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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什么设备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6-29 05:32:32

1. 汽车维修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哪些

1.建立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在高档车维修企业内部应建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工作指挥系统,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技术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
2.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及技术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级技术责任制度,例如车辆维修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材料配件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案例度及质量检验制度、技术教育培训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经济定额管理制度、技术责任事故处理制度等。
3.坚持技术为生产服务的原则
宝马维修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为中心,技术应为维修生产服务,为生产现场服务。其内容包括:分析汽车维修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情况,抓好汽车维修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抓好零件分类检验、维修过程中的过程检验及总成验收,开展QC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等);解决汽车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重要技术问题。
4.搞好汽车维修的机具设备管理
根据“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配合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对本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及汽车维修机具设备进行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
5.搞好修旧利废与技术革新
积极开展修旧利废与技术革新工作,以推广先进维修技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努力降低修理成本。
6.搞好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2.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第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第十条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在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3. 办汽车维修厂需要哪些设备

开个普通的汽车修理厂需要的最基本的设备,和设备投资的价格如下:
一、轮胎拆胎机兼拆胎、装胎、充气于一体。大约3000块。
二、举升机 二柱9000元左右。四柱13000左右。
三、小型空气压缩机 1500左右 二手的6、7百块也能买到。
四、平衡机国产的一般在3000-5000,但进口机型都要在一万以上。
五、四轮定位仪价格就贵了点要4万左右。
六、综合的汽车故障诊断电脑用X431 7000块左右。

还有辅助设备:
1 弹簧拆装机(压式) 螺旋
2 废油抽取机(接油)
3洗车机
4 发动机吊机 2T
5快速充电机 30A
6工具小车 三层
7一套SATA工具
8 气路系统(自制)买高压气管
9表组(机油,汽缸,真空,万用表,正时灯)
10 风炮
钣金油漆设备
11 外形修复机
12 二氧化碳焊机
13 大梁校正架
14 烤漆房标准型7*4*2.8
15 喷枪
16 抛光机
检测设备
17半自动冷媒加注回收机
18手钻
19测量工具(塞尺,量缸表,游标卡尺,千分尺,扭力扳手)

升降机一台8000~15000元不等,电脑检测仪器15000元。维修工具一套。3000元左右 空气压缩机一台5000~7000元 千斤顶等3000元

当然开一个修理厂需要投资的钱远不止设备这些钱,还有场地租金、其它筹办费用、前期运营费用。修理厂的规模直接决定着投资费用,以自己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手头的资源来决定投资的规模,切忌盲目投资,并不是开个厂就能赚钱的,赔钱的修理厂多的是。

4. 汽车保养店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技术部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
设备管理员
,为保证设备完好的
技术状况
,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
效率
,制定设备
制度

a)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
重点
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b)
部门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
员工

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
设备维修计划

c)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
技术档案
,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d)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各
部属
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本厂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设备各部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
电源

1.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
润滑油
,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
液压
、气压
部件
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
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
控制开关
、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
液压油
,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
电机

电器
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日常维护由各
班组
指定
专人
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5、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
设备使用率
、技术状况编制下达各部门。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5.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4、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5、汽车进厂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7、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9、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11、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12、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13、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4、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15、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6、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17、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18、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9、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20、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1、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7. 开汽车维修专业需要哪些设备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2、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3、设备条件:应具有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3.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b)零件清洗设备; 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d)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e)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f)举升设备或地沟; g)拆装起重、搬运设备。3.2 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3.2.1 专用设备a)立式精镗床;b)立式珩磨机;c)磨气门机;d)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e)连杆校正器;f)连杆衬套加工设备;g)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h)机油加注器; j)曲轴磨床。3.2.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d)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e)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g)润滑油质量检测仪;h)润滑油分析仪; i)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j)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k)声级计; l)油耗计(允许外协); m)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公用);n)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o)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p)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q)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3.3 底盘总成修理作业设备3.3.1 专用设备a)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b)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c)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d)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e)润滑油、脂加注器; f)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车除外); g)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3.3.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a)前轴检验装置; b)制动检测设备; c)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d)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e)车轮动平衡机; f)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g)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h)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i)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3.4 电器修理作业设备a)充电机; b)电器试验台; c)前照灯检测设备。3.5 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a)车身校正设备; b)剪板机(从事货车修理允许外协);c)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d)折弯机(从事轿车维修、客车维修); e)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f)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h)工业缝纫机; i)铆接设备。3.6 通用设备a)普通车床;b)钻床; c)电焊设备; d)氧-乙炔焊设备; e)钎焊设备; f)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g)空气压缩机; h)砂轮机; i)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j)除锈设备。3.7 计量器具: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3.7.1 量具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c)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d)百分表;e)平尺;f)平板;g)前束尺;h)厚薄规; i)量杯。3.7.2 计量仪器(仪表)a)万用电表;b)电解液比重计;c)高频放电叉; d)转速表; e)轮胎气压表;f)气缸压力表; g)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h)温度计。3.8 主要手工具a)千斤顶;b)扭力扳手; c)各种扳手; d)手电钻; e)各种拉压器;f)各种手动铰刀。4、设施条件4.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4.1.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4.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4.2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面积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4.2.1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4.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5、人员条件5.1 技术管理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5.2 技术工人5.2.1 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5.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5.2.3 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b)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5.3 质量检验人员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5.3.1 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5.3.2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5.4 财务人员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6、质量管理条件 6.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6.2 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6.3 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6.4 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7、安全生产条件7.1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7.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8、环境保护条件8.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8.2 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9、流动资金条件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10、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10.1 中外合资(合作)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10.2 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1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11.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1.1.1 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11.1.2 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试压设备和专业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工属具以及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11.1.3 必须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杰出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专用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11.1.4 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1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11.2.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11.2.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和作业。12、承担救援维修条件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8.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
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
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三类汽车底盘或者承修报废车辆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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