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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8-02 13:33:16

㈠ 如何加强汽车尾气污染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快速增加,汽车排气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前,很多地方环保部门对汽车尾气实行环境绿色、黄色标志管理,但是,对不达标汽车进行尾气治理还是薄弱环节。那么,应该从哪些环节入手治理汽车尾气污染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从源头控制。强化新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车采取不准出厂、不准销售的措施,促使汽车企业加快对节能减排汽车进行开发。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型交通工具,使用电力或太阳能动力车。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天然气等燃料,降低单车污染物排放。提高燃油质量,建立清洁油品质量标准和有效监管体系,防止不合格的燃油流向市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建立部门联防机制。汽车尾气治理需要多部门联合才能全方位管理,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汽车尾气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新车控制、油品监管,在用车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检、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建立强制淘汰机制。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对未达到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治理达标,逾期治理未达标的汽车列入黑名单,由公安交警、交通、环保等部门发布淘汰汽车牌照名单,限期淘汰。同时,加强路检力度,及时注销、报废到期车辆,杜绝“黑尾巴”车、无牌照汽车出现。 强化汽车尾气治理。在建设汽车尾气检测线的基础上,建设汽车尾气治理机构,对不合格汽车采取安装汽车催化净化器、改造发动机、使用清洁添加剂等措施,确保汽车尾气达标排放。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环保局

㈡ 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1、改善现有的汽车动力装置和燃油质量。尽量采用柴油机,单纯从污染的角度看,柴油车、汽油车都有污染,但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汽油车的污染更严重。

2、发动机机外尾气净化措施。目前,广泛采用一些先进的机外净化技术对汽车产生的废气进行净化以减少污染。此途径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机外净化技术就是在汽车的排气系统中安装各种净化装置,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减少排气中的污染物。

3、通过法规对汽车尾气排放加以限制。

4、加强对在用车的管理,可减少和消除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加强对在用车的维护保养。在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I/M制度)对于减少汽车污染非常重要。应通过制定严格合理的I/M制度、改进检测与维修设备、明确管理部门职权、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I/M制度,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5、减少汽车使用量可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减少汽车使用量是控制汽车尾气的污染的途径之一。因此,要大力发展包括公共汽车、地铁、城铁在内的公共交通,并且提高公交的运行速度,以减少尾气的污染。

6、车辆节能减排的使用技巧:慢行热车减少损耗、怠速超一分钟要熄火、时速超过60 km/h时关闭车窗、下车后要关闭电器、胎压正常能省油、缓加油。

(2)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汽车尾气的污染严重性: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显示,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我国部分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其中,一氧化碳(CO)3327.3万吨,碳氢化合物(HC)407.1万吨,氮氧化物(NOx)574.3万吨,颗粒物(PM)50.9万吨。

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过80%,NOx和PM超过90%,其中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NOx和77.8%的PM,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㈢ 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含摩托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五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保养和维护,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检测,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造、销售、维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测,被抽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十条经年度检测或者抽测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排放合格证。第十一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行驶。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安装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取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证书;安装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适应性测试合格。
从事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第十三条生产、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四条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禁止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
销售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限期内未予治理合格的,属经营性的,处2000元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对公民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测,或者抽测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安装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未取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证书,或者安装经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每生产、销售、安装一台处2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第二十一条阻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汽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及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应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 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8、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4、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量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5、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6、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7、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8、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什邡市师古镇鑫隆汽车润滑油养护部

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包括汽油、柴油汽车,下同)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对其所辖地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维修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各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的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及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护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五条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章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第七条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八条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本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销售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单位,所经销的汽车及其发动机的质量检验书中必须如实标明排气污染指标,且所标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销售。第十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情况,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抽测频率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不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对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进口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商检法规,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纳入订货合同。排气污染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口。第三章在用汽车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纳入初检、年检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检不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不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道路抽检中发现不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四条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纳入初检、年检及抽检内容,初检不合格的不发牌证,年检不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第十五条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汽车单位的汽车排气污染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时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第四章汽车维修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所维修的汽车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维修规范和对维修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八条凡从事汽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企业,应该具备符合规范的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及拥有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对暂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由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在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定点检测,也可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经维修后的汽车,排气状况必须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㈥ 吴险峰:汽车污染治理 有三点设想

2021年9月3日-5日,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报社联合主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别支持,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协办的第十七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以下简称泰达汽车论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召开。本届论坛围绕“融合?创新?绿色”的年度主题,聚焦行业热点话题展开研讨。

在9月4日 “开幕大会:国家双碳目标与汽车产业低碳、安全发展展望”中,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吴险峰发表演讲。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吴险峰

吴险峰表示,近年来在汽车行业大力支持下,我们坚持油、路、车统筹,新老机动车并重,加快构建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比如通过标准引领单车排放水平显著下降、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效果明显、环保需求大幅度提升、现代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汽车的生产制造过程环保水平明显提升等。

