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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21 07:29:50

1. 如何搞好信息化条件下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一、 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把实体管理变为信息管理
传统的档案管理,就是以纸质、照片、录音、录像等载体作为档案管理的实体,以手工操作为主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编研、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档案管理过程,其工作量巨大,步骤之繁琐。因为存储量大,档案管理部门不能对已经归档的档案材料,进行信息的提炼和加工处理,档案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被闲置甚至浪费。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特别是计算机、光盘、缩微、多媒体等技术的发展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的客观环境,现代技术促使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数字化管理的需要,从实体档案管理转变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以信息为管理对象,对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经过信息化的档案资源是可重复、多平台利用的信息资源,档案资源只有通过信息化、才能真正实现档案资源信息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它能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繁荣等诸多领域提供更全面、更高效、更快捷的服务;它能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未来信息社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

二、应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充分、合理、安全地使用电子档案
要实现档案信息化,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此,人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改进和规范在应用计算机条件下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使之适应档案熔化管理的需要;其次,依据文件处理流程来进行档案信息化系统软件功能设计;再次,在信息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另外,在电子档案使用过程当中,我们也应注意到一是电子档案安全性问题。因为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电子档案涉及范围迅速扩展,数量也急剧增加,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网络下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二是电子档案的真实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从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缺少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相当数量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处于自生自灭的状况,多数电子档案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档案之间未建立统一的管理方法;储存电子档案选用的载体不耐久等原因,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从而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三是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档案的法律效力都是与其载体相关来确定,电子档案由于没有固定的载体,所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认定条文就有一定的困难,这也就是光盘、磁带、磁盘等载体的电子档案未被法律认定的原因。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
现代化的设备需要人来操作,档案工作信息化需要人来实现。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多元化知识背景才能适应要求,现代化知识将成为每一位档案工作者知识构成的要素,同时,也深刻地影响档案工作队伍的结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因此,建立一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队伍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档案工作者必须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现代科学成果在档案管理中在大量运用迫使档案工作人员支学习和掌握理论、文化和管理等有关知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计算机、数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知识,它们对档案管理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具有直接作用。其次,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如具备档案学、档案管理学、文书学、目录学、档案自动化管理以及档案著录、标引、检索、编研、复制、修裱等有关档案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再次,从档案管理现代化发展趋势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进行档案信息分析与研究、提供高层次档案信息服务与咨询等三方面的能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选送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深造,进行离岗培训,还可以采取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办法,互帮互学等建立复合型人才群和梯队型人才结构。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应看到自身素质与新形势对档案工作需要的差距,以时不我待的精神状态抓紧自身的学习提高,尽快使自己成为合格的档案工作者。随着设备的更新和引进,档案管理部门既要注重引进具有丰富档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精通业务的各种人才 ,又要注意引进相关学科的专门人才,合理调整档案工作者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原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使更多的人熟悉和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技术,科学地管理档案。

2. 车辆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

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拓展资料:

应急管理:

1.是指对突然发生的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采取措施而制定应急方案的管理人员。

2.该系统用以提高对突发交通事件的报警和反应能力,改善应急反应的资源配置。该系统有两个子系统:
紧急告警与人员安全系统;
应急车辆管理系统。

3.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是新一代的电子政务系统
从京广桥事件,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原有的电子政务系统存在很大的缺陷。过去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诉求表现在提高政府办公效率和政务公开方面,而忽视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4.现在国家和各个职能部门都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技术平台来支撑,当突发应急事件发生时预案很难发挥应有的效用----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5.建立与预案相适应的管理系统,可以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的处置方案可以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保证预案的实施。同时由于预案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因此建立应急管理系统有利于预案的不断完善。


6.现代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就是公共安全和服务,而应急管理系统恰恰同时涵盖了这两方面,可以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公共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在平时又可以沟通各部门的信息为市民提供服务和便利。

3. 汽车维修企业名词解释

汽车维修企业(enterprise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汽车维护和修理生产的经济实体。一般包括汽车维护企业、汽车修理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业户、汽车技术状况诊断检测站等。汽车修理厂是专门修理汽车和总成的单位,一般设置在汽车站内部,也有是单独企业。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就车修理是在修理时对车上拆下的总成、组合件及零件,凡能修复的,经修复后全部装回原车。总成互换修理法是除车架和本身外,其余总成、组合件、零件都可利用备品库中的备用品进行换装。[1]

