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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管理质量事故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6-04 07:05:48

A. 汽车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

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到经销商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认真做好修理记录。如果车辆日后屡修不好时,消费者可据此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如果消费者擅自修理,那么对车辆所存在的问题无法确认责任方,商家会以此为由,认为是消费者自己修理坏的,从而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索赔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用户购买汽车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现质量问题,可到经营单位的技术服务部门反映,经过验车属实后可办理修理或更换配件。若用户购买的是国产车,也可以到生产厂家设在当地的维修服务站按规定处理。 2、 用户购车后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可以到经营单位指定的维修站或生产厂家售后服务部修理,费用自理。 3、 购买进口车的用户在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如在索赔期内,并属自然损坏,可向经营单位的技术服务部申报(需持发票、进口车商检证),然后送当地商检局验车,根据结果向生产厂家驻我国商务代办提出索赔。 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1、 消费者和经销商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 到市场管理部门或消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B. 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
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
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
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
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
)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
)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
)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C. 最新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一)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

D. 维修车辆事故一般怎么处理

汽车维修费用一般是在定损以后确定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定损进行赔付。一般在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在车辆修复以后,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如果车主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那么这些事宜4s店都会协助车主解决,为车主节省时间及经历。对于可以代办理赔的事故,维修后车主可以直接提车,4s店负责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当出现事故时,车主走保险的流程主要是:
1、出现事故后,车主要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并且也要马上向出现事故地点的有关的部门报案,等待这两方面人员的即使到达,在此期间,车主需要准备相关汽车保险理赔资料了。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会在很快的时间内马上到出现事故的地方,并对事故进行查看,确定造成的人员的损失和经济方面的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这些方面的处理,保险公司一般要求要在6个小时之内处理完毕。
3、保险公司在确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后,如果是小的事故,赔偿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会在三天之内处理完毕,并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如果是比较大的事故,保险公司的人会向有关的部门查询详细的资料及车主准备的汽车保险理赔资料,包括汽车保险的保险单原件或者时复印件、发生事故地方的有关的部门给车主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汽车在修理花费方面正规的发票、司机的相关的一些证件的复印件、汽车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许多的资料。再根据事情的进度,来对投保人进行赔偿。不管是那种赔偿,保险公司都会及时向投保人进行通知。

E.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F. 事故车辆的维修处理要点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因为担心事后找不到车主或者事后车主不认账),切记: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因为也有可能发生事后第三者不认账的情况)。

拓展资料:交通事故被损车辆停运损失如何鉴定损失赔偿

车辆营运损失,双方就申请鉴定达成一致后可在交警队填写申请表格,到交警队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G. 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有什么呢

对于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小编认为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优化汽车维修检测外部市场环境,其二是强化车主管理。接下来小编仔细为大家介绍以上两点。

另外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检测之前,应该和多个厂家进行沟通,参考多个厂家的报价,了解不同维修企业的收费价格和具体维修技术,选择性价比高,服务质量好的维修企业。在车辆维修检测之后,一定要索要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的全部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H. 汽车维修质量缺陷补救措施

