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类汽车维修
Ⅰ 如何申办三类汽车维修执照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622
【实施日期】 19930622
【文号】 穗府(1993)56号
【题注】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 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
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
、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
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
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
,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
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
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
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
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
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
《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
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写出书面报告,交回《技术审查合格证》
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
收入额的罚款。超越核定技术类别范围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
(二)不按时办理《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不按规定悬挂《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类别牌”的,不按
期限如实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报表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至
五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期限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弄虚作假偷漏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服务费
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四)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经济损失
的,要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七条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罚;违反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市维修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市、县维修管理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经管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对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质量、收费问题发生争议,可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负责调解,调
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维修管理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广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广
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Ⅱ 三类汽车维修包括哪些
三类维修是专项维修范围,不包含发动机变速箱大修。通俗说就是快修快保类的,不过各地区要求不同以维修证批复为准。现在国家政策已经改变。没有三类二类一说了。以报备维修为准。
Ⅲ 三类汽车维修有哪几项
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空调维修、车辆玻璃安装等。
Ⅳ 汽车修理一类、二类、三类、是何标准
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 ;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汽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
Ⅳ 三类汽修是指什么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
例如:汽车喷(烤)漆、蓄电池充电修理、电气或空调器修理、轮胎修补充气、喷油泵修理、高压注(换)油、曲轴磨修、车身修理改装、门窗玻璃安装、检测四轮定位等。
(5)广州三类汽车维修扩展阅读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Ⅵ 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二类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汽修企业分一、二、三类,不同类别,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技击人员等级,维修设备齐全。
一、二类,可经营小修、保养以上的修理业务,三类修理企业又分了16项(专项),有轮胎、装具、玻璃、装潢、电气修理、蓄电池等分类。
主要有四部分:车身、发动机、底盘、电器设备。车身维修就是美容喷漆等,还有就是电器设备。变速器,底盘,二级保养,三级保养)零部件维修(对以单一的零部件的损坏进行的维修更换)汽车维修分为很多种,发电机,空调系统)小修(一级保养,大修(发动机)。
(6)广州三类汽车维修扩展阅读:
汽车维修也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参考资料:网络-汽车维修
Ⅶ 什么是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维修种类如下: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定义为: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3类汽修,就是2个举升机,烤漆房,另外加点必要的设备就可以)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一类与二类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一类企业必须自备竣工检验设备,二类企业部分竣工检验设备可以外协;
其次,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的面积要求有所差别。由于一类、二类业务范围一致,所以对人员、管理等要求是相同的。
Ⅷ 汽车维修三类资质
机动车维修经营及资质 一、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1、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与经营种类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设施条件:
生产场房和停车场的结构面积、设施必须满足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大修厂)主生产场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维护厂)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项修理)作业生产厂房面积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
3、人员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人员示少于2人。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助工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15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技术工人工种数量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4、质量管理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就具有度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5、安全生产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有与其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6、环境保护条件:
一类和二类维修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7、流动资金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数量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注: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先立项、后筹建”的原则,需先报立项申请经省交通厅批准后进行审批。
二、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厂房(非临时性建筑)名称、厂地租赁合同;
3、 企业(业户)地址、经济性质;
4、 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Ⅸ 三类汽车维修可以经营范围请详细!
三类汽车修理企业。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Ⅹ 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那些条件
三类车辆修理申请条件关系到人员要求、设备要求、面积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才能申请。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规定,汽车修理厂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企业。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如场地、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及维修专用设备、机具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三类汽车维修申请条件
1、人员要求:
从事车辆修理的人员数量要足够,检验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发动机主修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而且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要求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车辆修理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或有关技能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2、面积要求:
1、接待室面积不允许小于20平方米;2、停车场面积不允许小于30平方米;3、生产厂房不允许小于120平方米。
3、设备要求:
工作设备应当有:电焊及气体保障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车辆外部清洗机器、打磨抛光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校正系统、调漆设备、除尘除垢设备等。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以下手续:
1、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2、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3、申请开业报告原件。
4、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备存。
5、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6、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原件。
7、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8、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9、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10、试车员驾驶证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