知道如何备案, 导致至今未前往办理。

于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负责人林某进行宣传教育,提醒他可以登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轿** 胎铃店违反了“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具了 《违法行为通知书》, 罚款5000元。

02

4月17日,执法支队福田大队对逾期未备案的汽修店——深圳某资供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公司)开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为何这家公司会收到一份《违法行为通知书》?这还得从今年3月16日该公司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说起。

*资公司主营机动车维修和加油站。 早在今年3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对该公司检查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今年4月15日前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然而到4月17日,执法人员上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 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执法人员对*资公司 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罚款5000元。

执法君小提醒

执法君再次提醒各汽修店经营者

根据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

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及时向道路运输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 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 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 修车是要去哪里备案的

修车不需要备案啊,要是事故现场的话,就需要报案处理,责任划分,理赔保险就需要备案,希望可以帮到你

㈣ 机动车维修备案是否是行政强制性规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申请”。

㈤ 汽车有质量问题在车质网投诉有用吗

有用的。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5)汽车维修不备案举报扩展阅读: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庭汽车产品三保纠纷处理技术顾问数据库,为纠纷的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选择技术顾问参与争议的解决,技术顾问的咨询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家庭汽车产品三包纠纷处理技术顾问数据库,推荐技术顾问,提供必要的技术意见。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的有关规定处理家庭汽车产品三包纠纷。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庭汽车产品三包纠纷,需要进行相关产品检验、鉴定的,依照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㈥ 汽车维修未接规定备案的怎么处罚

汽车维修未备案很简单的,一般不会处罚,只会责令你去公安局备案,望采纳

㈦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
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
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三类汽车底盘或者承修报废车辆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㈧ 修车没有备案

汽车修理店没有备案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相关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 汽车修理厂备案怎么做

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你的申请向你提交一套完整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㈩ 广东机动车维修经营未办理备案的能否行政拘留

摘要 从事机动车维修,不是找个门面、安个设备、找个工人就可以了,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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