一、汽车技术性能的影响因素
影响汽车技术性能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质量缺陷
关于汽车质量缺陷,特别是在质保期内新车的质量缺陷,国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控制,如《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其明确规定在质保期或一定时间内,汽车存在严重隐患、存在影响汽车运行安全的现象等应实施召回或实施“三包”。另外,汽车主机厂应严格控制汽车质量,最大程度地降低缺陷产品的产生。
2.驾驶者使用不当
驾驶者使用不当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汽车日常运行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燃油,导致汽车发动机工作异常、性能下降,这会导致汽车在会车、加速超车或爬坡时因动力不足、运行时差超时而发生事故;二是汽车超载、运行环境恶劣,此种情况主要针对营运大货车,长期超载、运行环境恶劣会导致汽车性能下降,特别是使汽车制动性能下降,甚至出现无制动,这会造成汽车发生碰撞事故或火灾事故;三是车主对汽车日常维护和保养的缺失,即“缺保、拖保、失保”,这种做法会使汽车的性能得不到应有的恢复,不能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3.检测维修缺陷
(1)汽车检测
无论是车管机构的年审检测还是交通系统的营运检测都存在瑕疵,特别是与汽车运行安全有关的系统检测,如汽车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等项目的检测。在检测汽车制动系统制动力时,按照相关检测工艺规范,应首先利用专用量具检测车轮轮胎的胎压、轮胎花纹深度,利用干湿温度计测量检测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再进行汽车制动系统制动力的检测。同理,车辆左右车轮轮胎气压是否一致、高低是否正常会影响照明系统中的前照灯照射位置的检测结果。规范的检测工艺是真实反映汽车性能的前提,把控汽车技术性能是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关键。
(2)汽车维修保养
维修质量是汽车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影响汽车维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汽车品牌众多、型号复杂、故障多样,维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汽车零部件供应渠道多样、品质难以保证,维修管理规范问题,管理者与从业者安全意识问题等。如何对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与控制,值得我们深度思考。
二、汽车维修质量的检验与控制
1.维修质量
汽车维修质量是指汽车技术性能或工作能力恢复的程度。汽车维修是一项技术服务,因而汽车维修质量是汽车维修服务活动是否满足与托修方约定的要求,是否满足汽车维修工艺质量标准的一种衡量。汽车维修质量包括汽车维修服务全过程的服务质量和汽车维修作业的生产技术质量。汽车维修服务全过程的服务质量包括:维修业务接待、维修进度和维修经营管理的质量水平。汽车维修作业的生产技术质量是维修竣工汽车是否满足相应竣工出厂技术要求的一种定量评价。要确保汽车维修质量,必须对汽车维修生产过程中影响竣工质量的各项作业及各个技术环节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没有全面的质量控制,就没有技术质量的保障。
2.维修质量检验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是指采用一定的检验测试手段和检查方法,测定汽车维修过程中和维修后(含整车、总成、零件、工序等)的质量特性,然后将测定的结果同规定的汽车维修质量评定参数标准相比较,从而对汽车维修质量做出是否合格的判断。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是对汽车维修质量(技术性能、工作能力)恢复程度的评价和鉴定。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是汽车维修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它贯穿于整个维修过程,是在维修过程中具体实施汽车维修质量控制的一项技术工作。根据维修质量的工作性质可将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分为进厂检验、零件分类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和质量评定检验等。汽车进厂后要通过进厂检验确定汽车的故障部位及故障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维修方案;在汽车维修过程中,要通过过程质量检验保证维修工艺和技术标准的正确实施;维修完毕的汽车要通过竣工检验判断该车是否达到了技术条件的要求,是否恢复了技术使用性能和工作能力。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不仅是对维修品质的检测,也是对整体服务的综合检查。通过维修质量检验,可以降低汽车返修率,消除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所以,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实施是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对汽车维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3.建立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是为了满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而建立的与汽车维修质量直接相关、由技术活动和管理活动所构成的工作系统,其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方法、程序和机构等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活动系统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质量保证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依靠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的力量,来确保维修质量。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是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应注重三个要点:首先是“环节”,零部件的储存和维修工艺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质量控制;二是“关联”,就是部门与部门、工种与工种、人与人之间强调协调配合;三是“反馈”,在维修管理过程中要实现信息反馈和反馈控制。建立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包括:明确责任;健全管理机构;实现维修质量管理业务标准化、实现管理流程程序化;设置高效灵敏的汽车维修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I.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护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生产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主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第八条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第九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第十条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认为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护好车辆原始状态并找承修方进行拆检。如承修方拒绝派人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
车辆停驶地道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附件二)。并及时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第三章技术分析和鉴定第十一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附件三)。第十三条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第十四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五条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第十六条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J. 如何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一,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二,维修质量纠纷发生后的维权步骤: 1.调解,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省时、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2.鉴定,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汽车维修管理站,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如果车主对汽车维修管理站所做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车主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诉讼中可申请举证责任倒置。汽车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范畴,诉讼中,用户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四、要找准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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