分类

鉴于汽车维修技术复杂,各企业能力、条件悬殊,如企业间分工不明、业务范围不清,势必造成汽车维修市场混乱,维修质量难以保证。为此,中国对汽车维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流动资金和特殊技术认证等开业条件,确定企业类别和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如汽车喷(烤)漆、蓄电池充电修理、电气或空调器修理、轮胎修补充气、喷油泵修理、高压注(换)油、曲轴磨修、车身修理改装、门窗玻璃安装、检测四轮定位等。专门从事某一车型维修的汽车制造厂维修中心和特约维修站也参照相应条件进行分类。

现状及发展

维修企业的现状

我国汽车维修行业信息资源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政府扶持的力度还不强,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在众多汽车维修企业的应用不够;我国汽车维修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脑、互联网有畏难情绪。

我国汽车维修业一直处于较为原始、落后的状态,是公认的脏、苦、累、差行业。这种落后表现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设备装备等诸多方面,而汽车维修方面的信息资源匮乏、查询方法落后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汽车维修业的信息需求强烈

100多年前诞生的汽车,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四轮交通工具,而今天,汽车已成为高科技的结品,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使汽车越来越“复杂”,这些复杂的系统,再加上世界各个汽车制造厂商每年不断地推出新的车型车种,使得汽车维修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广大汽车维修人员对汽车维修相关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以往汽车维修相关信息的查询,主要借助于传统媒体(图书、杂志、报刊等)。这些媒体存在着信息量小、查询速度慢、资料更新迟缓等弊端。特别对于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涌入国内的进口汽车,更因缺乏维修资料,给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2]

二、信息化浪潮中的汽车维修业

从国际汽车维修行业看,维修行业技术资料查询、故障检测诊断、技术培训早已网络化,已呈现全面普及的局面。以美国汽车维修业为例,在维修信息综合管理、专家集体会诊、网上查询资料、网上解答疑难杂症、网上开展技术咨询、网上购买汽车维修资料,已经成为维修行业的基本特征,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全面实行。我国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络,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

目前,汽车维修企业正面临一场革命。一大批新的汽车维修企业成立,相应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急剧扩张,维修行业的规模也随之变得庞大。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大小小的维修企业已经发展到近30万家。如何面对接踵而来的行业内挑战,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生产利润,已成为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精确的管理数据分析以及电脑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对于一个现代化的汽车维修企业更为重要。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先进的检测维修设备和维修资料的应用,二是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与电脑管理。这是信息化和电脑技术把汽车维修企业引向现代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问题与期待

与发达国家相比,信息资源在我国汽车维修业的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政府扶持的力度还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等,都在阻碍着信息资源和学习技术在我国汽车维修界的应用,从事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站的公司大多于依靠自有资金、

4. 汽车行业如何信息化管理

鼎捷软件易飞汽车行业管理方案:
1. 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接口,以便及时取得并更新汽车主机厂的相关信息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术是用来处理企业间业务数据的传递和交换。汽配行业的客户可利用易飞系统提供的EDI接口,自动接收汽车主机厂的相关信息,以达到同步生产,减少人工跟踪的错误率,提高工作效率。

● 通过易飞系统,可了解预计零件变更时间,以控制即将停止使用的零件库存能够满足需求,同时又不造成厂内的呆滞料发生,以降低库存成本。

● 通过易飞EDI数据交换系统,可随时掌握主机厂的交货动态,提前备货,准时送货,避免供货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2、 采用MRP与JIT生产看板相结合,进行生产进度管控JIT的管理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拉动式(pull)的生产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订单生产;

2.追求零库存;

3.生产节奏可由人工干预和控制,以既能保证生产又不造成浪费为准绳。

看板管理是实现JIT管理的重要手段。

看板制度是一种能调和控制一个工厂的各项生产程序,以适当的原料或半成品,在必要的时间,生产出必要数量的必要产品的信息系统,可称之为及时生产管理的制度。

易飞系统的看板将MRP理论与看板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 由MRP生成的生产计划是根据厂内所有的资料,包括库存、预测、订单、采购状况和生产进度等信息,通过科学的逻辑计算得到的,它是企业的宏观计划和微观计划之间的过渡阶段,是企业经营规划的具体体现。

● 由于生产计划一般以天为周期,而实际上许多企业尤其是流水线生产方式的企业,各工序的加工时间是以小时甚至分钟作单位。易飞可根据MRP生产计划及交货类别、安全系数的设定,由系统自动计算看板张数及看板发放点,并可通过条形码来刷读看板, 产生生产指令及后续相应的完工记录,将生产计划细化。

