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官网
Ⅰ 北京汽车维修记录怎么查询在哪里查询
汽车的维修保养记录需要去你的对应的四s店里面可以查询到。
Ⅱ 关于汽车维修的投诉平台在哪里投诉
关于汽车维修的投诉平台在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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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Ⅲ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网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网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称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下设17个职能部门,直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交通支队和开发区交通大队。
同时负责指导门头沟、大兴、顺义、怀柔、平谷、机场、密云、延庆等8个非直管交通支、大队和清河分局交通大队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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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办理各类机动车通行证件;
2、负责重大国事外事活动、重要首脑外宾的交通安全保卫;
3、负责全市地方(含外事机构、外籍人员)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4、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社会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6、负责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交通民警执法行为;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工作;
7、负责开发应用智能交通科学技术,规划设置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
8、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Ⅳ 北京市一类汽车修理厂
北京市一类汽车修理厂有北京国门空港汽车修理厂、北京大通远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北京诚意明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潞嘉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博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北京大通远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是一家综合性二类汽车修理厂,主要修理柴油货车,我厂技术力量雄厚,客户稳定,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公司关键词:汽车修理。业务范围:汽摩及配件。
Ⅳ 北京汽车修理厂归哪里管
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Ⅵ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联系方式:
1、咨询车管业务方面的法规政策请点击:12122
2、对交管局网站提建议请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3、事故线索举报请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4、对首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意见和建议请点击:局长信箱。
备注:提交的信件中请勿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词语,及含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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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1、负责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办理各类机动车通行证件;
2、负责重大国事外事活动、重要首脑外宾的交通安全保卫;
3、负责全市地方(含外事机构、外籍人员)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4、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社会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
Ⅶ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
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
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三类汽车底盘或者承修报废车辆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Ⅷ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企业平台密码丢失怎么办
找系统管理员,请他给你重置密码,并把重置后的密码告知你,然后你自己在登陆系统修改密码。
登录界面有忘记密码点开注册的手机号必须接收短信验证码验证登录登录后显示新密码设置一个包含字母数字符号的密码然后按提示输入验证码显示设置成功这个时候密码改好了一定牢记当时登录不上可以稍后或者第二天在登录
如果账号注册的手机号找不到了只能联系客服协助处理
Ⅸ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称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下设17个职能部门。
直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交通支队和开发区交通大队,并负责指导门头沟、大兴、顺义、怀柔、平谷、机场、密云、延庆等8个非直管交通支、大队和清河分局交通大队的业务工作。
(9)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官网扩展阅读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负责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交通民警执法行为;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开发应用智能交通科学技术,规划设置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
4、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
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予以取缔。”
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3、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公安机关检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