针对汽车污染治理,吴险峰还提出三点设想:一是优化和调整车队清洁化水平;二是强化监管要求,严格实施国6标准;三是加强汽车行业生产全生命周期的减污降碳。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很高兴参加这次2021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首先向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特别是大气环保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汽车行业协会、汽车企业、专家、相关机构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借这个机会就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们这几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包括我们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大气污染治理和减污降碳应该说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前所未有的行动和力度向大气污染宣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全国优良天气指数分别超出“十三五”规划的60%和76%,重污染天数降低57%,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明显加强。

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地区空气改善尤为明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纳入联合国环境署实践案例,为全球其他城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城市提供了借鉴,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推动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调整措施,共消减煤炭消费5亿多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亿吨以上,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对应对气候变化也起到显著的协同作用,为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环境空气质量实打实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各行业具体行动,这当中我们汽车行业也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在汽车行业大力支持下,我们坚持油、路、车统筹,新老机动车并重,加快构建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通过标准引领单车排放水平显著下降,2021年7月份重型车国6排放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短短20年的时间,我国汽车标准从无到有,并快速跟上全球的第一梯队水平,与国1排放相比,我们单车污染物排放量下降90%以上,标准提升有利的促进汽车高质量发展。我们出台政策推进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十三五”期间提前淘汰车辆1400万辆,国5和国6车辆占比从2015年不足2%,提升到目前的45%左右。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也为内燃机发展打开巨大的空间。

二是车用油品质量快速提升,“十三五”期间车用油品质量低于十个ppm,全面实现车用燃料的低硫化,我们出台精准的要求,降低夏季挥发有机物排放。

三是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效果明显,2017年提出运输结构调整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三年行动计划,全国铁路货运量三年提升,彻底扭转80年代以来不断下降的趋势,全国港口集装箱铁路联运量年均增长20%以上。

汽车行业也积极响应国家运输结构调整政策,2020年整车铁路发运量217万辆,比2015年增加400多万辆,占乘用车市场30%以上。

四是环保需求大幅度提升,我们以清洁运输要求和行业管理为重点,积极推动钢铁、电力等行业的运输清洁化,不少涉及大宗货物运输企业积极采购国6新车和新能源汽车,推动各地在公交、轻型物流、港口民航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国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从2015年20%,提升到现在60%以上。

五是现代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新车方面今年5月份我们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新车环境制度补上最重要一环,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延伸到使用环节,真正实现了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同时我们也高兴的看到,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主动召回有排放隐患的车辆,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在用车方面我们有公安处罚、交通维修的举措,全国建成遥感监测设备和黑烟检查设备,基本消减了冒黑烟情况,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机动车自动化监管平台和大数据监管逐步发挥作用。

六是汽车的生产制造过程环保水平明显提升,近年来汽车产业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轿车基本实现水性化、自动化、智能化喷涂得到广泛应用,喷涂工艺实现密闭化。RTO高效工艺在整车安装比例高,治理效率明显高于其他涂装行业。

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机动车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比20年前增加超过15倍左右,但我国汽车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与2000年基本持平,正是得益于这些措施,推动我国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有机融合,也为汽车产业高速增长腾出了空间。

下一步工作设想,虽然我们取得积极进展,但距离美丽中国愿景,对于空气质量改善双碳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全国还有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冬季污染天气时有发生。据测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交通运输领域污染物及碳排放比重将会持续上升,是实现碳中和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重点和难点,“十四五”时期我们将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空气防治攻坚战,构建绿色低碳格局。

一是优化和调整车队清洁化水平,加强煤炭、石油、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中长途运输以铁路、水路、管道为主,短路采用新能源车辆的运输格局,推进多式联运,推动新能源车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应用。

二是强化监管要求,严格实施国6标准。因设计生产缺陷和耐久性要求召回,大力推进老旧机动车提前更新淘汰。积极推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三是加强汽车行业生产全生命周期的减污降碳,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为重点,加强整车制造、汽修全链条、选生命周期的减污降碳,合力推动行业业态,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优化涂装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VOC治理全过程、全环节的精细化管控,发挥行业自律,开展VOC和二氧化碳自主减排。

“十四五”在强化油路车统筹监管过程中,我们继续加强与行业的研究合作,助力国内法规标准科学升级的同时,深度参与机动车全球统一技术法规研究,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全面提升我国机动车排放国际影响,带动机动车内燃机、零部件、测试设备等相关环保产业走出去,实现环境要求倒逼产业优化发展的作用,实现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各位来宾和同仁,“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减碳、降碳为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关键时期,污染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也更高。汽车行业作为我们支柱产业,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全行业坚定信心,在减污降碳上继续加大力度、加大投入,把产业做大做强,把减污降碳做好做优,推进汽车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满足我们美好生活的需要,满足保卫蓝天的需要。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㈦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客、货运企业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业务;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料的生产质量及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合理规划布局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

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第六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第七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进行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

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但免于排放检验的除外。第八条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三)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信息,打印排放检验报告,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四)公开检测资格、持证上岗人员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排放检验机构。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技术方式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上路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测。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测结果当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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