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反垄断
❶ 奥迪垄断什么意思,垄断了什么
奥迪同时涉及到横向和纵向垄断,横向垄断是4S店之间约定价格、服务的行为,纵向垄断是奥迪对4S店的行为,国内汽车市场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纵向垄断,包括限制4S店最低转售价格、零配件搭售、独占区域等。当然垄断不是这样简单的哦,有很多种形式的。
❷ 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文/宋双辉
这两天丰田中国因为旗下雷克萨斯品牌存在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被罚了8761万元,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任清律师表示,从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至今十多年时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不合法,所以也都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规性。
汽车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对自身的产品和品牌有足够的自信,当然可以不靠价格战抢市场,对于那些不从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只想依靠降价促进销量的行为,我们也并不认同。不过一切的前提都是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则,不能主动干预经销商层面的定价权,这样才能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❸ 奥迪垄断什么意思
奥迪同时涉及到横向和纵向垄断,横向垄断是4S店之间约定价格、服务的行为,纵向垄断是奥迪对4S店的行为,国内汽车市场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纵向垄断,包括限制4S店最低转售价格、零配件搭售、独占区域等。当然垄断不是这样简单的哦,有很多种形式的。
❹ 8761万元!丰田中国因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被罚
罚单”一出,不少网友就联想起雷克萨斯多次逆市涨价甚至提车加价的现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此类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消费者又为何难以维权?
限定经销商报价,涉嫌价格垄断
据《处罚决定书》,此次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以及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据悉,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同时,丰田中国限定了江苏省内(包括苏州、无锡、常州)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此外,丰田中国还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且经销商执行了相关的价格要求。其中包括丰田中国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另查明,2016年度,丰田中国江苏市场销售额为438065万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中国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8761万元。虽然“罚单”已开,但中新经纬记者观察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讨论话题发现,其背后仍有诸多争议点。
问题一:雷克萨斯加价卖车销量却涨?
丰田因涉嫌价格垄断被罚后,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截至发稿前,“丰田因垄断被罚8700余万”话题阅读量达4504.3万。不过,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借此表达了对雷克萨斯多次涨价甚至提价购车的不满。有网友称:“雷克萨斯不加价或者少加价就算优惠了”。
以下为部分网友看法:
@长春这噶儿:一直加价卖车,就是没人管,都多少年了。这次江苏省干的漂亮!
@大王派我来巡山0302:据说有个奇怪的现象,被罚后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销量持续攀升?
@日出在东海:今年下半年因加价风波遭车主“讨伐”的雷克萨斯“翻车”了。
雷克萨斯的涨价现象多次引发争议。9月中旬,雷克萨斯公布涨价消息,其中三款主销车型ES、NX和UX的涨幅在0.6万-1.5万元之间,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配置,升级多媒体系统和安全系统。
据悉,雷克萨斯一直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从订车到提车要等几个月,因此雷克萨斯存有不少库存订单。据此前媒体报道,许多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付完定金等待提车过程中,雷克萨斯就突然宣布涨价。他们被要求补齐差价,否则无法提车。
这一行为引起诸多消费者不满。为安抚消费者,部分经销商甚至不得不“自掏腰包”补足差价。9月18日,江苏中佳雷克萨斯就发布声明称,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自愿承担官方上调价格后的差额,前提是在涨价前签订购车合同。
不过,雷克萨斯的销量非但没有受涨价影响下滑,反而一路上涨。2019年1月至11月,雷克萨斯在华累计销量总计为18.02万辆,同比增长21.01%,其中11月销量1.93万辆,同比增长16.5%,预计年销量有希望突破20万辆。此外,中国已经成为雷克萨斯最大的海外市场。
因此,也有网友疑惑,涨价却迎销量上涨,雷克萨斯是不是被消费者“惯坏了”?对此,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曾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国内消费者素有“买涨不买落”的心理,作为故障率排行最低的汽车品牌,雷克萨斯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涨价并不会影响这一点。在这个热度下,反而还会吸引这部分消费者进行购买。
问题二:处罚力度太轻,8761万元罚少了?
