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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的方法

发布时间: 2022-06-20 11:54:22

Ⅰ 怎么管理汽车维修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汽车维修,首先要有过硬的技术团队。无论是团队大小,要有一个能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各工种(汽修工、扳金工等)人的精业精神要在企业中体现出来,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采用经济方式,多劳多得(劳,不仅是干得多,而且要干得好,返修率要低,不能今天修了明天又为这个毛病再来返修,这样会让厂里的信誉降下去的)。汽配的质量要好,不能以次充好(有的是车主认可的,次货代替正宗也就算,要透明,讲诚信)。说到底,你怎样希望别人怎样修你的车,人家也是希望你去修他的车。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管理什么都是这个理。

Ⅱ 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1、加强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做到人人重视质量,处处保证质量。
2、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策划,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方向、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
3、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从进厂到出厂的维修全过程、维修当中的每一道工序都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
4、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现金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从组织上、制度上和日常工作管理等方面,对汽车维修质量实施系统的管理和保证。

Ⅲ 汽修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待“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二、汽车维护;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配有一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卖。
第六章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发行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第七章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级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的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第八章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Ⅳ 最新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一)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

Ⅳ 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有什么呢

对于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小编认为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优化汽车维修检测外部市场环境,其二是强化车主管理。接下来小编仔细为大家介绍以上两点。

另外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检测之前,应该和多个厂家进行沟通,参考多个厂家的报价,了解不同维修企业的收费价格和具体维修技术,选择性价比高,服务质量好的维修企业。在车辆维修检测之后,一定要索要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的全部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Ⅵ 怎样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Ⅶ 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
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
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
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
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
)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
)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
)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Ⅷ 如何搞好一个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

这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的,一是宏观的,要建立相应的体系,实行全面全员的质量及服务意识的管理和提高;二是微观的具体的,是每时每刻每事每行(为)进行细致的有据可循的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标准,只有这些慢慢做到位了,质量管理才真正的上轨道了。

Ⅸ 通过那些措施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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