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汽车维修企业的检修工时
A. 汽车维修工的工时费用如何计算的
汽车维修工的工作费用,其实我觉得他正常情况下,他是应该按照你工作多长时间没有十多少钱来算的
B. 江苏省三类汽修工时标准
汽车维修工单价标准如下:
一类维修企业10元/工时,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8元/工时,可上下浮动20%;三类维修企业5元/工时,可上下浮动20%;机加工、车辆急修14远/工时,可上下浮动20%。需要注意的是,一类和二类维修企业的工时费不允许包含辅料费,但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可包含辅料费。
车系不一样同一新项目的工时费也是有区别。如凯迪拉克汽车,一小时等于2个施工时间,CTS、SLS等车系更换机油、机油滤芯工时费280元上下,CTS和凯雷德则必须380元。奥迪车A4L更换机油、机油滤芯440元上下,A6L必须480多元化。自然,即使是更换机油、机油滤芯,所耗费的_间每一个知名品牌都分别不一样,因而也就出现了区别巨大的工时费。导致工时费不一样的包含:知名品牌差别、工程施工新项目难度系数、工程施工_间等。
C. 汽车维修工时费怎么定价
您好,一般意义上的工时费指的是一个修理工话花费1个小时做修理工作的费用为1个工时。工时费这块好像国家是有标准的。不同车型不同维修部位价格也不尽相同。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了。
D. 汽车常用维修科目及单价
具体要以本地方维修行业标准为准,这只是依据我们当地的情况维修行业的标准 。只供您参考。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
E. 汽修厂 工时费
一类修理厂保养工时在100元左右,二类修理厂保养工时在60左右
F. 汽车维修工时一个小时多少钱
一般汽修厂的维修工时费一个小时,一般在80到120元之间,4s店的工时费能贵一点
G. 汽车维修工时是怎么算的
关于修车工时费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实际上,工时费的计算是有一些标准的,合理的工时费计算应该科学,既要车主认可,又要有利润,里面很多学问。很多车主很不明白为啥会出现工时费高于配件费的情况,看看以下的计算工时费方法,也许能解答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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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工时费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整体的维修费用的计算方法: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价格×(1+加价率)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名词解释:
材料费
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一般都会附上材料价格清单,这部分费用占修车费用很大比例,应该格外关注主要材料价格。
工时费
指维修工人完成一项保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每个工时的费用,各个厂家都不同。
其他费用
这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一般来说,这个费用应该很少出现,并且需要注明实际情况,如果比较多,就要注意有猫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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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一说汽车维修工时费时间计核的特点: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地方性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虽其工时单价与工时定额各有差异,但其计核方法与遇到的普遍问题则是基本一致的。
对于工时所包含的内容:要正确理解工时定额,首先应该认识到:工时不等于施工时间,按照可靠性理论中对维修时间的定义:
维修时间应由以下几个时间组合构成:
a.维修准备时间(包括业务接洽,生产计划、调度,生产场地、工具、配件准备等工作时间);
b.车辆故障诊断时间(含维修前检测、诊断时间);
c.实际施工时间;
d.试验、调试时间;
e.场地清理时间。
既然工时费包含以上内容,我们来简单计算一下,目前平均修理技师的工资3000元左右,大师傅在6000~7000元,为了计算直观,我们暂定4200元工资,每月上班30天(不休息),每天是140元,每天工作8小时(实际都在9~10小时),平均每小时工资17.5元,那么工时定价有的只有12元~18元/每小时,这样的工时费等于老板一直在贴钱开工资,还没算其他费用,这是按标准工时计算,也就是每小时工时费。
规范的4S店一般每小时工时费都在100元以上,欧洲大品牌400元左右,他们的配件定价自然也就在合理的竞争范围以内。所以12元~18元的单位应该是以5分钟为一个单位来计算,事实上很多企业不知道这些,含含糊糊,混淆计量单位,也就是和“小时单位”混淆。
常碰到这样的情况:
在开放式维修作业(允许客户进入生产区“守着”技工修车)的企业,客户在车辆竣工结算时,会提出对工时数的计核异议,因为他们对完成该车维修仅用了多少时间是亲眼所见,而计费却远远高出这个数字。
维修企业结算人员往往不能圆满解释计核工时的来历,仅告知用户是从《定额标准》中查出的。虽然客户也查看了《定额标准》,但总感不服,其症结就在于客户把维修时间中的“ 实际施工时间 ”当成了维修工作总时间,客户就认为乱收费、不合理、价高、欺诈,对此维修人员自己应该首先清楚工时时间的构成,向客户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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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是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在对内计核工时费提成时,也常常遇到基层班组或技工对工时结构与工时费的误解。
