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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汽车维修费

发布时间: 2022-07-01 18:00:47

㈠ 汽车修理费用如何确定

汽车维修费通常分为换件价+工时价+辅料-残值。
按配件型号确定换件价格。
工时是按车辆类型及换件项目确定,其中包括拆装、敲补、电工喷漆。
辅料一般包括机油、加冻加氟及一些螺丝类杂品。
残值是指已经无法使用的部件,然后都是交付修理厂自行处理。

㈡ 公司帐面上面没有车,汽车维修费计入什么科目

什么性质的公司?哪个部门的车?主要是做什么用途而公用维修?按照业务实质才能判断计入科目的。

㈢ 汽车维修:修理费都去哪儿了

汽车维修工时费的计核,历来是行业的一个敏感问题。无论对外(客户)计核,还是对内(作业班组或技工个人)核算都易引起争议。因此,工时费计核采用什么方法,是维修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个重要而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工时费的定义及工时费用举例

工时费就是维修工人完成一项保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每个工时的费用,各个厂家都不同。例如,斯巴鲁傲虎的工时费用,变速箱油的工时费是144元,蓄电池工时费24元,空气滤芯、空调滤芯的工时费是48元,正时皮带的工时费600元,前保险杠(不含喷漆)工时费是1040元。而其竞争对手汉兰达的工时费用则低很多。汉兰达更换变速箱油工时费是80元,蓄电池工时费用是30元,空调滤芯、空气滤芯的工时免费,正时皮带不用更换,前保险杠不含喷漆的工时费是100元。汉兰达前保险杠含喷漆的工时费是600元,而斯巴鲁傲虎不含喷漆就已经达到1040元了。

(二)汽车维修工时费计核特点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地方性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虽其工时单价与工时定额各有差异,但其计核方法与遇到的普遍问题则是基本一致的。

1.工时费计价公式

目前,在各地普遍采用的工时费计价公式是: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该车型的技术复杂系数(其中,车型技术复杂系数有的地区未采用)。

2.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的内涵

目前,维修企业对外多以工时定额及单价与维修客户计费;对内则多以完成的定额工时,作为班组或技工个人计核其提成收入的依据。因此,对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含义的理解与剖析,从经营、管理角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工时所包含的内容

要正确理解工时定额,首先应该认识到:工时不等于施工时间。按照可靠性理论中对维修时间的定义,维修时间应由以下几个时间组合构成:

a.维修准备时间(包括业务接洽,生产计划、调度,生产场地、工具、配件准备等工作时间);
b.车辆故障诊断时间(含维修前检测、诊断时间);
c.实际施工时间;
d.试验、调试时间;
e.场地清理时间。

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开放式维修作业(允许客户进入生产区“守着”技工修车)的企业,客户在车辆竣工结算时,会提出对工时数的计核异议,因为他们对完成该车维修仅用了多少时间是亲眼所见,而计费却远远高出这个数字。维修企业结算人员往往不能圆满解释计核工时的来历,仅告知用户是从《定额标准》中查出的。虽然客户也查看了《定额标准》,但总感不服,其症结就在于客户把维修时间中的“实际施工时间”当成了维修工作总时间,对此应向客户解释、说明。

4.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在对内计核工时费提成时,也常常遇到基层班组或技工对工时结构与工时费的误解。作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或技工个人解释清楚,说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时构成部分(实际施工时间那一部分)和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工时单价法定多少,工时费都应包含以下内容: a.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金; b.经营、生产与管理的固定成本 ;c.经营、生产及管理费用;
d.应完成的利润。

企业应按上述项目所占的实际比例,计算出合理的工时提成比例,并作出说明,以使员工心服。

(三)工时费的基本计核方法

1.整车大修 ———对整车大修,目前各企业经常使用的计核方法主要有3种,可视具体情况选用。

a.定额制。即完全按企业所在地颁布的《定额标准》中该车型的整车大修定额计核,所涉及的配件、材料费用另行加计。

b.合同制。即采用各工种、工序的工时与配件、材料包干,限额计费,其具体内容由企业和送修方协商确认后,在维修合同中写明。

c.混合制。即一些工种(如发动机、底盘各总成与电器系统的维修)采用按地方颁布的工时定额计核,另一些工种和作业项目(如车身的钣金修复、车身涂装、蓬垫、内外装饰修复等)按合同制包干计核。混合制计核方法适应了不同修复难度和不同涂装用料、工艺要求的具体情况,故应用较为普遍。