遭处罚后,雷克萨斯也就此事作出回应。雷克萨斯方面称:“对于因此次事件给广大顾客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关于此次事件,已经进行了彻底整改,今后也会将‘合规’置于业务运营的首位,采取一切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丰田中国也称:“接受总局的处罚,认真整改。”
事实上,近年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自2014年起,东风日产、奔驰、奥迪以及长安福特等都因价格垄断吃过“罚单”。
2014年,中国出现首个汽车业反垄断执法案件,湖北4家宝马4S店因非法统一收取PDI(出厂前检查)检测费被处罚。据中新经纬记者不完全统计,随后的几年内,奥迪、奔驰、东风日产、上汽通用依次被罚2.49亿元、3.5亿元、1.23亿元、2.01亿元。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6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丰田收到的罚单数额为其2016年度在江苏销售额的2%,约8761万元。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一金额对丰田全年的利润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此次丰田被罚事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据《处罚决定书》,本次罚款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周照峰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需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而此次处罚只以江苏省的销售额为基数,而并非全国销售额。此外,只处以2%的区间,且没有算入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的违法所得,确实罚得比较轻。”
值得注意的是,周照峰仍指出,此次已是江苏省第二次出现车企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情况。据悉,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处以3.5亿元罚款。
“首先,江苏省在有先例后再次出现价格垄断现象,理应得到警示。其次,今年的长安福特的罚款已被处以4%的营业额。因此,此次违法行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承担和持续时间都不比之前的汽车反垄断案件轻,营业额2%的罚款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太低了。”周照峰表示,处罚力度过轻,或成为车企价格垄断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不足以形成行业震慑力。
问题三:消费者认为买贵了,为何难维权?
不过,周照峰指出,虽在处罚力度上有争议,但此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仍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该案明确地列出了丰田此次的违法行为,包括具体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执行过程、涉及的车型、限制的折扣比例等,这在反垄断案件中属于披露力度较大的一起。”他说。
因此,这也有有利于消费者希望借《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车型目录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周照清表示,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购买了违反《反垄断法》车辆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难点。
“首先就是如何界定所购车为可赔偿车,消费者认为自己买贵了,参照物是什么?标准在哪里?其次是,如何证明自身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如何取证?事实上,我们近年来也一直在讨论,从这些案件中如何去让消费者进行合理索赔,毕竟整个事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消费者。”周照峰表示。
周照峰还认为,正因为消费者难以维权,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车企的价格垄断现象。不过,他相信,这将是汽车反垄断事业未来可发展的一个方向。“罚钱不是目的。”2016年11月,时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进行对汽车垄断现象进行处罚,追求的是整个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的充分、经营的合规,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悉,《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
“今年以来车市一直处于下行阶段,不少车企降价卖车,最终‘赔本赚吆喝’。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仍限制经销商最低零售价的车企,必然是有一定实力和消费者认可度的。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行业应加强对垄断现象的完善机制,让企业的竞争回归到本质,即注重产品上来,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周照峰称。
来源:人民网汽车
编辑:车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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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汽车反垄断都是什么项目,包括汽车厂家给4S店硬下的任务吗
也算是吧,车厂把控配件渠道,硬性定价,包括出厂价,零售价,对4S店的进行强制销售。终端价格也需按车厂指定价格,而不是根据市场。某车型的零整售比达到很可怕的地步拆零比竟能到达1/15。部份车厂还对某些非标配配件进行绑定,指定定额数量进行考核,
❻ 《中国4s店盈利模式研究》这篇论文怎么写
如今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对于汽车行业而言,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伴随着两个主要结果,一是厂方指导价的形同虚设;二是4S模式的终结。
个人认为,这两个结果可能都是市场端一厢情愿的说法。从反垄断法的内容来看,指导性大于执行性的法条风格,说明了这部法律对于汽车这种本就特殊的行业市场的规范,短期内难以发生多大的效力。但是,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4S模式的盈利模式接近崩溃。
厂方在短期内没有放弃定价权的可能,而且由于长期的区域市场划分的限制,导致异地购车在售后和服务方面无法保障,因此,消费者为了便宜而选择跨区域买车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同时,在法律层面之外,厂商对于经销商的控制依然有效而强硬。比如,经销商很大一块的收入来自于按照厂商的定价实现销售数字(哪怕大量压库)之后,得到的厂商返利。在法律规定没有十分细致,而行业协会也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管机制的时候。这笔收入,就成了厂商手里可以灵活运用的杠杆,捏住了经销商的命门。
同时对于厂方而言,让市场定价,而坐看汽车界的国美、苏宁作大,这是他们绝对不愿意接受的。而要抑制销售端的发展,分割市场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因此,车企在这个问题上短期内不可能因为一部执行力尚未显现的法律的出台而主动调整。而售后、服务、保养费用等等,均是厂商维持现状的王牌,而品牌建设需要和技术引进等也能成为车企与政府谈判的砝码。因此,像欧盟那样统一的汽车大市场,在任何区域买车都能在任何区域接受服务的市场环境,短期内在中国尚无法形成。
