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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出场合格证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21 22:21:09

Ⅰ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你好: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 ,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耳机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间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望采纳

Ⅱ 汽车维修厂的制度都有哪些,最好是比较全面

汽车修理行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二、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三、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四、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六、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Ⅲ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资,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Ⅳ 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维护业户、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车辆技术性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健康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汽车制造厂及外商,投资兴办汽车维修和配件经营企业。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单位凭主管部门批件,个人持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山东省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配件)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七条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停车场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不准利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进行维修作业。第八条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等。还应当具有相应比例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承修特种车辆的业户,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维修条件及批准手续。第九条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必须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继续经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第十条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地址时,应当到交通、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故歇业的,应当于30日前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手续,交回《许可证》、标志牌。第十一条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采取回扣、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承修报废、拼装或者无合法手续的车辆。第十二条各种车辆的车主,有权选择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业户维修车辆,维修业户有权承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业户维修车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车主有权拒绝,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十三条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不得超出统一的标准收费。收费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第十四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维修业户承修车辆,必须执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无统一技术标准的,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第十六条维修业户必须执行修竣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修的修竣车辆,应当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向托修方提供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技术资料。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自出厂之日起90天或者行驶1万公里内;二级维护车辆自出厂之日起10天或者行驶1500公里内为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而造成车辆返修的,其检测费和返修工时费、材料费由检测站和承修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如果属配件质量原因,承修方可向配件经营者追偿。第十七条维修车辆预算额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承、托双方应当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并使用工商行政、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承、托双方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应当请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凡承担修竣车辆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经计量认证,按照车辆维修技术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其实,并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汽车配件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销售有明确产地、商标、合格证的配件,并实行明码标价。配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口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配件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配件;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配件。

Ⅳ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98修正)

第一条为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维修要坚持实行多家经营、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发展汽车维修的积极性;发挥大型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灵活、及时方便的特点。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均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五条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承接汽车维修业务,对外发生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取得营业收入的,为营业性汽车维修,其他均为非营业性汽车维修。第六条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保养、汽车小修、在用汽车的技术改造和改装、汽车专项修理等。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的开办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社会效益,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由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核发。第八条凡申请开办营业性汽车维修的国营和集体单位,需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件副本;个体户需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信,到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申请核发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持批准文件副本(或证明信)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歇业时,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提出报告,清理债权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凡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三级保养的非营业性汽车维修单位,亦应参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核发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如撤销上述厂点,也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备案。第十条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行。凡营业性汽车维修,均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第十一条营业性汽车维修费用的结算和报销,均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凭证,并附工料明细表。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监督执行。凭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二条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体户可以本着提高经济效益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和协作。第十三条凡领取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企业和个体户,均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报送统计报表。第十四条汽车维修,须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发布实行。
在用汽车的改装和技术改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拼装汽车及各类汽车底盘。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均须签发出厂合格证。其中: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均须向托修单位提供有关的修理技术资料,并实行保修期制度。
凡维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修单位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汽车维修检测机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审定委托为市级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全市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对因汽车维修质量而发生的纠纷进行检验鉴定。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对遵章守法或检举揭发非法活动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权限分工,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Ⅵ 怎样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Ⅶ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实质是什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Ⅷ 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
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
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
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
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
)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
)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
)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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