2.总成大修———总成大修一般均按定额制计核工时费,但有两点须予以注意。

a.因目前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尚不够完善,还无法在修前检测中精确判定总成内部零件的磨损或损坏程度,故在客户报修确定维修作业项目,签定合同时,应留有余地。即应说明总成解体,进行零件检验、分类后,方能最后确定零件(特别是曲轴、气缸体等重要部件)的更换方案;到时应请车主到企业现场予以确认后,共同认定零件更换方案,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这不但是对客户的尊重,同时也避免了今后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b.属正常大修中的一些加工(如发动机总成大修时的镗磨气缸、磨修曲轴等),有的企业缺乏加工设备而采用外协加工,这笔加工费已包含在总成大修工时费中了,虽然企业支付了这笔加工费,但不应向客户另外加计收取。

3.汽车维护———汽车维护一般均按定额计核工时费,但在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划清维护与附加小修(含故障排除)作业项目的界限,在维护中发现了故障、隐患,须作小修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共同确认小修作业项目。

4.汽车小修———汽车小修的工时计核,比较前面的维修项目更为复杂,故应首先进行分类。按照专业特点,我们把小修工时计核方法分为以下3类。

a.直接计核法。此类方法直接、简单,客户所报的小修项目单纯、直接,可从《定额标准》栏目中直接查找到其定额工时,比如:换火花塞;换制动片;换某灯灯泡;换传动带等。

b.综合作业法。用户报修更换某一总成、零部件或解决某一明显故障,但要完成此项作业,必须涉及周边一个或多个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此项任务看似简单,实则施工复杂,且因车型档次、结构不一,虽工序相差不大,但计费差异却大,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客户与基层班组、技工个人的不满。这类实例比较多,如解决曲轴后油封漏油、更换变速器或主减速器某轴承、更换离合器片或分离轴承等等。最有趣的实例是奥拓轿车与丰田凌志L400轿车更换水泵,其工序数、工作量相差无几,但如按《定额标准》综合计费收费较高,对奥拓车客户感到难以承受,但对凌志车客户则少有怨言。

操作这类小修工时计核最易发生争议的是,客户只计报修处的工时所耗,而忽略周边零部件的拆装与调整所涉及的材料费,如前例换曲轴后油封,需吊、装发动机,拆装空调管路,装配后需重加制冷剂等。对制冷剂的材料费,用户则因难以理解而常执异议。而从作业班组或技工来说,他们却认为此项作业费工费时,而工时计核不足,致使承担这类管理工作的员工“两头受气”,颇感为难。

实施这类小修工时核计的基本方法是:将更换零件或排除故障所相关的周边其他零部件拆装、调校工序排出(其工艺程序依各企业自身工艺条件确定最佳方案),查出对应每道工序(或工步)所规定的工时数,然后累加,得出所需总工时数。当上述工时一一对应明确列出后,应及时与客户见面,征得其认同,使双方都能“心中有数”,避免修后的计价疑虑,同时也可使企业在客户中树立“坦诚相待、明码实价”的形象。另外,此统计资料亦可作为该小修项目内部核算的基本原始依据。

c.故障诊断法。此类计费方法较前面两类难度更大。因为客户报修时,所报小修项目并非直接是《定额标准》上所列的项目,而绝大多数是以故障现象报修。比如:检修发动温度高,发动机异响,发动机油耗高,燃烧不好,发动机运行中易熄火,自动变速器换档迟缓,方向跑偏等等。因为产生故障的成因各异,十分复杂,随机因素很多,故各地在制定《定额标准》时,欲将故障现象的对应修理工时列出,是目前难以做到的。但故障的排除,最后仍是更换、修理或调试某零部件。所以为达到明确计核工时的目的,这里就存在一个转换问题,即如何把客户所报的故障现象转换为修理、更换或调试引起故障的零部件的检修作业。而这个“转换”的唯一手段就是修前检测诊断。因此,对这类小修的工时计核,核心问题是故障检测、诊断的水平。

由于各企业的故障检测诊断的设备、仪器、资料与具体检测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不一,故同一故障诊断,各企业所投入的精力、时间和设备使用也就不一。但总体来看,对这类小修,企业在故障诊断上的技术、劳动投入是最多的(有的故障诊断过程可达数天),而排除故障的施工,在多数情况下,与技术分析的投入比较要少得多,有的甚至仅占极少工时。因此,这类小修的工时计核应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为故障诊断工时;第2部分为故障排除工时。第2部分的工时计核有标准可查,而第1部分的随机因素甚多,难以确定。可参考的办法,一是按单项检测、诊断计费;另一是按实耗工时计费。因故障诊断在汽车维修中技术含量大,采用后者办法时需与客户协商,取得认同,即采取合同认定的形式解决。