而4S模式的终结似乎是情理中事,4S店事实上已经成了厂商垄断和控制市场的工具,同时,作为垄断机构,4S店通过零配件、保养、保险,包括汽车金融等消费项目的搭售,实现了自己的利润,成了2006年以后4S店主要的利润来源。而反垄断法实施之后,4S店的这块利润可能会被置疑和取缔。这对于4S模式而言是致命的打击。虽然整车的跨区域销售短期内无法达成,但是零配件在发垄断法的名义下,很快就会充斥在淘宝的货柜上,没有任何难度地从广东流向全国各地,就像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一样。在这个基础上,4S店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媾和也就难以为继。失去了垄断定价权的经销商,将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双重标准获利。而专业程度高、运作更灵活的行业中介进构或平台,比如车盟、盛大车友会等等,将会成为新的,也更为规范的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媒介。4S店卖保险这种疑似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难保明天。虽然,健康的经销盈利模式是,售车和保养提供稳定的利润,但是,4S只要无法冲破厂商对其的限制,就不可能形成足够规模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而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拥有什么竞争优势。
亚运村汽车市场老总近日放话,4S模式估计会在2010年左右瓦解,这个时间的判断比较客观。而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新的汽车经销模式会是什么样子,目前尚不得而知。可以预计的是,像上海地区的永达、东昌等实力雄厚的经销商会保留下来,与厂房达成新的协议,重新确定其利润点。而丰田正在逐家收购其在华经销商,或许不久的将来,丰田、通用这样的资本强势企业,会自己介入经销领域,从而确保自身品牌策略的完整性和主动性。
而作为消费者,我们或许希望看到有一天,汽车真正能成为一件普通的商品,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专门的汽车消费领域法规的规范。依靠反垄断法这种非消费类法律,汽车这种特殊行业、特殊市场被完全规范的可能性不大。
❼ 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 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 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 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❽ 反垄断罚8761万元没用雷克萨斯仍加价后优惠
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公告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雷克萨斯轿车品牌,在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一案做出处罚决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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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汽车反垄断是指不在4s店保养照样享受保修吗
汽车保养霸王条款保修期内的汽车不在4S店保养就再不享受保修[转] 刚买一年多、才开了6万公里的路虎越野车,发动机突然报废,送到4S店保修却遭拒。4S店的理由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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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现行的4s店经销商与车企的深度捆绑模式,能否对汽车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现行的4s店经销商与车企的深度捆绑模式不能对汽车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不少汽车制造商表示,专业、可靠的经销商很难找到,同时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通常也并不容易维护。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4S店的经营者通常只关注区域市场,他们无需兼顾汽车制造商的整体策略和目标。
其中也包括定价策略和销量目标,而汽车制造商则需要兼顾企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利益。在目前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保持相对独立的业态下,前者对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能起到建议作用。
按照要求,市场销售部门的工作模式将从以往的打电话给经销商,给他们布置销售目标,转到为他们赋能,给予他们更多指导,规范他们的服务。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被“禁止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其中的商品既包括物质产品及无形服务。换言之,在实际操作层面,汽车厂商在汽车和相关服务的定价方面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
另一方面,2014年,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规定,各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在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以杜绝汽车制造商对汽车售后环节的垄断。
前几年监管者曾针对行业垄断进行过专项打击,干预经销商定价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被监管者发现,将会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和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继而受到重罚。
但基于特许经销模式的特性,汽车制造商在产品销售实践中,将授权经销商在售前、售中、售后等各环节中开展活动。这造成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在认知中清晰区分汽车制造商与汽车经销商,两者也经常被其混同为同一个利益捆绑体。
在一些消费者与经销商的纠纷中,常规认知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汽车制造商反而会处境不利。首先,汽车厂商的品牌形象肯定会因此类纠纷受损,此外,如果碰到一些不太理解的消费者,认为厂商与经销商勾结或纵容经销商,就很委屈了。
如今,在4S店的大门内外,正是汽车制造商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类似博弈,为这种极具历史感的汽车销售模式增添了隐忧。
既要求汽车制造商规范经销商卖车,又禁止干预经销商卖车,这本身是非常矛盾的。如果说,厂商原本有动力去规范经销商收费,但考虑到有可能被牵扯到价格垄断的情境里,厂商就会表现得十分谨慎。
销售变革:
类似汽车超市、汽车公园、平行进口车市场、后市场服务平台、新零售等新型汽车服务模式正从外部对4S店发起冲击,后者在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等环节中所积累的功能性优势,正逐渐遭到分割、剥离及压制。
以汽车超市为例,此类汽车销售及服务模式打破了4S店的排他性特约销售限制。虽然根据销售设施的规模,后者或许只能在销售的基础上,有限度地提供售后和零部件服务,但对于希望在单一场所选购多品牌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汽车超市有其显著的优势。
以前部分汽车品牌由于不希望与竞争品牌的产品出现在展厅中,拒绝将车直接销售给汽车超市,但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变。部分汽车制造商甚至自行开设类似汽车超市这样的服务设施。