3、 准确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看板管理

易飞系统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参数设置,包括:安全存量,补货点、最低补量、补货倍量、前置天数等,结合库存、订单、生产状况等资料,产生符合客户需求的生产计划和采购计划,并发放生产指令和采购订单,通过“订单生产进度表”、“料件预计领用表”、“工单欠料状况表”等管理报表对库存状况、采购进度进行实时掌控,避免停工待料,进行相应的生产安排。

为了追求库存数量的最小化同时保证不缺料的状况,易飞系统根据MRP计算结果,可自动计算出合理的采购看板张数,并通过刷读采购看板,自动产生采购单,保证小批量采购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易飞系统的看板将MRP理论与看板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 由MRP生成的生产计划是根据厂内所有的资料,包括库存、预测、订单、采购状况和生产进度等信息,通过科学的逻辑计算得到的,它是企业的宏观计划和微观计划之间的过渡阶段,是企业经营规划的具体体现。

● 由于生产计划一般以天为周期,而实际上许多企业尤其是流水线生产方式的企业,各工序的加工时间是以小时甚至分钟作单位。易飞可根据MRP生产计划及交货类别、安全系数的设定,由系统自动计算看板张数及看板发放点,并可通过条形码来刷读看板, 产生生产指令及后续相应的完工记录,将生产计划细化。

4、 完整的生产过程品质管理

易飞系统提供了工艺管理与质量管理系统,对于原材料的投料、各生产工序之间的完工数量、合格数量、报废数量、返工数量,根据相应的品质管理类别和检验方式,进行多种模式的质量检验管理,可对生产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反馈,以便及时掌握生产质量状况。

5、 全面的质量追溯管理

为保证安全件的质量,必须保存并检索与之有关的进料至生产完工全部检验数据,易飞系统可提供全面的检验记录,透过批号管理来达到信息的整合,并可通过产品序列号及维修系统的应用,从问题到解决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保存,便于管理。

6、 严谨的产品结构设计管理

易飞系统为开发部门提供了E-BOM及E-BOM变更的过程管理,详细记录新产品的开发记录,以提高开发部门的知识管理水平。对于需要正式投产的产品,可由E-BOM直接转换成正式产品的BOM,并提供量产产品的BOM变更管理,以便追溯产品变更的过程。易飞系统还提供“预期呆滞分析表”,协助开发部门对设计变更的产品进行用料及库存的分析,避免有呆滞料的发生。

7、 高度集成的成本核算与控制

汽配行业由于其生产流程的复杂性,成本数据收集困难,易飞系统可对企业业务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及加工费用等均提供完整的数据记录,可提供实际成本或标准成本两种计算成本方式进行成本的核算,提供“产品成本分析表”、“直接原料明细表”等统计报表,实现对产品成本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控制。

8、 方便的销售模式管理

针对汽配行业有寄货销售的模式,易飞系统提供了灵活的三段式销货处理模式,当接到主机厂的交货通知时,可提供出货通知单给仓库进行产品的备货;在送货到主机厂时,以销货单的方式进行交易;收到主机厂的验收通知后,对销货单进行验收资料的录入,作为与主机厂对账的依据,并正式记入公司的应收账款。

9、 结合易飞ERP系统与QS 9000、ISO/TS-16949,落实质量管理精神

易飞ERP不仅可以有效固化QS 9000、ISO/TS-16949的实施成果,还为QS 9000、ISO/TS-16949质量系统提供了科学、高效的运行平台,让企业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和高效。

● 易飞ERP的实施建立在流程合理化与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它依靠计算机系统的强制性,一环紧扣一环,驱使业务按标准流程与规范来执行。这种强制性使人们必须按“章”办事,使QS 9000、ISO/TS-16949贯标的热情和理念得以持续,让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得以固化。

● 品质管理是QS 9000、ISO/TS-16949的管理核心。而易飞ERP提供一套完善的检验体系,包含:供应商评核、进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检验、退货检验的质量管制,做产品生产环节的过程监控,从而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过程跟踪。另外,透过各种质量控制图表分析,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查过程异常因素、预防大量不合格品的产生。

● 企业质量管理涉及的所有领域都离不开对数据信息的处理,按照QS 9000、ISO/TS-16949标准的要求,企业必须记录各类质量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易飞ERP可以帮助人们高效地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企业日常业务中产生的大量数据,为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10、 提供了全面的企业管理层支持