作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或技工个人解释清楚,说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时构成部分(实际施工时间那一部分)和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工时单价法定多少,工时费都应包含以下内容:
工时费包含以下内容:
a.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金;
b.经营、生产与管理的固定成本;
c.经营、生产及管理费用;
d.应完成的利润。
企业应按上述项目所占的实际比例,计算出合理的工时提成比例,并作出说明,首先使员工明白,再使客户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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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大都有这样一个感觉,即报修比较顺利,结算时客户不满和争执就比较多,而且结算人员多为财会专业出身,缺乏汽车维修相关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让他们给客户逐项解释清楚计核依据,的确是为难他们了,这是许多维修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矛盾。
参考港、台及国外经验和一些先进维修企业的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合理的计费程序应当是:由业务部门(他们应最熟悉本企业维修生产、工艺)接车、检测,确定维修项目,并以此为据作出维修费用的预算,经客户认可后签订合同;
车辆维修竣工后,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将车辆移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验收,同时也按合同条款审查计费清单,在审查无误后,再交客户验车和审查计费清单;
客户如有疑问,应由主管该车的业务人员作出解释、说明,直到客户满意;客户确认后,由客户到财务部门结算、出厂。
这样,使矛盾解决在相应的合适的部门,把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化解在事前。因此,对计核费用人员来说,其知识面应相当宽、实践经验丰富,并能作好计价结构的科学组合,另外,还应具备较强的客户接待能力与谈判技巧。
维修结果结算费用时,注意出示维修记录和结算清单,并根据一些维修标准核对收费价格是否合理。
H.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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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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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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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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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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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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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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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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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I. 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J. 汽车维修工时费和提成怎么算
对于工时费来说,其实就是“修车的工钱”以及“时间的成本费”。对于这个收费来说,无论是4S店还是普通的汽车维修店,其实基本都会收取的。那么普通的工时费又是怎么算来的呢?
其实这工时费并非是“干一小时”就叫工时费,而是4S店、汽车维修店等在计算了本身的时间,仓库储备,人力消耗等对某一项保养、维修等而来的单位时间的劳动价值。
最简单的来说,我们常见的汽车更换机油,一般工时费就是50元,而更换刹车油,应该就是80元,至于更换简单的汽车灯泡来说,或许就是20元,当然了,对于一些需要“耗时耗力”的项目来说,那4、5百的工时费也是正常的。
那么作为普通的维修工,车是由维修工等进行保养、修的,他们又可以拿到工时费的多少钱呢?从行业的规矩来说,4S店的维修工拿的钱应该就是工时费的10%-15%,确实他们拿的费用没有想象中的高。
当然了,上面说的一般是4S店的维修工,他们因为有较为固定的工资,所以提成确实不算高。而普通的汽车维修店来说,不少维修工工资是与“业绩”挂钩的,所以他们的拿的工时费提成会高不少,一般可达到20%-30%。至于私人,个人的店来说,就不存在提成了,都是自己的钱。
我们就按照最常见的汽车换机油来说,一般来说,换机油工时费就是50元,那么普通的4S店维修工拿到的就是5-8元,而汽车维修店工人拿到的是10-15元,以此类推。当然了,对于一些朋友来说,机油也可以自己换的,在省下了机油差价的同时,还自己干回了工时费。
对于汽车来说,普通正常的保养还是必要的,毕竟这除了关系中油耗,性能之外,最重要的这还关系着安全。对于普通的汽车保养来说,工时费等也是必须的,那么对于这工时费你有什么看法呢?一起侃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