㈣ 怎样正确计算汽车维修费用

现在无论是在汽修厂,还是在4S店大都以维修内容定价,像4S说的工时只是一个相对的标准,也不是按时间计算的。
车子出了问题当然是想尽快解决,要完全按时间算那不就是干的越慢要钱越多。

㈤ 自己公司没有车子能不能报维修费,汽油费

答:可以,公司跟签一份无偿借用合同,就可以了,一定要无偿的,不然你老板得给你公司开租赁汽车的发票。

㈥ 民法典对于无责车辆维修费高于实际价格如何赔付

额,无论怎么定?和你的事情况都是不挨着的,这个如果你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服的话,你要提起诉讼,然后通过,法庭辩论什么的啊什么的,法院会判决

㈦ 汽车修理有收费标准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标准》及《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规定,汽修业开业条件按汽车修理规模大小,共分三种资质,一类,二类,三类。其中一类资质的修理厂定义为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也就是说其作业内容包含有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 二类企业定义为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企业定义为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开业条件中有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在所有这些条件中,只有设备条件单独列项,可以看作是作为必备要求。 事实上,正是对于设备的分级要求,决定了一类二类三类企业的分别以及相关取费标准的分别。一类企业要求要有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工具和主要手工具;二类企业跟一类企业有些相近;三类企业没有要求检测设备,只要求与专项修理相关的设备。 由于一二三类企业投入不同,规模不同,资质不同,缴税费率不同,所以收费标准也会不同。 各修理厂的各项收费标准,在开业之初便上报交通局。由交通局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依据同行业普遍价格,进行审定。审定的结果,要企业明码实价来执行。并且要求所有企业把价格表列好表格,挂在墙上,让消费者一眼可以看到。 与一般人想象的相反,企业自报的各项修理价格并不高,主管部门交通局要管的是过低的价格。因为,按照行业标准,每一行费用都取得清楚明白,哪个企业如果收取过低,一定在操作上不太规范,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投机取巧,还会造成行业恶性竞争,造成修理质量下降,让行业不能健康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维修收费,国家规定是由定额工时费和实耗材料费(含管理费)组成。 按照国家定额,每一项修理都有相应的经过严格审核的标准,相同的车型工时价格相同,不同的车型工时价格不同。一般来说,车型越高档,工时价格越高。 不同的企业(一二三类型企业都按此标准执行)都执行此价格标准。 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维修设备大量的更新换代,实际中已很少执行此定额标准。

㈧ 汽车维修费用问题,知道的帮我估算下价格,谢谢。

根据你的车型,4S店报价在3450元左右,2010款福克斯3厢原厂前保险杠1200元,原厂后保险杠1300元,雾灯(单只)550元左右,凹进去的部分钣金喷漆400元。比私人的修理厂贵750元左右。我觉得还是去私人的修理厂合适,私人修理厂的手艺其实也是挺好的,做出来的效果和4S店的基本没有区别。

㈨ 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给我车辆维修费,我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按照发票给钱,如果超出定损部分不予赔付,不足定损的按照发票赔付。第一,先和保险公司确认下,它们是以什么标准来定损的。有些保险公司是按当地一级修理厂来定损的,而不是4S店来定损。你可以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下,如果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拿着你修车的发票,去当地物价部门。这一块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吧。你可以从办保险的时候入手,如果给你办保险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给你说过他们定损标准的话,这种情况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失误,这部分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因为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的。第二,保险公司的定损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一致。首先,保险肯定是不会赔偿超出定损那一部分损失的。除非在维修之前就把这一程序搞明白了。如果维修厂和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那就请公估公司,公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出的。最后就会按公估的价格赔偿。万一公估的金额比定损的低,保险公司也会按公估的金额来处理哦,你要注意。按照《保险法》,各家保险公司都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理赔。如果遇到定损金额不够修车的情况,车主需要再次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让查勘员再次对车辆进行定损,这样一来最终的维修费才不会与理赔金额有太大的出入。据了解,保险公司第一次查勘的定损金额未必就是最后的理赔金额。有时车内部还有损失,而这些损失在初次查勘中未必会被发现,此时会出现定损金额不及维修费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车主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损金额。当然有时维修费用高,可能是维修厂报价高的问题,比如4S店的报价通常就很高。车主遇到这种情况更加需要联系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价格协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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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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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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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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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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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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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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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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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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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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