● 准确的采购管理—各供应商的实时供货状况,通过多种报表,对采购进度进行跟踪,并根据其价格、供货质量、服务等指标评估供应商,以便能准确、高质量地实现物料采购,同时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 实时的库存管理—易飞系统提供独有的报警系统,实时监控库存状况,确保存货数量正常,避免停工待料之状况发生。

● 完善的质量控制—针对汽配行业对安全件的管理需求,易飞系统详细记录产品在每道工序的生产质量,如实地反映了产品和配套零件的质量状况,并可追溯产品异常状况,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 完整的财务管理—易飞系统的所有财务数据来源均由前端的进、销、存及生产系统自动产生,有效地控制了资金流的流向,提高了财务工作效率 ,保证了财务数据的准确,加强了财务分析功能,缩短了财务处理的业务量和财务结算周期。

● 智能的决策分析-针对存货、营销、生产、财务等方面,提供完善、全面的智能决策分析系统,让管理层准确地判断公司运营状况,为公司发展提供准确的数据来源。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汽配行业更是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心怀“数字化中国”理想的鼎捷软件,愿以专业的产品与真诚的服务与广大汽配企业携手,共迎中国汽车业的美好未来。

5.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 结合实际谈谈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者需要具备哪些素养

答:需要了解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服务营销管理、维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汽车维修企业信息化管理等知识。 需要具备如下的素质: 1 要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是指管理者不仅会处事和处人,...

7.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四、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要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保部、质检总局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CCC认证证书。
(十八)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
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
(十九)加强维修人才队伍建设。
要完善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内容,增加实际维修操作技能考核,强化车辆安全状况检修能力考核。要强化维修企业关键岗位和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提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比例。教育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继续实施汽车维修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从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鼓励本科高校优化完善汽车服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完善汽车运用与维修类专业培养体系,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加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深入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兼职,鼓励企业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畅通维修技术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发展通道;构建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维修行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稳定一批企业职业经理人,建立维修技术专家和人才库,引导维修人才合理流动,稳步扩大行业高级人才队伍规模。鼓励行业协会、汽车保险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维修技术培训和技能大赛,搭建维修技术学习交流网络平台,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要形成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十)提高维修装备技术水平。
鼓励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设备第三方安全、环保认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对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汽车维修检测设备进行评价和推荐,为企业购置、更新维修检测设备提供参照。鼓励企业采购、使用经认证和推荐的维修检测设备。加强维修装备标准和能力建设,鼓励维修装备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生产各类先进适用、机电一体的汽车诊断仪器、维修检测专用设备和工具,不断提升我国汽车维修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推进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围绕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二)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开业许可条件。要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生产考评不达标的维修企业,要暂停其经营资格,严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及承修报废汽车、盗抢汽车等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发现拼装、盗抢、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同一车型多起同类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维修配件,对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通报质检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汽车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维修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部门政策服务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改(价格)、公安、环保、商务、工商、质检及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制定和协作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争取将汽车维修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包括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满意修车、放心开车、享有高品质汽车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行业政策标准研究。
要加强汽车维修业政策标准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要研究完善汽车维修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评价指标体系,为汽车维修业布局规划和发展水平衡量提供客观依据。要加强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增强标准规范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出台汽车后市场发展政策,构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我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评价指数,推动汽车消费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自律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和企业的动态,积极回应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基础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行业文明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服务行业上下游产业、延伸行业价值链条、促进汽车后市场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开拓,有所作为。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9月11日印发

8.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要组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管,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
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
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交通运输部(章)
环境保护部(章)
商务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2015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部法制司、人事教育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9月25日印发

9. 在汽车维修方面,如何应用先进的技术和强化信息资源在其中的作用呢

积极引进先进的汽车维修技术,推行汽车维修工作的现代化管理。在传统的汽车维修基础之上,不断地融入信息化技术,增强汽车维修的质量与效率。汽车维修行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想克服只能够积极地应用先进的维修技术,不断地突破传统的汽车维修运行模式,解决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针对现在汽车维修行业竞争激烈的问题来看,只有用技术武装企业才能够避免被淘汰。

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以及互联网平台的构建均可以推动汽车维修企业扩大规模,进入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中。信息资源是当前每一个行业都应当具备的资源之一,而且是十分重要的资源。汽车维修行业与汽车制造行业息息相关,所以在日常的实践中强化信息资源在维修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汽车维修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主动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吸收和探索信息资源,从而为具体的汽车维修工作指明方向。

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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